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我国宗教的发展及宗教信仰之间的矛盾甚至冲突,并非局限在基督教与民间宗教信仰之间,它实际上是宗教信仰与社会结构的关系问题,是一个权力生态、社会生态的问题。要解决当代我国宗教信仰存在与发展的矛盾关系,关键在于开放宗教关系,给宗教信仰一个公共实践、公开交往的社会空间。
目前,我国宗教学术界流行的“宗教生态论”,表面上是基督教与正统信仰、民间宗教信仰的关系问题,但其实质却是当代我国社会的政教关系、宗教信仰与社会权力关系如何平衡的问题。可以说,宗教生态论是源自对当代我国宗教发展原因解释的重大理论问题,值得关注。
宗教生态论的严重失衡
所谓“宗教生态”,指的是社会中各种宗教的存在状况。在正常情况下,各种宗教之间应该是相互制约、自由自发地达到一个彼此平衡的状态,即各得其所,有各自的市场,满足不同人群的需要。但是,如果不适当地加以人为干预,就会破坏宗教信仰间的互动与平衡。
然而,部分学人把这种论点放在讨论我国宗教的发展、特别是我国基督教的发展时,出现了一股可以题为“宗教生态失衡”的思潮。其主要论点是,基督教的兴起,导致其他宗教信仰形式、特别是民间宗教信仰的衰落或发展不足。一种普遍的意见是,基督教在当代我国的迅猛发展,主要表现为自1949年以来,政府对民间宗教信仰的管理过严,为基督教在我国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笔者认为,上述论点实质上是把一直存在着的“基督教是洋教”和“基督教非洋教”的对抗性认识再度激活了。就其本质而言,潜藏着基督教的较快发展在当代我国不是一个好现象、基督教与传统民间宗教信仰对立等话题。而潜藏着的更深层的一个话题则是,基督教不是中国人的传统信仰或正统信仰。其中,最为严峻的观念是,当代我国基督教的较快发展,对我国国家社会构成了三大挑战:挑战了传统信仰的底线,挑战了意识形态的底线,挑战了社会控制的底线。
大多数的宗教生态论者以乡村社会、民间底层的基督教为论述对象,这就限制了宗教生态论的论述空间,因为基督教的发展不是只集中在乡村社会。而且,人们很难看出基督教是在政府的宗教政策支持下得以发展,而传统宗教或传统信仰就没有得到政府的支持。
笔者认为,宗教生态平衡要有几大指标。首先,各个宗教与社会环境有良好的关系,各宗教之间能够和平共处。第二,各个宗教在时间、空间上是有序而稳定地活动与发展的。第三,宗教生态系统自我修复和自由调节的功能能够正常发挥。如果说基督教发展快就是我国宗教生态的失衡,这是不对的,因为佛教的发展也是很快的。
若以宗教信仰平衡宗教信仰,无疑会建构新的不平衡。在一个健全的民主社会之中,宗教信仰间的关系,只能在宗教信仰体系之外去寻找、去建构,既要互动交往,也要良性竞争,并不是谁来维护谁的问题。
实际上,宗教生态的真正平衡,关键在于权力生态的平衡、社会信仰与国家权力的平衡。需要调整的,不是“宗教文化战略”,而是国家权力、社会信仰结构及宗教信仰在社会中的实践关系与运作机制。
民间宗教信仰的合法性问题
宗教生态论隐藏着为传统民间宗教信仰在当代我国五大宗教之外争取合法性发展空间这一要求。
鉴于目前民间宗教信仰的发展不足,其主要论点之一是认为,我国宗教的制度安排基于来自西方的“宗教”定义,排斥了民间宗教信仰这样的分散性宗教,从而造成了宗教生态的失衡。
源自西方的“宗教”定义,偏重于制度宗教。但是当代我国的宗教管理,却是以宗教场所的管理作为基本方法的,配合以“三定”即定时、定点、定人的管理理念,“宗教制度”被建构为“宗教空间”,空间成为合法性的象征与符号,而这与来自西方的制度化“宗教”定义并无关系。所有的宗教信仰活动,必须局限在正常的合法性活动场所,才能具有合法性,民间宗教信仰,自然也无法出离这一空间化的合法性框架。
其主要论点之二是认为,政府以“迷信”的政策对待民间宗教信仰,使基督教得以大肆发展。为此,政府要开放、认可民间宗教信仰,以抵制基督教及西方文化霸权的发展。
实际上,宗教学意义上的迷信,即非制度宗教的信仰方式与实践。国家权力与意识形态层面所强调的迷信,则是与国家权力认可的合法信仰比较而言的,是与正统信仰相对立的信仰体系。很明显,宗教与迷信的关系,不是宗教信仰体系与民间宗教信仰之间的关系,而是国家权力、意识形态话语系统与宗教信仰之间的关系。但是,宗教生态论者往往忽略了这后一种。
不可否认,民间宗教信仰是当代我国多元民族文化、多元宗教信仰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民间宗教信仰对于合法性的要求,也是一种宗教自由的诉求。就此而言,争取民间宗教信仰的合法性及其发展,无疑具有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然而,宗教生态平衡的关键就在于对民间宗教信仰的正当维护吗?如果基督教不发展,而民间宗教信仰发展了,宗教生态就会平衡了吗?显然不会。因为将民间宗教信仰局限于乡村社会,是现有的宗教生态论者以民间宗教信仰立论的一个局限。它说明传统信仰需要一个社会化和社团化的过程,开放社团比宗教自由更加重要。民间信仰的社团化或社会化发展,方才是民间宗教信仰发展的正常路径与关键问题。
