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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德莱乌的宗教分类   世界宗教文化

将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种种宗教,按照它们在某一方面的共同特征进行分类,是宗教学研究中经常采用的方法。例如地理学的分类,是以宗教在地理上的分布状况为根据,将宗教分为近东宗教、远东宗教、印度宗教、非洲宗教、美洲宗教、大洋洲宗教、古希腊罗马宗教这七个大类。在涉及普遍分布于世界各地的宗教如基督教、伊斯兰教时,则主要根据这类宗教的发源地来进行分类。因此,基督教和伊斯兰教都被划在近东宗教之内。又如人种学-语言学的分类,它是以人类早期的历史、语言与宗教的密切关系为基础,把宗教分为与闪米特人、雅利安人、图兰人、印度一日耳曼人,或者与非洲人种、蒙古人种、大洋洲人种、美洲人种、地中海人种相关的类型。十九世纪进化论理论盛行时,又有些宗教学家以人类宗教在其产生和演进过程中所经历的不同阶段,将宗教分为拜物教、多神教、一神教,或者自然宗教、伦理宗教以及自发宗教、人为宗教等等。
   如果仔细分析一下,我们可以看出,上述列举的种种宗教分类法所依据的,是宗教的外部特性,因此,尽管这些分类各不相同,但它们却有着一个的共同点,即没有从本质上揭示每一类宗教的本质特征。就此而言,宗教现象学创始人,荷兰学者范德莱乌①的宗教分类学说在宗教类型学中可以说是独树一帜、独辟蹊径。
   范德莱乌对宗教进行分类的思路与他对宗教的理解密切相关。在他看来,对宗教的理解有两条途径:以人为开端的横向途径和以神为开端的纵向途径。从人自身出发,把宗教作为一种可以理解的体验来观察,这种体验就是一种现象;而从神出发对宗教所作的理解则只是启示而不是现象,它“不可达到也不可能理解”。这是一条神学的途径,在范德莱乌来看,它对现象学角度的研究是无助的。②
   从人自身出发去理解宗教,势必牵涉到宗教的两个主要构成因素:信仰者与信仰对象。范德莱乌认为,作为信仰主体的人在其天性中有一种参与的本性。人不会简单地接受给予他的世界,他总是参与世界的一切,而人在参与中有一种支配的欲望。当人了解土地时,他就使土地肥沃,当他知道如何跟踪野兽的足迹时,他就使它们臣服于他。人要支配世界,就得理解世界,要支配生命,就得理解生命。因此,人在生命的途中不断地追求着,寻求一种力量,一种能够使生命具有意义的力量。正是在这种追求中,人发现了事物的宗教意义,那就是,“在这种意义之上,任何更深刻、更广泛的意义都不可能再继续下去。这种意义不可理解,它们总是保留着超越的地位”①。在追求超越力量的过程中,人开始意识到自身的局限。而正是在这时,一种“陌生的、全然相异的力量闯入了生命之中,人对它首先是惊异,最终是信仰。”人类对自身力量之局限性的认识和对这种与人完全相异之力量的信仰,产生了宗教。
   当然,人在与这种全然相异力量的相遇中必然会产生种种不同的关系。由于宗教只存在于具体的宗教之中,而具体的宗教都有着自己的历史形式,因此,这些种种不同的关系就形成了各宗教形式之间的千差万别。范德莱乌对宗教类型的划分的依据也在于此,即,信仰者与信仰对象之间的关系。让我们来看看范德莱乌的各种宗教类型。
   遥远型宗教。顾名思义,这种类型的宗教的特征是,全然相异的力量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松散的,距离是遥远的,换言之,上帝不是直接和当下地存在着的,他未被遗忘,但却毫无生气地躲在幕后。范德莱乌认为中国的儒教是遥远型宗教之典型。在中国传统中,尽管人们看重日常生活中一切事务之间的种种力量的直接联系,但是“事物之间的神秘联系却被一种从远处来考虑神圣力量的明显倾向切断了”,因此,对礼仪的遵循“变成了道德与习俗”,而后者被认为是万能的。“习俗必须一成不变地遵守”,对鬼神也要尊重,“但却与之保持一定的距离。
   儒教的这种特征与18世纪欧洲的自然神论是颇为相同的。自然神论认为,上帝创造了世界之后就不再干预人事。上帝当然受到崇拜,但是他是如此地遥远,如此地至高无上,以至于他不可能在很近的地方注视人类,因此,没有上帝,人类也可以把事情管理好。
   非常有趣地是,范德莱乌把遥远型宗教推向极致,得出了另一种类型的宗教——逃离型宗教,并且认为,无神论就属于逃离型宗教,它意味着人逃离了上帝。当然,范德莱乌也认为,无神论“从来没有获得过历史形式”,而且所谓无神论只有在与传统宗教相比时,才是无神论的,因为人总要信仰,无神论不过是把所崇拜的神替换成“道德、人性、自然和观念”罢了。
