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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宗平:从《古兰经》看伊斯兰伦理和商业文明[1]   2012年5月7日 中国宗教学术网

自古以来,阿拉伯半岛就是沟通东西方的重要商业孔道。伊斯兰教所形成的时代,阿拉伯半岛存在着三种文明形态,即绿洲种植经济(绿洲农业文明)、贝都因游牧经济(游牧文明)和商业贸易经济(商业文明)。其中,商业文明既存在于绿洲农业文明和游牧文明内部,也存在于二者之间;与此同时,商业文明更使得阿拉伯半岛经济和西亚、北非地区经济之间发生紧密联系。以此,伊斯兰教虽然以宗教伦理的形式获得表现,但商业文明确是其全部伦理构成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伊斯兰教和商业文明具有天然的血缘关系,其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形态离不开商业文明,其第一代领导人先知穆罕默德(约570-632)在获得天启之际就是一个成功的商人(带领驼队自麦加往返叙利亚),穆圣的重要伙伴、穆罕默德之后的第一任哈里发(632-634在位)艾卜·伯克尔(573-634)和第三任哈里发(644-656在位)奥斯曼(576-656)也都是大商人。

 

一、伊斯兰教六大信仰五大功课中的经济因素

 

如前所述,由于商业文明构成蒙昧时代(约公元前5世纪中叶-7世纪初)[2]麦加社会经济的重要形态之一,而伊斯兰教先知穆罕默德于首次奉到安拉启示时已是一个成功的商人。这些社会生活的和个人生活的因素既然会在《古兰经》中有所体现,因为据学者们说,《古兰经》是在二十三年(公元610-632年)的期间依照临时发生的事件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而陆陆续续地零星启示的。[3]这种商业文明因子,我们只要略微考察伊斯兰教的信仰纲领六大信仰[4]和伊斯兰教的信仰实践五大功课[5]即可了解一二。

 

首先,我们看伊斯兰教的六大信仰《古兰经》(4136)谓: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当确信真主和使者,以及他所降示给使者的经典,和他以前所降示的经典。谁不信真主、天神、经典、使者、末日,谁确已深入迷误了。[6]该节经文明确阐述了伊斯兰教的五个信仰,第六大信仰信前定大约是根据类似下述经文而确定:如《古兰经》谓:251)圣洁哉真主!他降示准则给他的仆人,以便他做全世界的警告者。(252)天地的国土是他的;他没有收养儿子,在国土中没有伙伴。他创造万物,并加以精密的注定。[7]25章第2节明确阐述安拉对于万物加以精密的注定。又如《古兰经》(3145)谓:不得真主的许可,任何人都不会死亡;真主已注定各人的寿限了。谁想获得今世的报酬,我给谁今世的报酬;谁想获得后世的报酬,我给谁后世的报酬。我将报酬感谢的人。[8]该节说明,安拉已注定各人的寿限。这与《论语·颜渊》所谓生死有命,富贵在天思想暗合。[9]关于安拉在人间的使者穆罕默德。

 

第一,《古兰经》谓:你[10]说:我跟你们一样,只是一个凡人,我奉到启示:[11]你们所应当崇拜的,只是独一的主宰。[12]所以你们应当遵正路而趋向他,应当向他求饶。[13]伤哉以物配主者!(416[14]该节经文表明,穆罕默德只是一个与大家一样的人。

 

第二,《古兰经》里安拉命令穆罕默德说:你说:我不对你们说:我有真主的一切宝藏。我也不对你们说:我能知幽玄。我也不对你们说:我是一个天神。我只是遵从我所受的启示。你说:无眼的人与有眼的人是不是相等的?[15]难道你们不该想想吗?650[16]该节经文明白地阐明,穆罕默德不拥有安拉的宝藏、不知道幽玄、也不是天神(天使、天仙),他所拥有的就是安拉的启示。实际上是从否定的方面肯定穆罕默德是一个和大家一样的人,只是因为奉到安拉的启示而成为安拉的使者。

 

第三,《古兰经》说:我只派遣众使者作报喜者和警告者。谁信道而且行善,谁在将来没有恐惧,也不忧愁。648[17]又说:我派遣使者,只为要人奉真主的命令而服从他。他们自欺的时候,假若他们来见你,而且向真主求饶,使者也替他们求饶,那末,他们必发现真主是至宥的,是至慈的。464[18]就是说,安拉向人间派遣使者旨在作报喜者和警告者只为要人奉真主的命令而服从他,换言之,使者获得人们奉主命的服从是其权利,而报喜和警告则是其义务。

 

