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网首页|论坛|人文社区|客户端|官方微博|报刊投稿|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中国佛教   文章转自社会(沪)2004年第2期

作者:王志远
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现,必然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立与完善的过程。宗教信仰自由是民主制度在宗教领域中的体现;而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则是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民主与法制兼善,才能真正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民主建设与宗教信仰自由
  到1998年为止,佛教传入中国已有2000年,佛教已成为中国传统文化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此同时也应当看到,由于长期与封建制度共生共存,中国佛教不可避免地沾染了封建文化中的某些糟粕。
  仅为民主为例,其实印度佛教或原始佛教或部派佛教是很有朴素的民主作风的,例如长老制、推举制等等。“以戒为师”,就是制度权威高于个人的权威。佛教能分化成上座部、大众部,同时保存少数派和多数派的不同见解,也是一种民主精神的体现。而且,四众弟子,包括比丘、比丘尼、优婆塞(男居士)、优婆夷(女居士),在佛陀的面前是平等的,因此,也就具有同样的民主权利。例如,依照佛经记载,维摩洁是居士,但是佛陀却要让弟子其中包括像文殊这样的大菩萨去向他礼敬请教。
  但是,中国佛教却有所不同。在漫长的封建社会里,僧人们主动承担了“巡民教化”的社会责任,成为国家意志的一种载体。从国家统治角度出发,于两晋之后开始设立僧官制度,唐朝马祖禅师时代,已有“选官不如选佛”之说。佛教界内部建立起森严的等级制度,皇帝赐紫授爵,更使某些僧侣贵比王侯,富胜商贾,完全失去了佛教徒对尘世的超越性。无论是“三武一宗”灭佛,还是中国佛教在明清之后的腐败衰落,与这种佛教的政治化和腐败现象不无关联。本以出世为修行目标的僧侣,却往往成了另一座名利场上的角逐者。封建社会虽然灭亡了,但是封建的官本位思想对一些僧人意识上的侵蚀,对某些僧团制度的影响,百余年来并未得到彻底清算。著名高僧茗山长老在1998年语重心长地指出:对于“三武一宗”灭佛,佛教界不要只看到灭佛者的罪恶,而是必须深刻地从佛教界自身加以反省,否则,类似的事件难免不再发生。
  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真正的信仰自由;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就要建立和完善民主制度。具体到中国佛教来说,不仅要有教外的民主环境,还要有教内的民主气氛。佛教是四众弟子的佛教,绝不是少数人或某一类人的私社。简而言之,佛教是由僧侣佛教和居士佛教共同构成的,二者不可或缺。
  20世纪初叶,由于佛教界内外的诸多原因,佛教僧侣的社会地位急剧衰落,是大批知识界精英,如杨文会、欧阳渐和赵朴初等人,站在维护民族文化、推崇本土信仰的立场上,为佛教的复兴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20世纪50年代,中国佛教协会的建立,同样显示了四众弟子,特别是在家众的作用。中佛协不仅仅是出家众的团体,也不意味着只有出家众才能领导在家众。就信仰自由而言,教内民主也是一种保障,四众弟子不平等,就不能团结四众弟子,就失去了佛教的真正权威性。苏州大学潘桂明教授在《中国居士佛教史》一书中指出:“在特定的意义上说,全部大乘佛教几乎均以居士佛教为纽带……居士佛教的命运几乎代表了大乘佛教的命运。”
  从社会民主、宗教信仰自由的发展趋势看,在世界其他各国,以及中国的台湾、香港地区,几乎没有一处是某一佛教团体或僧团组织占绝对权威地位而可以号令天下的。无论在家众、出家众,既可以联合结社,也可以分别结社,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得到相互尊重。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安定,在各种团体的相互制衡中得到维护。