权力——信仰关系的现代性要求
宗教的本质不仅是信仰上帝而已,还是一种“基本的关怀”,存在于个人内心深处。宗教可以被定义为“建立在权力、人、信心之上的所有的信念”。于是,国家权力与宗教信仰,均可被视为一种合理性的象征。在不同宗教信仰之间的竞争关系,其目的正是要“独占合理性的象征”。这就使我们在讨论民间宗教信仰的合法性问题时,有必要把权力关系与信仰类型的讨论结合起来。
一切宗教信仰,要回答与面对的问题,无疑是两个经典性的社会理论命题:一是社会秩序是如何构成的?一是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是如何建立的?把握了这两大命题,实际上就能够呈现一种超越所有宗教信仰关系的学术立场。
此前各地方政府都在致力于通过“非遗”的申请与保护互动,使民间宗教信仰绕开相关管理制度,在宗教管理的体制之外,获取政府的认可。这就是以宗教信仰之功能建构起来的权力——经济合法性结构。由此可见,公共权力、经济发展、民间信仰,大致已整合为一种以宗教信仰加上经济发展的民族国家想象。
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或者是地方权力及其利益而复兴、重建的民间信仰,的确是发挥了地方利益与地方文化认同的整合功能,但是,这种基于地方利益与政府权力认同的信仰复兴方式,本身就是非信仰的,其要求的不仅是信仰,更是权力与利益的关系。
按照马歇尔·福柯的论述,权力存在于任何的差异性关系之中。权力不仅仅是国家主权形式、法律形式或统治的统一性,还应当是众多的力的关系,这些关系存在于它们发生作用的那个领域。在此类差异关系之中,福柯进而界定了个体化权力与总体化权力。个体化权力即牧师权力,总体化权力即国家权力。福柯的“牧人——羊群游戏”与“城邦——公民游戏”,也大致体现了这两种权力关系。前者更多的与信仰、宗教、伦理相关,后者更多的与理性、科学、法律相关。前者是拯救性的、个体化的,其目的是要保证个体得救;后者是总体性的、压抑性的,其目的是要别人为他献身。
福柯说的这两种权力,在不同的民族国家形态之中,存有不同的表达形式。依据福柯的权力观,我们应该讨论的是,现代国家如何整合了这两种权力,特别是如何整合牧师权力——个体化的权力,使之进入总体化的权力结构之中?
我国宗教信仰的基本关系,同样也存在着与此相应的两种宗教信仰的国家想象力。一个是自上而下由国家构建的体系,另外一个是自下而上的民间信仰策略。它们各自有其利益需求,各自都依据自己的信仰特征,建构不同的实践路径和行动策略,进而在不同的方向上影响着当代国人的信仰实践。然而,它们均为不完整的信仰体系。国家建构的信仰体系,需要民主化的实践方式,民间信仰的行动体系,需要社会化的团体表达方式。
所以,我们应当摆脱国家权力与宗教信仰那种二元对立的思维方式,去研究当代我国宗教信仰及其与国家权力间的交往互动,应该通过信仰类型和宗教信仰关系的研究,最终建立一种新的权力治理模式和新型的宗教信仰模式。
国人现在所缺失的,不是那种所谓中国人的本土信仰或外来信仰,而是那种能够与现代国家意识、现代公民意识紧密契合的公民信仰。无论哪种信仰,能够于此契合者,必然复兴发展;否则,就会适得其反。就此而言,宗教生态论的真正价值,应该是通过对具体而真实的宗教信仰关系的梳理,建构一种新的信仰类型。如牟钟鉴先生所言,要建构真正的“宗教文化生态的中国模式”,一方面“要恢复和发展中国模式的宗教生态”,另一方面,则“必须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全面复兴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包括各种健康的宗教文化,使之各得其所”。其中,这个“新的历史条件”,笔者体会就是在民主的现代国家形态及其权力与宗教信仰之间的合法性关系建构中,达到各得其所、良性互动、社会交往的宗教信仰关系。
宗教及其信仰不是灵丹妙药,无法包医百病。现代国家与现代社会也不会依靠宗教信仰而得以治理。宗教信仰如何进入公民社会,把宗教信仰建构为公民社会的公共宗教与公民信仰,这才是解决宗教生态问题的基本方法。
最后,笔者想指出的是,我国宗教信仰的真正问题,不在于去改变人们的信仰,也不在于去区分何为正祀、正统的宗教信仰,何为非正宗的外来宗教信仰。最要紧的,是在于如何改变国人固有的信仰条件、宗教实践的规则以及信仰与社会认同的权力关系。
(作者单位:华东师范大学宗教与社会研究中心)
(来源:《中国民族报》,引自中国民族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