第四,与经济直接相关的启示。其一,施舍。如《古兰经》说: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应当先有所施舍,然后才与使者密谈。这对于你们是更高尚的,是更纯洁的。如果你们无物可施,那么,不施舍也无罪,因为真主确是至赦的,确是至慈的。(5812)难道你们怕在密谈之前有所施舍吗?你们没有施舍,而真主已赦宥你们,故你们应当谨守拜功、完纳天课、服从真主和使者。真主是全知你们的行为的。5813[19]根据上引《古兰经》第58章第12-13节规定,穆斯林和穆圣密谈之前应当施舍,而施舍则用于济贫。王静斋对于你们应当先有所施舍,然后才与使者密谈注释说:就是散给贫人,这种办法既表示尊敬圣人,且有利于贫人,更籍以分别真穆民、伪信士,并杜绝无要事而求见圣人,作无谓的闲谈。这一条已经你们恐怕在密语以前先作施济吗?等语,停止奉行了。按此前后两事,在字面上虽系连接,而颁降上并不同时。[20]而根据《塔百里古兰经注》,上述先有所施舍的启示降示后,当时只有阿里(600-661)为了与穆圣密语而施舍了一块银币(迪尔汗),后来也有人仅仅只有一粒大麦可以施舍。[21]虽然后来该节(5812)启示被停止了(即所谓被停止的经文),但其毕竟公开提出了与穆圣密语的物质条件。其二,战利品。如《古兰经》(81)说:他们问你战利品〔应该归谁〕,你说:战利品应该归真主和使者,你们应该敬畏真主,应该调停你们的纷争,应当服从真主及其使者,如果你们是信士。’”[22]此处的战利品(安法勒)一词基本含义是额外的多余的,似乎并非指战利品的全部,而是指按一定份额分配之后多余的部分。既然,所谓归真主和使者并非完全归使者个人使用,而是由其自由安排处置。从自由处分角度而言,也可以说安法勒包括所有的战利品。[23]关于战利品的具体分配《古兰经》(841)说:你们应当知道:你们所获得的战利品,无论是什么,都应当以五分之一归真主、使者、至亲、孤儿、赤贫、旅客,如果你们确信真主和两军交锋而真伪判分之日,我所启示我的仆人的迹象。真主对于万事确是全能的。[24]该节经文规定了战利品的分配原则:即五分之四在前线将士们之间分配,五分之一则按本节规定分配。具体来说,至亲指穆圣的近亲,孤儿指穆斯林战士的遗孤,旅客指因故出门旅行而遇到困难的人。

 

其次,伊斯兰教五大功课中的经济因素。最为直接的就是天课的规定,如《古兰经》(2456)说:你们应当谨守拜功,完纳天课,服从使者,以便你们蒙主的怜悯。[25]又如《古兰经》(2110)说:你们应当谨守拜功,完纳天课。凡你们为自己而行的善,你们将在真主那里发见其报酬。真主确是明察你们的行为的。[26]至于宗教功课和商业的关系,《古兰经》(2436-37)说:有些寺院,真主允许建立之,并允许在其中颂扬他的真名。在那里朝夕赞颂真主超绝万物的,是若干男子。商业不能使他们疏忽而不记念真主、谨守拜功和完纳天课,他们畏惧那心乱眼花的日子。[27]《古兰经》(3039)从投资增值的角度说:你们为吃利而放的债,欲在他人的财产中增加的,在真主那里,不会增加;你们所施的财物,欲得真主的喜悦的,必得加倍的报酬。[28]就是说,完纳天课是你们为自己而行的善、旨在蒙主的怜悯、以及欲得真主的喜悦。关于天课的使用,《古兰经》(960)说:赈款只归于贫穷者、赤贫者、管理赈务者、心被团结者、无力赎身者、不能还债者、为主道工作者、途中穷困者;这是真主的定制。真主是全知的,是至睿的。[29]此处的赈款(施舍的复数)经注学家直接注释为天课(天课的复数)[30],本节经文明确阐述可以领取天课的八种人。该节(960)经文,王静斋(1871-1949)译为:施济品(天课��译者注)惟归给穷困的、清贫的、〔624[31]为此工作的、其心可得契合的、〔625[32]用在赎身的(仆辈��译者注)、拖欠外债的、并用在安拉之道上(施给战士��译者注)、用到旅客上。〔626[33]由安拉决定的。安拉是深知的、明哲的。[34]伊斯兰教法规定,穆斯林所拥有财富的达到一定数额,即穆斯林习惯所说的满贯(如黄金达到2两、白银达到14两)时,就要根据财产的种类和性质,缴纳一定比例的数额作为天课,一年缴纳一次。具体计算方法是,每年年终除去家庭生活开支之外的动产,缴纳2.5%;不动产缴纳每年所获纯利的2.5%作为天课。[35]可以说,伊斯兰教有关天课的宗教规定,实际上是对于社会上广泛存在的弱势群体的一种经济关怀,这种规定多少有利于在经济方面缓解日益加剧的贫富分化现象。因此《古兰经》命令穆罕默德:你说:如果你们以为自己的父亲、儿子、兄弟、妻子、亲戚,以及你们得来的财产,生怕滞销的生意,和心爱的住宅,比真主及其使者和为真主而奋斗更为可爱,那你们就等待着,直到真主执行他的命令吧。真主是不引导放肆的民众的。’”924[36]