  中国大陆佛教信众实现信仰自由的组织模式,从理论分析角度讲,可以有两种,一种是建立兼容并蓄的宽泛体制,在一个团体的总名义下,发展代表不同地区、不同阶层、不同文化背景、不同身份的各种组织机构,另一种是逐步放开,实现宗教团体的多元多极化。
  从形势发展的趋向预料,后一种局面的出现迟早总要发生。出现这种局面的前提有两个,一个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逐步完善成为大背景,另一个就是宗教团体的非政治化。所谓非政治化,即还原作为宗教团体的本色,以满足信众宗教信仰需求为唯一目的。参照一部分欧美学者目前十分推崇的“宗教经济”或“宗教市场”的学术理论,宗教的“神圣光环”虽然仍受到应有的尊重,但是,宗教团体,包括佛教团体,更应该成为满足信众精神需求的服务机构,根据信众的付出,提供相应的满足精神或心灵消费需求的服务。既然是“服务”,就要成为“市场”,就不应该垄断,就要有服务评价和市场竞争,宗教团体的唯一性就要被打破。
  比如,在现代社会中,僧侣早已不是佛陀的唯一代言人,四众弟子都可以弘道传法,都有权建立以一定理念为信仰核心的组织。地方佛教协会的领导,不一定要遵循同一模式,从中央到地方一律都是比丘为尊,四众弟子都有资格,要以贤为尊、因地制宜。
  再如,建立佛学院是培养僧才的重要途径。但是,把“中国佛学院”办成唯一的“黄埔”,并不一定是好事。要在各地的佛学院中选择三五个重点,如江苏、浙江、福建、广东、云南,同时、同等地加以扶植。要“学出多门”,真正促进僧才的广泛培育和提高,避免“学阀”垄断、僧职垄断。
  又如,我们历来对居士林重视不够,特别是对佛教界历史和现状不太熟悉的行政领导,往往认为佛协几乎等同于僧团。其实这种认识是不全面的,前面已经论及,近百年来居士的作用并不亚于僧团。要有意识地放开手脚,使比丘、比丘尼、优婆塞、优婆夷在平等的信仰自由的前提下,发挥各自优势,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为中国佛教的健康发展做出贡献。除了加强居士林的建设之外,甚至可以考虑在佛教协会的总名义下,建立比丘、比丘尼、优婆塞、优婆夷的分类组织,使佛教协会实质上成为“联合会”,分散过于集中的权利,实现更多的民主内容。
  法制建设与依法加强管理
  民主与法制是不可分割的,民主需要法制的保障和约束。宗教信仰自由,不能超越法律。
  宗教信仰自由,其主体是公民个人,也就是说,一个具有公民权利的个人,他可以自由选择信仰的对象和信仰的合法组织形式,承担因这一信仰行为而必须承担的相应的法律责任,在不违法的前提下,信仰准和如何表达信仰,不受他人的限制和干预。如果这样的表述没有错,中国佛教信众的信仰模式将出现巨大变化。
  正如明治维新对于日本佛教的历史意义一样,中国佛教在适应社会主义社会的过程中,必须发生一场根本性的变革,即从对人的崇仰转向对法的崇仰。法律的责任是赋予这种变革以合法性并予以保护。日本佛教在明治维新后,突出了四众弟子作为公民个人的权利,使日本佛教出现多样性。就僧团而言,既存在有家室的僧人,也存在孤身独居的僧人;在居士方面,既存在忠诚为僧团护法的施主,也存在苦心孤诣建立独立弘法团体的大思想家。日本佛教的历史经验、发展历程和社会现状,值得中国佛教界、佛学界从不同角度去深入研究和思索,简单的肯定或否定都是不可取的。
  不论如何研究,从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制保障来说,中国佛教不会永远拘泥于原有模式这一点是无疑的。如果说“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那么,一定不要误解为维护旧模式就是“依法”,这里所讲的“法”,首先应是宪法,没有宗教信仰自由,没有教外教内的民主氛围,中国佛教仅仅维护旧模式是不可能健康发展的。
  至于针对宗教的具体法规,除去保障信仰自由的法规之外,最突出的是还要有对宗教团体的符合现代社会生活的具体法规。例如,僧侣是不是一种职业?具备什么资格就可以成为僧侣?具备什么条件才能称为宗教团体?宗教团体对社会承担什么责任和义务?特别是宗教经济,如何既得到扶植也受到监督?
  在这方面,“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例如香港即有规定,在建寺院之前,必须先建“安养院”,即面向社会孤寡的慈善机构。类似的前提条件还很多,保证了宗教团体与社会的关系处于正常的责权平衡状态,即宗教团体越多,对社会回报越大,形成良性的有序有节的发展态势。在现代化的民主与法制的社会里,宗教团体作为非营利性的民间组织,肯定要在社会公益、慈善等方面发挥巨大作用,对于运作过程中的财务收支,也应有相应的法规予以制约。
