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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场所岂能用于商业经营   中国宗教学术网 2016年5月25日

福州一寺庙与他人合作搞经营,法院判决双方合作协议无效

 

依照国家法规,宗教场所不得用作商业经营。然而,位于福州市高盖山的妙峰寺却提供该寺场所作为实物与他人合作投资、经营,后因合作中产生了矛盾,妙峰寺向法院提起诉讼。日前,仓山区法院判决,双方所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无效。

 

合作纠纷寺庙将投资者告上法庭

 

妙峰寺位于福州市仓山区高盖山北麓,原名高盖院,始建于唐朝,明代遭火灾被毁,清代重建。该寺久负盛名,颇具规模,长年来此活动的信众及游客不少。

 

201212月,寺庙方与住在台江区的生意人梁某某签订合作协议,以支持帮助寺庙修缮和新建项目,约定首期投资2000万元安排地藏殿建设。地藏殿(含海会塔和收归的首山村骨灰塔楼)首期面积为6000平方米左右,力争两年内建成。双方同意地藏殿首期建成后,销售骨灰安放位所得资金首先归还被告的投资资金。

 

据了解,截至201312月,妙峰寺仅收到梁某某部分投资款,此后梁某某不再继续投资,导致项目建设搁浅。去年5月,寺庙方要求梁某某解决协议后续事宜,并将此事反映到台江区民宗局。民宗局认为,宗教场所不得作商业经营,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寺庙方应把投资款退还。但此事调解无果。而后,妙峰寺向仓山区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确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为无效合同。

 

对此,梁某某辩称,截至201312月,他先后向项目支付850多万元投资款,现骨灰楼已建成在售,而寺庙方未按约定优先归还其投资款,也不按协议约定向其支付销售利润。第一期地藏殿(含海会塔和收归的首山村骨灰楼)项目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属首山村,并非该寺所有,骨灰塔楼及地藏殿新建项目的物权不属于宗教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的生活用房,该寺与首山村经营合作社签订承包合同,承包管理首山村骨灰塔及地藏殿新建项目,系合法承包。

 

法院判决双方签订合作协议无效

 

这场官司的焦点是合作协议书是否有效,也就是看宗教场所有没有用作商业经营。

 

经查证,地藏殿(海会塔)所使用的土地是高盖山妙峰寺从首山村承包承租而来的。依照法规,通过合法租赁的用地,在承包承租期间,土地使用权属于承包者。

 

依照《宗教事务条例》和国家宗教局等10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处理涉及佛教寺会、道教宫观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严禁企业和个人投资经营或承包经营寺观,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寺观进行股份制”“中外合资”“租赁承包”“分红提成等。

 

426日,仓山区法院法官告诉记者,法院查明:原、被告签订合作协议关于合作建设及销售盈利分配的约定,具有明显将寺观搞租赁承包”“分红提成等个人牟利的合同目的,这样的协议约定违背了宗教活动的社会宗旨。因此,双方所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告主张协议无效具有法律依据。(《福建日报》记者 陈则周

 

(来源:2016512日《福建日报》,引自光明网)

                                                          (编辑:霍群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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