 

二、《古兰经》中的商业文明因子

 

《古兰经》中涉及商业和经济方面的经文不少,下文仅仅从借贷、贸易、利息等方面予以阐述,以期揭示其中的商业文明因子。

 

首先,借贷关系。涉及货币资本的获取,而货币资本是任何商业活动中所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古兰经》(2282-283)指出: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彼此间成立定期借贷的时候,你们应当写一张借券,请一个会写字的人,秉公代写。代书人不得拒绝,当遵照真主所教他的方法而书写。由债务者口授,(他口授时),当敬畏真主──他的主──不要减少债额一丝毫。如果债务者是愚蠢的,或老弱的,或不能亲自口授的,那末,叫他的监护人秉公地替他口授。你们当从你们的男人中邀请两个人作证;如果没有两个男人,那末,从你们所认可的证人中请一个男人和两个女人作证。这个女人遗忘的时候,那个女人可以提醒她。证人被邀请的时候,不得拒绝。无论债额多寡,不可厌烦,都要写在借券上,并写明偿还的日期。在真主看来,这是最公平的,最易作证的,最可祛疑的。但你们彼此间的现款交易,虽不写买卖契约,对于你们是毫无罪过的。你们成立商业契约的时候,宜请证人,对代书者和作证者,不得加以妨害;否则,就是你们犯罪。你们应当敬畏真主,真主教诲你们,真主是全知万物的。如果你们在旅行中(借贷),而且没有代书的人,那末,可交出抵押品;如果你们中有一人信托另一人,那末,受信托的人,当交出他所受的信托物,当敬畏真主──他的主。你们不要隐讳见证,谁隐讳见证,谁的心确是有罪的。真主是全知你们的行为的。[37]上述可见,借贷关系包括三种:定期借贷、现款交易和商业契约,除现款交易外,都要写买卖契约(借券)。《古兰经》所规定的商业契约书写方法:

 

第一,债务人(或监护人代他)口授;

第二,证人:两名成年、理智的男子,或者一名男子和两名妇女。

第三,代书者:书记员。

第四,如无代书者,则可交出抵押品,或信托物,以为借贷凭据。

 

《古兰经》(2245)说:谁以善债借给真主?他将以许多倍偿还他。真主能使人窘迫,能使人宽裕,你们只被召归于他。[38]王静斋注释说:“‘贷予安拉就是把财物用在主道上,所为的是发展伊斯兰如肯这样输将,可能得到加倍的善赏。人的食禄有宽有狭,这全部由真主操纵,殊不必怕穷而意存吝啬。[39]

 

其次,《古兰经》鼓励信道者施舍财产2254):信道的人们啊!没有买卖,没有友谊,不许说情的日子降临之前,你们当分舍你们的财产。不信道的人,确是不义的。[40]

 

《古兰经》不仅鼓励信道者为主道施舍财产2261[41],而且明确要求信道者在为主道施舍财产之后,不责备受施的人,也不损害他2262[42]。因为与其在施舍之后,损害受施的人,不如以婉言谢绝他,并赦宥他的烦扰2263[43],所以你们不要责备受施的人和损害他,而使你们的施舍变为无效2264[44]

 

《古兰经》强调施舍财产,以求取真主的喜悦并确定自身信仰2265[45]确是真主所知道的2270[46]能消除你们的一部分罪恶2271[47]是有利于你们自己的2272[48]将享受完全的报酬2272);施舍财产的人,将在他们的主那里享受报酬,他们将来没有恐惧,也不忧愁2274)。[49]

 

上述经文说明,为主道施舍财产,第一,有利于施舍者自身;第二,能够消除施舍者的一部分罪恶;第三,施舍者将在他们的主那里享受完全的报酬;第四,可以求取真主的喜悦并确定自身信仰;第五,(不分昼夜、不拘隐显的)施舍者将来没有恐惧,也不忧愁。第六,为保证施舍的有效性,施舍者不要责备受施者、不要损害受施者。《古兰经》关于施舍的方案设计,完全符合商业投资规则,对于信道者而言,其中没有任何风险;反之,施舍越多,可以视为对于信仰的坚定程度越深。

 