   斗争型宗教。范德莱乌认为,全然相异的力量既有多元性和与之相应的形式(多神论),也有统一性和与之相应的形式(一神论)。而多元力量在相互斗争中减少到两种时,就出现了相应的形式——二元论宗教。在这种宗教中,人参与了两种力量之间的斗争。斗争型宗教的代表是琐罗亚斯德教。琐罗亚斯德教关注的是善与恶的对立,它对整个世界的理解是以冲突的宗教体验为基础的。古代波斯人认为,“生活就是斗争”,而且这种斗争在人出生前就出现了,因为善与恶的力量存在于事物的第一因中,人永远要在善与恶之间进行选择。
   形式型宗教。古希腊的宗教是一种形式型宗教,它不仅表现在诸神的雕像中,也表现在柏拉图的理念中。荷马笔下的希腊人与其他民族是不同的。他们接受了给予他们的世界,并且把它作为形式来庆祝。这种形式对他们来说既不是支配他们的意志,也不是他们胆敢希望去控制的意志,既不是强制他们的力量,也不是压抑他们的力量。一言以蔽之,希腊人缺少对于全然相异力量的“畏惧与渴望”,他们把任何拥有力量的东西当作神来崇拜。而荷马时代的希腊人的神不仅有着人的美丽的形式,而且具有“纯粹的人性”,诸神被等同于世界之自然过程本身。按照范德莱乌的看法,一旦“力量等同于世界本身,宗教便不可能再存在”,因为宗教是不能让全然相异者缺席的。如果这种说法成立,那么希腊宗教的不复存在是否与此有关呢?
   无限型宗教。印度教把世界万物的起源归于一个原人,原人被肢解而形成社会的各个种姓。因此,一切事物都被简化为一个单一的事件,一个唯一的存在:原人是整个宇宙,过去是,将来也是。于是,在最初以人的形式出现的世界上,原人环视四周并说“它是我”。就这样,宇宙是自我,自我即宇宙,这个主题在这个印度教体系和印度文学的伟大史诗中得到不断的重复,从而变成了无限,这二者也在无限中合而为一。因此,梵我一如成为印度教多神崇拜的庞大体系的核心。印度教把禁欲看成达到梵我一如的途径,因此,范德莱乌又称印度教是禁欲的宗教。
   虚无型宗教。佛教把无限的途径导向了虚无,佛教讲“空”,认为“人我空”、“法我空”,不仅把世界也把自我视为没有规定性和独立性的东西,因而范德莱乌认为佛教是一种否定性的宗教。按照范德莱乌的看法,在人性之中隐藏着支配世界的一种深深的渴望,而这种渴望在佛教中被彻底地弃绝了。渴望被根除,每一种潜力也被根除,生命也就被根除了。佛教倡导普渡众生,一切存在物都会卷入同样的苦难之中,因而也要整个地被带入同样的福祉之中,佛教也是一种同情的宗教。
   意志型宗教。范德莱乌把犹太教视为意志型宗教。在以色列人的眼中,耶和华是一个“毁灭者”,他“凶恶、危险、莫明其妙地发怒”,“众山在他以下必消化,诸谷必崩裂,如蜡化在火中,如水冲下山坡”①,“耶和华……从耶路撒冷发声,牧人的草场要悲哀,迦密的山顶要枯干”②。正是在耶和华面前,以色列人体验到了那种令人畏惧的神圣力量,而他们把这个令人畏惧的意志视为自己的上帝。“耶和华包括了一切”,人对他的意志的回答是顺从。因此,范德莱乌也把犹太教视为顺从的宗教。
   威严型宗教。在伊斯兰教中,安拉是超人的意志,就这一点而言,伊斯兰教的真主与犹太教的上帝没有区别。范德莱乌之所以把伊斯兰教称为威严型宗教,是因为他认为伊斯兰教独一无二的特点是,真主处于绝对重要的地位,拥有“绝对无限的权威”,人在各方面都只有顺从,“人自己的生存也需要通过安拉的意志和力量的直接作用。”伊斯兰教认为对于真主的无限权威的描述永远都是不够的,而且“说到任何事都要提及他”。范德莱乌认为,从历史上看,无论是希腊宗教还是婆罗门教,是佛教还是犹太教,我们都不能说其信徒是“毫无怀疑”地崇拜或信仰他们所体验到的力量,只有伊斯兰教可以用“毫不怀疑”一词。此外,上述那些宗教在“创始人和有生命力的团体中,都出现过在伊斯兰教中完全不存在的斗争。在这样一个具有绝对力量、至高无上的真主面前,人的态度只能是最深层次上的谦卑。因此,也可以说伊斯兰教是谦卑的宗教。
