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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的社会文化作用与社会主义文化建设   文章转自理论学刊(济南)2002年第5期

作者:吕大吉

无论在中国还是在世界文明史上,宗教作为一种文化都曾在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文革”及其之前,社会的普遍看法是把宗教视为为历史上的统治阶级服务的意识形态和上层建筑,应该在社会主义革命中作为“四旧”予以扫除。“大跃进”运动和“文革”中都曾发动过用行政手段消灭宗教的政治斗争。这种政治上(宗教政策)的失误,在很大程度上根源于宗教观念的错误。今天,我们有必要对宗教的性质、意义及其社会历史作用进行反思。
  改革开放迎来了思想的解放。宗教学术界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过去那种把宗教定性为政治意识形态的看法有很大的片面性。当然,宗教在历史上无疑起着政治的作用。但是,第一,这种政治作用并不一定是完全消极和反动的(历代农民起义几乎都曾利用宗教);第二,就宗教本身的内容和性质看,它并非纯政治的,它还包含有多方面的意义,如哲学、伦理、社会规范、价值观念、文学艺术……等等。从整体上说,宗教是一种社会文化体系。政治意识形态固然也是一种文化,但它仅是宗教所含内容的一部分。
  文化学上所说的“文化”,本是与“质野之自然”相对的一个概念,本意是指人类按照人性需要对自然所进行的一个创造性的改变。如果说,“自然的人化”是一种文化创造过程,那么,“人化的自然”,则是文化创造的结果,是为“文化”。由此可见,自然世界本无神灵和宗教,神灵和宗教不过是人性异化(对象化)的产物。是人创造了神,而不是神创造了人。神的神性本质是人的人性,是人性的神圣化,所以,宗教和神的产生实质上是人类的文化创造。
  宗教作为文化有着与非宗教的世俗文化不同的特点,这就是在人类创造了宗教之神以后,便赋予神灵越来越神圣的作用,把神放置在人类社会和自然世界的顶端,主宰着万物的变化和社会的秩序,支配着人们的精神生活。由于宗教文化被人类和社会赋予了至高无上的神圣性,这就使自然和社会的一切都被打上了神灵的印记。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各种社会文化形式几乎无不从宗教观念中吸取自己成长所需的营养,通过宗教信仰和宗教崇拜活动来展现自己的存在,并由之而获得自己的表现形式。马克思也说:国家、社会产生了宗教,“一种颠倒的世界意识,因为它们就是颠倒的世界。宗教是这个世界的总理论,是它的包罗万象的纲要,它的具有通俗形式的逻辑,它的唯灵论的荣誉问题,它的狂热,它的道德约束,它的庄严补充,它借以求得慰藉和辩护的总根据。”(《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页)马克思事实上承认了宗教在社会文化生活中的历史作用。
  新中国建立以后,我们努力把这个“颠倒了的世界”再颠倒过来。但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宗教作为“颠倒的世界观”仍有其赖以存在的社会根据和认识论基础,它仍将在社会主义社会中长期存在。中国社会上各种传统宗教都在不断调整自己的教义和教仪,使自己适应社会主义社会的需要,甚至公开表示要为社会主义社会的现代化作出自己的贡献。事实上,它们确在逐渐克服它固有的某些与当代社会不相适应的消极方面,在越来越大的程度上发挥它的某些积极因素。我们的社会应该鼓励它们发挥更积极的作用,不应继续把传统宗教看成是一种只为反动统治阶级服务的、纯粹消极的政治意识形态,而应承认传统宗教乃是传统文化的一部分。
  既然宗教是传统文化的一部分,社会的各方面就要切合实际地把它当作“文化”来看待。这样看问题,对党、国家和社会,对文化学术界,对宗教界本身,都大有好处。如果党、国家和社会在观念上把宗教当成一种文化,全面看待宗教在历史上和现实社会生活中的文化作用,就会在政策上努力去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同时防止其在文化上的消极作用,这样的态度和政策,有利于团结宗教界,加强爱国统一战线,实现全国持各种不同宗教信仰的人们和民族的大团结。如果我们的文化学术界,特别是宗教学术界在观念上把宗教视为一种文化,用理性的批判态度审视宗教,取其积极的文化因素、弃其消极的有害方面。这种性质的宗教研究,不仅能够使人们正确全面地认识过去的历史,也将更有效地服务于我们当前的文化建设。如果我们的宗教界人士特别是教会领袖们,能认识到他们所信的宗教不仅是一种崇神拜鬼的信仰,而且还是一种对社会文化各方面发生过深刻影响的文化体系,那必将唤起他们的文化自觉和对社会文化生活的责任感,在传道布数中更多地发挥和宣扬宗教中关于慈悲、仁爱、和平之类伦理道德,祛恶扬善的教义,在社会上利用宗教推动社会福利事业的建设。只有这样的宗教,才是一种积极的文化,也才适应当代社会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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