再次,明确禁止重利(即重复加倍的利息)。《古兰经》命令穆斯林,信道的人们啊!你们不要吃重复加倍的利息3130),[50]宣布真主准许买卖,而禁止重利2275[51]真主褫夺重利,增加赈物2276),[52];《古兰经》描绘高利贷者的丑态说,吃重利的人,要像中了魔的人一样,疯疯癫癫地站起来2275);《古兰经》强调真信士,当放弃余欠的重利2278);[53]如果你们不遵从,那末,你们当知道真主和使者将对你们宣战。如果你们悔罪,那末,你们得收回你们的资本,你们不致亏枉别人,你们也不致受亏枉。2279[54]即使是收回本金,《古兰经》(2280)也充分考虑到弱势群体债务者的困难情形和社会和谐度:如果债务者是窘迫的,那末,你们应当待他到宽裕的时候;你们若把他所欠的债施舍给他,那对于你们是更好的,如果你们知道。[55]《古兰经》(3039)指出,你们为吃利而放的债,欲在他人的财产中增加的,在真主那里,不会增加;你们所施的财物,欲得真主的喜悦的,必得加倍的报酬。[56]

 

《古兰经》中的利息(里巴)一词,马坚均译为重利,其根据是《古兰经》(3130)首次启示时所强调的重复加倍的利息。马坚对《古兰经》(2275重利注释说:蒙昧时代的阿拉伯人,已有重利盘剥的资本家。倘若某甲向某乙赊一件货,到期不能交款,只得要求某乙宽贷一月,加倍偿还;到期不能偿还,再要求宽贷一月,加三倍偿还。这样拖延下去,负担愈来愈重,更无法偿还。一般贫民,往往为这种高利贷而破产,比中国人放印子钱还要厉害。伊斯兰教为防止富翁对于贫民的剥削,故严禁高利贷,安拉初次启示说:信道的人们呀!你们不要吃重复加倍的[57]利息。你们当敬畏安拉,以便你们成功。3130)有些资本家,信奉伊斯兰教后,不肯放弃高利贷,故安拉再启示这节明文,重申禁令。本节所说的利息,就是指初次的启示中所说的重复加倍的利息而言。因为依法理学的原则[58],两条明文中相同的名词,倘若一个是无限制的,例如利息,别一个是有限制的,例如重复加倍的利息,那么,当以有限制的名词,去注释无限制的名词。再举一例。古兰经上,关于禁止吃血的明文,共有四条,其中三条是无限制的血液21735316115),一条是有限制的流血6145),故教律上只认宰牲时流出的血液为禁物。因此,将本节原文中利息一名译为重利[59]

 

关于马坚所译重复加倍的利息(里巴)3130),王静斋译为:众归信的人哪!你们不要层层加倍地吃利息,〔224〕你们当敬畏安拉,冀使你们得意。3130[60]王静斋注释〔224〕说:放帐的人对于借贷者逐月增息,且到月延不收本,以期利上加利。这种恶风在穆圣时代甚盛,故颁明令从严禁止。[61]据王静斋此条注释,则受到禁止的似乎是利上加利逐月增息,即重复加倍的利息(简称重利,俗称高利贷)。

 

关于马坚所译真主准许买卖,而禁止重利2275),王静斋译为:一般吃利息的人,将因疯狂站起,就像被恶魔摔倒的人站起。〔159[62]这是由于他们声称:贸易如同利息;安拉许可贸易,严禁利息。奉到养主的劝化,遂就停止的人,可获其以往所得到的。在未加禁止吃利息以前所收进的利息,可归他所有。其罪可望饶恕。[63]他的事情付诸安拉。其人以接受劝阻,可仰望真主的善赏。复返的人,禁戒后而又故态复萌的人。是永居火狱的。[64]

 

如上所述,马坚根据重复加倍的利息(里巴)3130),而把利息(里巴)一词均译为重利(即高利贷),是符合经文精神的;王静斋把利息(里巴)一律译为利息[65],在字面上也似乎是正确的。但由此引起的问题是,《古兰经》究竟是禁止利息,亦或是禁止重利?