   爱的宗教。范德莱乌说,基督教的“表征”只需要用一个字来表现,即爱。其理由是,在基督教中,“上帝的活动以及人的相互活动,从本质上看都是相同的:朝向世界的力量动向是爱,而朝向上帝的世界动向是相互的爱,其他的世界并不存在,人对上帝的爱是因人而起的神圣之爱的反映。”上帝是如此地爱这个世界,以至于他以儿子的形式将自己给了世界。范德莱乌对基督教的偏爱是公开的。他认为,“不可能把宗教放在桌子上摊开给人看,也不可能象研究一块块岩石那样客观地研究宗教”①,因而要在诸宗教中进行比较,只有从个人自己的生命态度开始,才是可能的。而他本人就是把“基督教视为诸历史宗教的核心形式”的。正是从基督教这个核心形式出发,范德莱乌发现了其他各种宗教的局限性。例如,在以色列人的意志宗教中,上帝一旦变成了法律,他便丧失了超人的特征;只有形式的希腊宗教才是一种唯美宗教,因此也是一种不可能长存的宗教;佛教的本质意义是慈悲,但慈悲并不是爱,“即便它是对爱的理解的表现形式”,在慈悲中可以唤起一种优越意识,而且,慈悲与绝对者和神无关。在范德莱乌的看来,基督教是一种完满的宗教,它既将意志的力量置于核心地位(在这一点上它与犹太教和伊斯兰教一样),但这种意志又道成肉身以人的形象缩小了与人之间的距离。上帝的这种人形有别于希腊宗教中的阿波罗或雅典娜那种可看见的人形形式,后者是一种被赋予的形式,而上帝的人子形式却是一种“给予”形式。
   宁静型宗教。上述的各种宗教都具有“历史形式”,但是范德莱乌所谓的宁静型宗教却是一个例外。在他看来,一切神秘主义都可以归人这个类型。他发现,任何一个切身体验过神圣力量之魅力的人,都不愿意从这种体验中退出,不愿意离开这种魅力。然而,这种宁静宗教只是体验者所拥有的宗教的一个部分,它只是一种追求的目标,而且事实上宁静是通过激烈的斗争才获得的。与宁静宗教相对照,范德莱乌还划分出了躁动型宗教,他认为这种宗教也没有“历史形式”,它也是各种历史宗教中的一种因素。“它是没有休息的上帝的宗教”,由于这个上帝“不打盹也不睡觉”,因此他也不让他的子民们安静。照此看来,我们几乎可以说所有宗教中都有这种躁动的因素,因为人总要追求,追求就会有冲突。宁静几乎是所有宗教的最后目标,而直到人躺在上帝的怀中时,才会获得安宁。
   范德莱乌的宗教分类具有其独特的价值,那么他对我们在文章开头提到的那些分类作何评价呢?
   对于从进化论角度对宗教的分类,这位宗教现象学家认为这种分类的缺陷在于“完全从今天的观点来评价历史宗教”,宗教发展相对的较低或较高阶段的标准是根据现行的文化提出来的。也就是说,任何宗教的科学、道德、哲学概念越是接近我们自身的文化,它就被认为越是高级。“高”和“低”这些术语并没有表现出一种宗教的永恒的结构。至于根据种族来划分宗教,范德莱乌认为更加危险。因为“种族是一个极其含糊的范畴,而我们自己最熟知的宗教至少与两个种族有本质上的亲密关系。”以种族来划分宗教,便把种族的特征与宗教的特征混为一谈了。此外,他对于布罗姆把宗教分为万物有灵论、物力论和原创宗教,黑格尔把宗教分为客观阶段(上帝是自然力量)、主观阶段(上帝是精神性的个体)和绝对宗教(上帝在其中作为绝对精神揭示自身)的三个类型,赫勒尔关于神秘的与预言的的虔敬的区分等等,都作出了中肯的评价,认为这些类型“似乎并没有使我们离作为历史形式的宗教更近一些”。毫无疑问,范德莱乌的宗教分类学说对我们进行整体性的宗教研究与宗教间的对比研究具有启发性的价值,他的方法是宗教学研究中不可或缺的一种。应该说,对各种宗教进行的种种分类的依据,都是有一定道理和意义的,而任何一种分类方法也都不是十全十美的,因为宗教是极其复杂的现象,而诸宗教的主要特征也是多方面多层次的。因此,任何单一的术语都不可能表现宗教的各种特征,只有用大量的交叉线条才能满足我们对它们的轮廓的描绘。(100372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
   ①荷兰学者范德莱乌(Leeuw,G.van der,1890~1950)是宗教现象学的先驱,他的巨著《宗教现象学》是宗教现象学的理论奠基石,这本书的出版,标志着宗教现象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开始进入宗教学和人文学科的学科体系。
   ②当然,人要对启示作出回答,这也是一种现象,因此,关于启示自身的种种结论,也可以间接地从这种现象中获得。参见《宗教现象学》,第82章以下。
   ①《宗教现象学》,第680页。
   ①《旧约·弥迦书》1:3、4。
   ②《旧约·阿摩司书》1:2。
   ①约翰·麦奎利:《20世纪宗教思想》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270页。                                                                  (作者:高师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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