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宗教不仅在历史的进程中形成多元的格局,而且和多元一体的中华各民族形成互动关系。
宗教不仅仅是一定形态的思想信仰体系,还是一定形态的文化体系和具有相同信仰的人们结成的社会实体。中国的宗教格局是多元的,其自身的演变和相互间的关系,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始终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中国社会各民族的相互关系经历了曲折复杂的演变,各宗教系统与中央政权的关系不同,各民族或各社会集团与中央政权的关系也因历史变迁而变化,因而宗教在中国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作用,特别是对民族关系的影响,是十分复杂的。
首先,宗教具有文化整合的作用。宗教在民族形成和维系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非常重大的,共同的宗教信仰强化了民族构成的诸要素。宗教运用它所具有的信仰体系、文化功能和社会生活方式,使之在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和共同语言的基础上,形成稳定而牢固的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将一个特定的人群逐渐凝聚为一个民族。宗教在民族的形成过程中的这种文化整合作用,在文明时代出现多元宗教的格局下,不仅没有减弱,反而在某些方面有所加强。在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格局中,宗教往往成为特定群体与其他群体相区别的重要标志之一,成为民族间相互区别、民族内相互认同的重要标志之一。特别是对那些基本上全民信仰某一宗教的民族来说,这种标志更是显而易见。
其次,多种宗教同时并存的格局和信仰上较为宽容的态度,是中华民族在宗教上的特点和优势,有利于各民族的相互交往与融合。随着各民族接触和交往日益密切,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某种共同的宗教信仰,甚至能把原本属于不同民族的人群凝聚为一个新的民族。华夏民族的形成与壮大,与当时一些民族认同宗法性传统宗教是分不开的。现生活在甘肃临夏地区的保安族,就其族源而言,分别来自蒙古族、藏族、土族、汉族和回族;生活在同一地区的东乡族,则是来自中亚的撒尔塔人融合当地的蒙古族和汉族等形成的新的民族共同体。
第三,中华各民族的原生性氏族——部落宗教在历史发展中得到较多的保存,并构成民族宗教的基质,增强了对中华各民族的认同感。中国传统社会虽然发生过无数次“革命”,但实质性的社会变革却基本上都属于改良。中华各民族传统宗教的演变趋势与此相似,除了新疆部分地区伊斯兰教取代佛教一度是与武力征服相结合外,其他地区的宗教演变,基本上都不是彻底否定原有的宗教,而是在原有传统宗教中增添新的文化因子并使之与传统文化融为一体。作为中华民族传统宗教主干的宗法性传统宗教,直接继承了原生性宗教的灵魂崇拜、祖先崇拜和天地崇拜等基本观念并加以发展,与其他民族所保持的原生性氏族��部落宗教有许多内在的共性因素,从而构成了相互认同的深厚基础。这种位势自然而然地强化其核心地位,其所倡导的慎终追远、敬天法祖的观念,在数千年的文化积淀中凝聚为中华儿女共有的道德信念,凝聚为各民族共有的文化和心理素质。
第四,各种后起的和外来的宗教都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调整自身,使之基本观念与行为方式和传统宗教的基本观念与行为规范相适应。无论这种调整是主动的还是被动的,其结果都是:更强化了宗法性传统宗教的核心地位;后起的和外来的宗教在与宗法性传统宗教认同的过程中为群众和统治者所接受;后起的和外来的宗教在为中华文化注入新的血液的同时,进一步拓宽了各种宗教相互宽容的基础。中国历史上的各种宗教对政权有较强的依附性,即使曾经实行政教合一体制的藏传佛教和伊斯兰教,也必须接受中央政府的政权统治。这种在政治上各种宗教都维护和服从中央政府统辖的传统,杜绝了任何一种宗教操纵国家机器进行宗教迫害的可能性,为多种宗教同时并存和相互认同提供了一定的政治基础和保障,也为各民族的团结提供了宽松的氛围和保障。
第五,中华各民族在宗教信仰上的宽容性及其对宗法性传统宗教的认同,并不意味着各民族自身的传统宗教丧失其个性与特色;相反,宗教信仰方面的宽容,宗教与政治始终保持一定程度分离的格局,有利于各民族和各宗教保持其文化传统。数千年来,尽管中华大地上的各个民族生长消融的经历各不相同,但只要民族存在,其传统宗教就在一定程度上延续并发挥其作用和影响。各民族传统宗教与该民族的文化、心理、习俗等融为一体,构成其民族文化的核心内容。然而,中华各民族在保持其传统宗教的同时,又都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程度上接受了其他的宗教或宗教影响。这就造成不同的宗教形态既有历时性的发展顺序,又可能共时性地共存于某些民族之中或某些个体身上。所以,中国社会的宗教信仰既有充满个性和民族特性的一面,又有在核心观念及社会政治方面的共同性;既有历时性的发展过程,又是多元形态的共时性并存。各宗教系统的多元性,各宗教系统对宗法性传统宗教的认同与兼容,与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格局具有结构上的“同构件”。这种同构性既是中国各宗教系统的共有属性,同时又是功能性的,它们不仅维护中华各民族的民族文化与宗教文化始终保持多元的格局,而且促使中国社会沿着相互兼容和认同的共同体方向不断发展。
