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解决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问题,近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通知》(国宗发〔2014〕65号)。根据该通知,凡取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颁发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的宗教活动场所以及经批准设立的宗教院校,只需持登记证、批准设立文件或证明文件,提交相关材料,即可到核准其登记或者批准其设立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
附件: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通知.doc
(文章来源:国家宗教事务局政法司)
(编辑:霍群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