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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勇、高继鑫:密尔:功利与自由的宗教    2017年8月21日 中国宗教学术网

19世纪的欧洲,启蒙运动带来的世俗化潮流与自由资本主义的繁荣,为宗教议题提供了新的语境。边沁建构了功利主义宗教观,但并未妥善回答宗教在自由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定位问题。约翰·密尔立足于边沁的功利主义学说基础之上,回答了宗教是如何同功利原则和自由原则相协调的问题。

 

调和功利与宗教

 

虽然边沁已经尝试用普遍的功利原理解释宗教现象,但实际上他还是更多地将宗教同功利原理的对立面(禁欲主义)联系在一起。至于二者的协调,在边沁那里更多地表现为一个要求而非答案。密尔意识到这一宗教观尚属未完成状态,便着手进行功利和宗教的调和工作。

 

密尔的论证首先诉诸无矛盾的原则。宗教在本质上并不同功利原理相对立。他指出,“无论是自然宗教还是天启宗教,凡是宗教能够提供给伦理研究的任何帮助,功利主义伦理学家和任何其他人都可以加以利用”。密尔眼中的宗教在诸多伦理派别间体现出一种“价值中立”的工具式外观。不同的道德均可援引宗教为自己辩护,这一经验事实便驳斥了那种认为宗教和一种特定伦理观之间存在本质联系的看法。

 

其次,密尔反驳了人们通常对功利主义的误解,表明“功利主义的行为标准并不是行为者本人的最大幸福,而是全体相关人员的最大幸福”,之后将宗教的终极关怀与社会的公益联系起来。在密尔看来,宗教本身不仅不否定公众幸福,其自身教义还天然地许诺公众幸福的实现。

 

密尔将宗教与功利原理之间的紧张关系转化为如何利用宗教贯彻功利主义伦理观的问题。“希望从自己的同胞和宇宙的主宰那里得到恩宠……以及我们对同胞的同情挚爱和对宇宙主宰的敬畏等等”,“要说这些动机完全可以用作遵循其他道德的动机,但不能完全用作遵循功利主义道德的动机,那是毫无道理的”。宗教情感内在地约束、影响人的功利主义实践,并通过口头或行动的奖惩外在地规范人的功利主义实践。如此,功利原则与宗教二者就实现了有机统一。

 

调和功利和自由

 

密尔将宗教与功利原理相调和的一个后果就是暴露了功利与自由的紧张关系。基于启示权威或自然正当,宗教惯于声称自己在善恶、是非诸方面享有最终裁判权,并且因此独断地肆意干涉个人自由。如此,功利原理的是非标准就会压倒个人的自由。

 

密尔对这个难题的解决,首先是通过驳斥宗教的独断信念开始的。他认为,宗教不仅在伦理观上有着工具性特点,而且在其裁断的权威性上也是可疑的。宗教信念偶然地为人所信奉,并不足以具有借正当之名独断干涉的权利。宗教可以服务于公益,却不能代表公益。其次,密尔指出,宗教信条和人的日常生活之间存在差异,也就是说,在现实中存在着双重标准。他认为,“一千个基督徒当中也没有一个真参照那些法则来指导或者考验他的个人行为。他在个人行为上所参照的标准乃是他所属国族、他所属的阶级或者他所担任的宗教职业的习俗。于是他一方面有着一套道德的格言,他相信那是由一个不可能错误的智慧赠给他的一些管治规则;另一方面又有一套日常生活上的判断和实践,其与某些格言有某种程度的符合,与另外一些格言就不那么符合,甚至直接对立,而整个说来,则是介乎基督教信条和世俗生活中利害及提示二者之间的一种调和。对于前一套标准,他予以崇敬;对于后一套标准,他予以忠顺”。现实生活指示给人的乃是一种妥协调和的行为方式。人类的实践生活在原则问题上总是要留有余地的。

 

密尔一方面使宗教服务于功利原理,另一方面指出宗教教义既不能神圣化功利原理,教义和原理本身的实行又不一定是实践上的现实方案。由此密尔最终得出了宗教与功利和自由原则相妥协调和的结论。这一观点顺应了自由资本主义时代兴起的保障个人权利的诉求,具有一定的历史积极意义。

 

(作者单位:山西大学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所)

(来源:2017815日《中国社会科学报》)

                                                          (编辑:霍群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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