  当前,最值得关注的是宗教经济、寺院经济。高度发展的宗教经济、寺院经济,对宗教团体、佛教僧团既形成动力,也有转化为腐蚀力的危险,许多高僧大德曾为此忧心忡忡。
  赵朴初居士在1993年就指出:“在对外开放、市场经济的大潮中,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腐朽思想的泛起是难以避免的。在这种情况下,佛教界有相当一部分人信仰淡化,戒律松弛;有些人道风败坏,结党营私,追名逐利,奢侈享乐乃至腐化堕落;个别寺院的极少数僧人甚至有违法乱纪、刑事犯罪的行为。这种腐败邪恶的风气严重侵蚀着我们佛教的肌体,极大地损害了我们佛教的形象和声誉,如果任其蔓延,势必葬送我们的佛教事业。如何在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形势下,保持佛教的清净庄严和佛教徒的正信正行,从而发挥佛教的优势,庄严国土,利乐有情,这是当今佛教界必须解决的重大课题。”
  事实是,这一“重大课题”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而且,仅靠思想自觉还是不够的,必须建立完善的法规约束体制。经济是基础,经济不能得到有效的合理合法的管理,数百万、数千万甚至更大数额的财富集中在没有法律约束、所有权不明确的机构或个人控制之下,腐败邪恶几乎是不可避免的。
  中国佛教的资产具有中国特色。在封建社会里,寺院经济的来源基本是两个,一个是皇帝及各级贵族的赏赐、捐赠,另一个是社会各界人士的布施、捐赠。而僧团不蓄私产又成为僧俗共识。因此,“寺产公有”的观念由来已久。名山名寺,几乎都是历代国家与民众共同出资兴建的,而僧团或僧侣个人在兴建过程中发挥了巨大而重要的作用,也不可磨灭。以“文革”之后落实政策为例,国家就拨付了巨额款项,社会各界也为中国佛教的复兴做出了贡献。因此,佛教界有言:“佛门一粒米,大如须弥山。此生不修行,披毛戴角还。”僧侣以修行为本色,以弘法为家务,就是他们对社会的回馈。至于当前佛教寺院身处旅游开发和信众捐赠的热潮中所聚拢的社会财富,必须在代表最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的相应法律法规监督下使用,任何人无权私自占有或滥加使用。至于今后有可能出现的民间信仰群体,虽然与这种有历史渊源的寺院有所不同,但是,只要从社会聚敛财富者,就一定要向社会负责,这个基本原则不能动摇。
  只要经济得到控制,使用受到节制,公平、公正、公开、巨大的经济利益诱惑被消减,宗教的过热现象也就自然会改善。
  “三个代表”的思想,将先进生产力、先进文化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这三个要素突显在我们面前,宗教与社会的相适应,也离不开这三个要素,我们今天重新审视宗教理论,正是从“三个代表”的高处出发,打破旧观念的束缚,为社会主义的宗教理论重新做一次梳理。


免责声明
  • 1.来源未注明“世界宗教研究所”的文章,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世界宗教研究所立场,其观点供读者参考。
  • 2.文章来源注明“世界宗教研究所”的文章,为本站写作整理的文章,其版权归世界宗教研究所所有。未经我站授权,任何印刷性书籍刊物及营利性电子刊物不得转载。欢迎非营利性电子刊物、网站转载,但须清楚注明出处及链接(URL)。
  • 3.除本站写作和整理的文章外,其他文章来自网上收集,均已注明来源,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如果有任何侵犯您权益的地方,请联系我们,我们将马上进行处理,谢谢。
收藏本页】 【打印】 【关闭

主办:中国社科院世界宗教研究所

内容与技术支持: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网络信息中心

联系人:许津然  电子邮箱: zjxsw@cass.org.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5号859房间    邮编:100732

电话:(010)851954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