宗教与民族能否良性互动,与民族群体和宗教群体的自我意识有关,与人们是营造和谐还是加剧仇恨或冲突的努力有关。
宗教与民族,不同于政党与国家,它们虽然都是社会群体的一种组织形式,都是社会动员的资源和手段,都有很强大的社会动员能力并能形成能量极大的社会运动,但它们的社会层面不同、能量不同、在不同的时代的作用也不同,而且在不同时代不同国家“各领风骚”,成为社会群体利益动员的焦点。如果说国家和政党的社会动员有着更强烈的阶级色彩、意识形态色彩和直接利益的色彩,那么民族与宗教的社会动员则更多地凸显出文化认同和情感的色彩。宗教与民族都是社会群体,都具有人们常说的“群众性”。但是群众组织起来“群聚”形态和价值取向是不一样的,不同的“群聚”模式有不同的功能,会与其他的群体形成不同的互动关联,产生不同的社会结果。以往我们研究一个群体时,大多是聚焦于群体本身,而对不同群体间的互动模式与取向关注不够。
宗教与民族在互动中形成怎样的格局和取向,没有一成不变的模式。这取决于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大环境,取决于各个群体所处的相对地位和状态。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特别是9·11事件以来,人们更加意识到,宗教与民族的互动,还和民族群体和宗教群体的自我意识有关,和人们是营造和谐还是加剧仇恨或冲突的努力有关。研究这一方面十分重要,结合某些外国学者的研究成果,我们认为至少有这样几个关注点应当纳入研究的视野:
一是社会群体改善处境的愿望与自我感觉。一个社会群体改善自己处境的愿望的程度大小影响着他们的宗教态度。其希望值越高,而实际改善自己境遇的可能性(既有手段方面的也有物质利益方面的)越小,人们越有可能激进地表现自己。有时候,一个民族群体在社会发展过程所处的地位,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所取得的社会进步,也许在事实上超过其以往任何一个时代,但并不是社会进步越大,这个民族群体的自我感觉就越好。有时候,某一民族群体中普通百姓的自我感觉还比较平衡,可是民族群体中的精英分子却往往更深刻地认识到本民族群体与其他民族群体的差距。在有些情况下,他们很容易将本民族群体所处的相对落后状态归结为不平等待遇的结果,而大民族某些人所持的看法及其所作所为(如歧视或误解),又往往强化了这种认识。他们急切地想迅速改变本民族群体的相对落后状态,其天然的、容易为人们所接受的、可将人们凝聚起来的社会形式就是宗教,他们或在传统的宗教形式内提出较激进的主张,或在其外创立新的教派。这在近现代世界各民族当中都不乏其例。
二是社会控制与现实社会运动的影响不能低估。一个社会群体究竟采取何种态度,受到客观社会现实,特别是社会控制的模式和程度的制约,人们的理想所遇到的阻碍越大并且国家政权力量看起来越强大,采取避让和忍耐态度的可能性就越大。当一个社会群体在选择自己的宗教取向或组建新的宗教教派时,现实社会世俗运动所带来的社会解放、进步和改良越成功、越有希望,越有可能将本民族群体中的许多人吸引进去(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现代化建设中有许多事例),从而弱化人们在宗教信仰上的兴奋点并淡化人们对宗教分歧点的关注。而现实社会世俗运动的失败,既有可能促使人们采取消极的忍耐取向,也可以刺激人们采取更激进的态度。
三是文化传统与自身条件会影响人们的行动方式和走向。由于不同的社会群体原来保持的宗教价值取向不同(如佛教与基督教),整个的文化传统不同,因而不同的社会群体在选取忍耐、避让和进攻等不同取向时的抉择也不同。而自身条件则是指一个社会群体改变自身处境的素质和能力,整个群体的领导机制等。一般说来,对自身条件的估计过高与估计过低相比,估计越高的采取激进的行为方式的可能性越大,但是当一个社会群体的素质真的赶上甚至超过了周围其他民族群体时,其采取较激进的行为方式的可能性反而减少。
四是宗教宽容的氛围。一个社会宗教宽容的气氛越浓厚,不同的社会群体间发生宗教冲突的可能性就越小,对于宗教误解(以及由此产生的宗教感情伤害)形成过激反应的可能性也越小。这里所说的宗教宽容,既包括宗教(如伊斯兰教与基督教)间的相互宽容,也包括同一种宗教内部不同教派间的宽容(如新教与天主教),还包括信教者与不信教者之间的宽容。没有相互间的宽容就谈不上相互间的理解,没有相互间的理解也就谈不上相互间的尊重,没有相互间的尊重就难以形成相互间的谅解,也就难以及时化解由矛盾导致的冲突。一个人所接受的文化教育越多、对各种宗教和教派的来龙去脉了解得越多,越可能形成较宽容的宗教观,一个社会所具有的文化教育事业越发达、宗教知识与民族知识越广普,在制度上对各宗教、各民族的合法权益越有保障,就越容易形成宗教宽容的社会氛围。
(来源:《中国民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