 

据《塔百里经注》(2275):“‘安拉准许买卖,即商业和买卖中的利润是合法的;而禁止里巴,因为(里巴)这种增益,是有钱人(资本家,债权人)通过增加债务人的期限和推迟债务来获得的。《古兰经》的意思是:这两种增益是不同的:一种是通过买卖,一种是通过延缓债务和增加期限。安拉确已禁止了其中的一种增益,它就是通过延缓债务和增加期限的增益;而准许另外一种增益,它就是增加资本购买商品,通过卖出商品而获利。安拉说:买卖的增益和里巴的增益是不相等的。因为我确已准许买卖,而禁止里巴。[66]

 

第四,朝觐过程中可以经商。如《古兰经》(2198)说:寻求主的恩惠,对于你们是无罪的。你们从阿赖法特结队而行的时候,当在禁标附近记念真主,你们当记念他,因为他曾教导你们,从前你们确是迷误的。[67]马坚注释说:朝觐天房的人,可以就便到墨克(今译麦加)去做买卖,藉此寻求安拉的恩惠。因为伊斯兰教是奖励商业的,是教人到各方去寻求安拉的恩惠的。[68]

 

本节(2198)王静斋译为:你们不妨寻求养主的特恩。〔106〕你们从尔里法提(今译阿拉法特)拥下来的时候,要在买士阿雷哈兰的跟前纪念安拉。〔107〕你们当纪念主,依照他所指示你们的。你们在他以前确属茫无所知的。你们在穆圣未受命传道以前不知道怎样颂主拜主。[69]王静斋注释〔106〕说:朝觐人不妨便中营商。当时有人反对朝觐人作生意;故降此明文,以斥其妄。[70]《塔百里经注》(2198)说:当时人们认为:如果朝觐者到达阿拉法特山,那么他们就不得经商,不可以打碎什物,不可以寻找遗失物(无论是东西还是牲畜)。于是安拉降示启示,指出上述种种都是合法的。[71]

 

《古兰经》强调应当诚实经营(429):信道的人们啊!你们不要借诈术而侵蚀别人的财产,[72]惟借双方同意的交易而获得的除外。你们不要自杀,真主确是怜恤你们的。[73]

 

王静斋译为:众归信的人哪!除却彼此相情愿的商业外,你们不得妄吞同人的财物。就是不得用非法的手段,侵占别人的财物。惟有以作商赚来的钱财,你们不妨受用。你们不要自杀。〔273〕安拉实是特慈你们的。[74]

 

第五,财富观。《古兰经》(166)说:你们把牲畜赶回家或放出去吃草的时候,牲畜对于你们都有光彩。[75]该节(166)王静斋译为:牲畜在晚间收回的时候,白天放出的时候,其中有你们的荣耀。[76]综合王静斋和马坚所译经文的意思,就是说牲畜作为财富的代表,可以给其主人带来光彩或荣耀。

 

三、希罗多德:整个的阿拉比亚,都放出极佳美的芬芳[77]

 

阿拉伯半岛优越的自然地理位置,隔狭长的红海与非洲比邻,通过地中海连接亚非欧三洲,自古代以来就是沟通东西方的重要孔道。美籍阿拉伯裔学者、哈佛大学教授希提说:阿拉伯半岛像一个很厚的楔子,插在最古的两大文化发源地——埃及和巴比伦——之间。印度的旁遮普或许是第三个文化中心,阿拉伯半岛位于旁遮普和西方之间。阿拉比亚东南隅的人民[78],可能是最古的三大商业中心——埃及、美索不达米亚和旁遮普——的中间人,而使那个介于东西之间的大海(阿拉伯海)按照他们的名字而命名。[79]

 

埃及人对于西奈半岛感兴趣,是由于那里出产铜和蓝宝石。远在王朝时代之前,西奈半岛的游牧人,早已把他们的宝贵物产向埃及输出了。[80]对于阿拉比亚发生商业上的兴趣的人,并不限于古代的埃及人。在香料贸易和矿物方面与埃及人竞争得最厉害的,是巴比伦人。[81]

 

古典文献的著作家(公元前2世纪-公元1世纪),都认为阿拉比亚是一个非常富足而且奢侈的地方;是乳香和其他香料的产地;阿拉比亚的人民是爱好自由的,是享受自由的。[82]希罗多德(约前484-425年)说:107〕再说阿拉伯,则这是一切有人居住的地方当中最南面的。而且只有这一个地方生产乳香、没药、桂皮、肉桂和树胶。[83]113〕关于阿拉伯的香料,我所说的就是这些了。从那里吹过来的是甘美得出奇的气味。[84]

 

希提说,阿拉比亚的物产固然以乳香和各种香料为最著名,但那里的矿床,尤其是金矿,几乎获得同样的重视。这些矿床分布于西海岸一带,北自米甸,南至也门,并延伸至中部地区。[85]

 

子曰: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论语·里仁篇》)[86]中国传统文化的财富观与《古兰经》所宣布的准许买卖,而禁止里巴,可以说是不相矛盾的:即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注释:

 

[1]应马孝贤阿訇邀请,201181日在甘肃临夏大学生暑期夏令营心蕾班以此为题演讲。感谢中穆网凯雅玉成此事。

[2]所谓蒙昧时代,即阿拉伯历史上的前伊斯兰时代,根据美籍阿拉伯裔学者希提(Philip K.Hitti1886-1978)的意见,大约是在伊斯兰教出现之前150年。

[3]马坚(1906-1978):古兰简介(节录),载马坚译《古兰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1-2页。

[4]六大信仰即信真主、信天使、信经典、信使者、信后世、信前定。参见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全国经学院统编教材编审委员会编:《<古兰经>基础简明教程》(试用本),宗教文化出版社2008年,第55页。

[5]五大功课即念(诵念清真言作证词以及赞主赞圣)、礼(礼拜)、斋(斋戒)、课(天课)、朝(朝觐)。参见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全国经学院统编教材编审委员会编:《<古兰经>基础简明教程》(试用本),第75页。

[6]马坚译:《古兰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72页。

[7]马坚译:《古兰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272页。

[8]马坚译:《古兰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49页。

[9]杨伯峻:《论语译注》,中华书局1980年,第125页。

[10]此处的你是指穆罕默德,下面是安拉对穆罕默德所说的话。

[11]甲:此处(一)或者多一个双上引号;(二)或者是将单上引号误为双上引号,二者必居其一。马坚译:《古兰经》,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367页;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第387页。

[12]乙:或者此处少了一个单下引号。

[13]丙:或者此处少了一个单下引号。甲如果是(二),则乙与丙必居其一。

[14]马坚译:《古兰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367页。该节(416)经文或译为:你说!我只是和你们一样的人,我所得到的启示是:你们的主是独一受拜的,你们要一直的倾向他,求他饶恕。’”王静斋:《古兰经译解》(丙种全一册),上海永祥印书馆,中华民国3510月初版,第664页。

[15]一译无眼的人与有眼的人是相等的吗?马坚译:《古兰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第104页。

[16][17]马坚译:《古兰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97页。

[18]马坚译:《古兰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64页。

[19]马坚译:《古兰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425-426页。

[20]王静斋:《古兰经译解》(丙种全一册),上海永祥印书馆,中华民国3510月初版,第758页。

[21]穆罕默德·伊本·哲利勒·塔百里(西吉莱历224-310年,公元838-922,一译泰伯里):《古兰经解总汇》(简称《塔百里经注》)第22卷,埃及开罗西吉莱书局2001年,第483-484页。

[22]马坚译:《古兰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131页。

[23]王静斋注释说:穆民大众在得到白德里(今译白德尔)阵上战利品以后,对于分配上纷纷议论。大家请教于穆圣,如何分配,归入何项;由辅士主持分配,或是由迁士主张,抑是共同主张?于是真主降下这段经文。命穆圣明白答复白德里的战士们说:关于战利品的事,归真主掌理,由穆圣自由主持分配。据阿力(今译阿里,即《穆罕默德·阿里古兰经注》)的译本上说,这一章名为安法喇人多译作战利品,似乎欠当。其原意是接近或增加。据奥注(即穆罕默德··赫忒卜译:《经注详解》)上讲:安法喇是超出战士们应得的格外战利品。郁氏(即优素福·阿里)说:大多数人解安法喇为战利品。这是归主归圣的公款,当由圣人自主分配。’”王静斋:《古兰经译解》(丙种全一册),上海永祥印书馆,中华民国3510月初版,第251页。

[24]马坚译:《古兰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135页。

[25]马坚译:《古兰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271页。

[26]马坚译:《古兰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12页。

[27]马坚译:《古兰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269页。

[28]马坚译:《古兰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311页。

[29]马坚译:《古兰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145页。

[30]哲莱伦丁·穆罕默德、哲莱伦丁·阿卜杜拉赫曼:《简明古兰经注》,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印,1982年,第258页。

[31]译者注:穷困和清贫这两样人在性质上有些区别,前一项指的是虽系身穷而尚不肯公开求人帮助的;第二项指的是一无所有势须求人接济的。此外尚有几项说法,可勿多赘。王静斋:《古兰经译解》(丙种全一册),上海永祥印书馆,中华民国3510月初版,第285页。《古兰经》(2273)指出:(施舍)应归那些贫民,他们献身于主道,不能到远方去谋生;不明他们的真相的人,以为他们是富足的,因为他们不肯向人乞讨。你从他们的仪表可以认识他们,他们不会呶呶不休地向人乞讨。你们所施舍的任何美物,确是真主所知道的。马坚译:《古兰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33页。

[32]译者注:这是阿拉伯的一伙特殊人物。他们握有相当的实力,更有许多同党。他们有信伊斯兰的,也有不信的。把收进来的天课分给他们,是为安定他们的信心,或是催促他们入教,或是恐怕他们扰乱。王静斋:《古兰经译解》(丙种全一册),上海永祥印书馆,中华民国3510月初版,第285页。

[33]译者注:以上共计八项人。伪信士当然是不得染指的。至于第四项人,经穆圣的子弟们决议已竟(经)取消分给了。先前是为广揽世人入教。在伊斯兰昌盛以后,这一条无存在的必要了。自是以后,只有七项人分得天课。当事人可分给每一项人,或仅分给一项人。若给其中的一个人,也无不可。王静斋:《古兰经译解》(丙种全一册),上海永祥印书馆,中华民国3510月初版,第285页。

[34]王静斋:《古兰经译解》(丙种全一册),上海永祥印书馆,中华民国3510月初版,第285页。

[35]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全国经学院统编教材编审委员会编:《<古兰经>基础简明教程》(试用本),第85页。

[36]马坚译:《古兰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141页。

[37]马坚译:《古兰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34-35页。

[38]马坚译:《古兰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28页。

[39]王静斋:《古兰经译解》(丙种全一册),上海永祥印书馆,中华民国3510月初版,第56页。

[40]马坚译:《古兰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30页。

[41]为主道而施舍财产的人,譬如(一个农夫,播下)一粒谷种,发出七穗,每穗结一百颗谷粒。真主加倍地报酬他所意欲的人,真主是宽大的,是全知的。马坚译:《古兰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31页。

[42]为主道而施舍财产,施后不责备受施的人,也不损害他,这等人,在他们的主那里,要享受他们的报酬,他们将来没有恐惧,也不忧愁。马坚译:《古兰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31-32页。

[43]与其在施舍之后,损害受施的人,不如以婉言谢绝他,并赦宥他的烦扰。真主是自足的,是至容的。马坚译:《古兰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32页。

[44]信道的人们啊!你们不要责备受施的人和损害他,而使你们的施舍变为无效,犹如为沽名而施舍财产,并不信真主和后世的人一样。他譬如一个光滑的石头,上面铺着一层浮土,一阵大雨过后,使它变得又硬又滑。他们不能获得他们所施舍的任何报酬。真主是不引导不信道的民众的。马坚译:《古兰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32页。

[45]施舍财产,以求真主的喜悦并确定自身信仰的人,譬如高原上的园圃,它得大雨,便加倍结实。如果不得大雨,小雨也足以滋润。真主是明察你们的行为的。马坚译:《古兰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32页。

[46]凡你们所施的费用,凡你们所发的誓愿,都确是真主所知道的。不义的人,绝没有任何援助者。马坚译:《古兰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32-33页。

[47]如果你们公开地施舍,这是很好的;如果你们秘密地施济贫民,这对于你们是更好的。这能消除你们的一部分罪恶。真主是彻知你们的行为的。马坚译:《古兰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33页。

[48]引导他们,不是你的责任,但真主引导他所意欲的人。你们所施舍的任何美物,都是有利于你们自己的,你们只可为求真主的喜悦而施舍。你们所施舍的任何美物,你们都将享受完全的报酬,你们不受亏枉。马坚译:《古兰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33页。

[49]不分昼夜,不拘隐显地施舍财物的人们,将在他们的主那里享受报酬,他们将来没有恐惧,也不忧愁。马坚译:《古兰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33页。

[50]信道的人们啊!你们不要吃重复加倍的利息,你们当敬畏真主,以便你们成功。马坚译:《古兰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48页。

[51]吃重利的人,要象中了魔的人一样,疯疯癫癫地站起来。这是因为他们说:买卖恰象重利。真主准许买卖,而禁止重利。奉到主的教训后,就遵守禁令的,得已往不咎,他的事归真主判决。再犯的人,是火狱的居民,他们将永居其中。马坚译:《古兰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33页。

[52]马坚译:《古兰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33页。

[53]信道的人们啊!如果你们真是信士,那末,你们当敬畏真主,当放弃余欠的重利。马坚译:《古兰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33页。

[54]马坚译:《古兰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33-34页。

[55]马坚译:《古兰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34页。

[56]马坚译:《古兰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311页。

[57]译者注:伊斯兰教是一种社会主义的宗教,也可以说伊斯兰教就是一种社会主义,还在西历第7世纪时,伊斯兰教早有预防资产阶级剥削无产阶级的方法:消极的方面,严禁重利盘剥;积极的方面,规定天课制度。古兰经中每提及高利贷便加以批评,同时称扬天课和施舍,如云:你们为吃重利而放的债,欲在他人的财产中增加的,在安拉的阙下,不会增加;你们所施舍的财物,欲得安拉的喜悦的,必得加倍报酬。3039)又云:安拉减损所收的重利,而增加所施的财产。2276)(参阅2275附注)古兰经曾痛斥一般守财奴说:窖藏金银,而不施舍于主道的人,你当以痛苦的刑罚向他们报喜,在那日要把那些金银放在火里烧红,然后用来烙他们的前额和两肋和脊梁:这是你们为自己而窖藏的,你们尝尝自己窖藏者的滋味吧。934-35马坚译:《古兰经》上册,上海:中国回教学会,1950年,第80页。

[58]似即斐格哈(教律)学原理

[59]马坚译:《古兰经》上册,上海:中国回教学会,1950年,第57页。

[60]王静斋:《古兰经译解》(丙种全一册),上海永祥印书馆,中华民国3510月初版,第93页。

[61]王静斋:《古兰经译解》(丙种全一册),上海永祥印书馆,中华民国3510月初版,第94页。

[62]译者注:这是预言吃利息的人,死后复起时的丑态。他们得到如此下场,是因他们尝说:贸易和吃利息一样。商业可作,利息就不可吃吗?彼此同是将本图利,有何区别?殊不知真主许可经商,严禁吃利息。真主既是这么判定,我们就当绝对的服从。穆罕默德阿力的解释是这样:世上劳动者与资本家永远处于敌对地位。伊斯兰教是支持劳动界,反对资本家的。以吃利息为生活的人,品行道德日益堕落。惟利是图,不分亲疏;日久养成一种懒性,有如嗜血者。只知目前享受,不思终于自身无利而有害。所以古兰经上描写这类人说:他们站不起来,除非是像色旦以触动制服他的那类人站起。说这类人,生活一世,如癫如狂。失去做人的正常姿态,受着恶魔的摆布。前途暗淡,不复挺立于人类社会之间。王静斋:《古兰经译解》(丙种全一册),上海永祥印书馆,中华民国3510月初版,第66页。

[63]小一号字体的内容是译者王静斋在汉译经文正文中的注释。下同。

[64]王静斋:《古兰经译解》(丙种全一册),上海永祥印书馆,中华民国3510月初版,第66页。

[65]最新出版的《古兰经注》(伊本·凯西尔著,孔德军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第166-167页)对于(里巴)一词也是直接译为利息。

[66]塔百里(一译泰伯里):《古兰经解总汇》第5卷,埃及开罗希吉莱书局2001年,第43页。

[67]马坚译:《古兰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22页。

[68]马坚译:《古兰经》上册,上海:中国回教学会,1950年,第33页。

[69]王静斋:《古兰经译解》(丙种全一册),上海永祥印书馆,中华民国3510月初版,第43页。

[70]王静斋:《古兰经译解》(丙种全一册),上海永祥印书馆,中华民国3510月初版,第44页。

[71]塔百里:《古兰经解总汇》第3卷,埃及开罗希吉莱书局2001年,第510页。

[72]译者注:这是指一切欺骗、剥削、偷窍[]、掠夺、霸占而言。(参阅21884161934)马坚译:《古兰经》上册,上海:中国回教学会,1950年,第101页。你们不要借诈术而侵蚀别人的财产,不要以别人的财产贿赂官吏,以便你们明知故犯地借罪行而侵蚀别人的一部分财产。2188且违禁而取利息,并借诈术而侵蚀别人的钱财,我已为他们中不信道的人而预备痛苦的刑罚。4161信道的人们啊!有许多博士和僧侣,的确借诈术而侵吞别人的财产,并且阻止别人走真主的大道。窖藏金银,而不用于主道者,你应当以痛苦的刑罚向他们报喜。434

[73]马坚译:《古兰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61页。

[74]王静斋:《古兰经译解》(丙种全一册),上海永祥印书馆,中华民国3510月初版,第114页。

[75]马坚译:《古兰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202页。

[76]王静斋:《古兰经译解》(丙种全一册),上海永祥印书馆,中华民国3510月初版,第381页。

[77][]希提:《阿拉伯通史》上册,马坚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第52页。

[78]以阿拉比亚人称呼阿拉伯半岛的居民,以阿拉伯人称呼说阿拉伯语的人,尤其是伊斯兰教徒。[]希提:《阿拉伯通史》上册,马坚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第49页。

[79][]希提:《阿拉伯通史》上册,马坚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第34-35页。

[80][]希提:《阿拉伯通史》上册,马坚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第35页。

[81][]希提:《阿拉伯通史》上册,马坚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第39页。

[82][]希提:《阿拉伯通史》上册,马坚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第51页。

[83]《希罗多德历史》(全两册)上,王以铸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242页。

[84]《希罗多德历史》(全两册)上,王以铸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244页。

[85][]希提:《阿拉伯通史》上册,马坚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第53页。

[86]杨伯峻:《论语译注》,中华书局1980年,第36页。

 

(作者系北京大学哲学系副教授,研究领域:伊斯兰教、阿拉伯哲学。)

(引自中国穆斯林青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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