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当我们完成调查研究和资料收集工作,准备动手写本报告时,在我们面前有两种选择:一是纯粹做文章,把近十多年来理论界已有的研究成果梳理一下,结合我们的调研,变换角度,写出一篇集大成式的研究报告来;另一是以积极“入世”的社会责任感,独辟蹊径,从实际出发,大胆地说出我们的看法和建议。前者步履轻松,写得好的话不失为一篇“有创造性的”学术成果;而后者则是艰难费力,风险重重,弄不好会得罪许多人,招致各种非议和指责。
当我们在二者之间犹豫不决的时候,想起了一位世纪伟人说过的话。他说,我出来工作,可以有两种态度,一个是做官,一个是做点工作。我想,谁叫你当共产党人呢。既然当了,就不能够做官,不能够有私心杂念,不能够有别的选择。套用邓小平同志这句名言,我们对自己说,谁叫你当社会科学工作者呢,既然当了,就要凭学者的良心,最大限度地追求研究成果的社会价值和学术价值,最大限度地追求精品。除此之外,不能够有别的选择。
根据这一目标,我们的研究报告将遵循以下三条原则:
一、立足于大局。这个大局就是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保持稳定,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全面实现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和西部大开发总体战略的实施目标。如果我们研究中国宗教问题不立足于这个大局,不服从和服务于这个大局,那么我们的所谓“纯学术”研究就会失去它的社会价值而变成毫无意义的空谈。如果我们的研究不是立足于这个大局,而是囿于某些局部利益,那么这种研究不但无助于全国人民理想目标的实现,反而会起干扰作用,这更是我们必须避免的。
二、以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以中国共产党关于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政策为指导思想。尽管近十几年来,学术界引进不少国外研究宗教的新学科和新方法,对于开阔思路、变换角度、深化研究,有很好的借鉴意义;但是,在我们看来,那都是一些具体研究的角度与方法,不能作为研究的指导思想。研究中国宗教现状,解决中国宗教实际问题,依然要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和党的理论、方针、政策作为指导思想才最为正确、有效。反之,如果脱离了这一指导思想,我们的研究就会失去准绳和实际意义,有可能陷入空谈而误入歧途。在学习、运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时,我们还始终坚持以下两点:第一,必须紧密联系中国宗教的具体实际,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绝不生搬硬套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提出的个别结论,杜绝各种形式的主观主义、教条主义和形式主义;第二,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是不断发展的,以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三代领导集体的宗教观,是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补充、丰富和发展,是当代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是我们从事当代中国宗教研究最根本的指导思想。就是说,新世纪的新形势要求我们必须切实深入到实际生活中,全面正确地了解和认识中国宗教与世界宗教的新情况、新问题,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进行分析,理清思路,敢于创新,用崭新的学术成果补充、丰富、发展马克思主义宗教观。
三、着重于学者的理论思考。研究和解决中国宗教问题,政府工作人员、宗教教职人员、宗教理论工作者,分别担任着不同的历史使命,三者之间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作为学者,我们毕竟不经常接触实际工作,不熟悉实际情况,因此,我们不应该也没有必要对政府的具体工作去说三道四、指手划脚,去提具体的工作方案。同样,我们也并非宗教界代表,与任何宗教都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也并不熟悉具体的宗教内部情况,既不应该对具体的宗教内部事务评头品足,也不应该以某个宗教的代言人自居。我们的责任就在于从实际出发,把理论问题搞清楚,在大战略、大决策上出出主意,谈谈看法和理论思考。至于我们的一家之言提出以后,能否被政府和宗教界采纳,则不是我们的主观愿望所能决定的。这就叫做“无用之用,乃为大用”罢?
第一部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宗教发展概况
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宗教发展的纵向比较
在封建社会和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的旧中国,天主教、基督教曾一度成为帝国主义侵略中国的工具;佛教、道教、伊斯兰教也曾被历代封建统治阶级所利用。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大力引导宗教与新社会相适应,在天主教、基督教中开展了反帝爱国运动,使之彻底摆脱了外国势力的控制,走上了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道路。在佛教、道教、伊斯兰教中,进行了宗教制度的重大改革,废除了宗教内部的封建压迫剥削制度,使之成为与新中国政治、经济制度相适应的信教群众自办的宗教事业。由于以毛泽东同志为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推翻了三座大山,结束了四分五裂、战乱频仍的状态,创建了新中国,开创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新时代,受到全体中国人民的衷心拥戴和信赖;同时,党和人民政府大力提倡破除迷信、移风易俗,所以在建国初期宗教对社会的影响明显减弱。50年代后期开始,受“左”的指导思想影响,再加上十年“文化大革命”的巨大冲击,宗教又进一步被削弱。1949年,全国五大宗教共有教职人员60万人,宗教活动场所11万处,信教人数除佛、道教无法准确统计外,其余天主教、基督教、伊斯兰教三种宗教大约有信众900余万人;若再加上佛、道教的善男信女,以及尚未正式皈依而受宗教影响的人,估计可达一亿人以上。然而到1966年,全国宗教教职人员已降至13万人,活动场所降至3万余处,可统计的三种宗教信教人数降至800万人;从佛、道教寺庙减少和香火不盛的状况分析,信徒的减少应以数千万计。到1976年“文革”结束时,五大宗教已经七零八落,无可详考。经过6年的拨乱反正和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到1982年,各种宗教教职人员恢复并发展至16万人,宗教活动场所4万余处,可统计的三种宗教信教人数为1000多万。
1982年至2001年,中国各种宗教获得程度不同的发展。各教教职人员总数由16万增加到34万;经政府批准开放、登记在册的宗教活动场所由4.1万增加到8.3万,此外还有大约3万余处宗教活动场所未经政府登记或因政府决定暂缓登记而未予批准开放;可统计的三种宗教信教人数从1000多万增加到6000多万;至于不能准确统计的佛、道教信教人数,从寺庙道观香火鼎盛的状况看,人数增加亦在1000万以上。此外,各级宗教团体、宗教院校也有所增加:目前,全国共有各级宗教团体3994个,其中全国性宗教团体7个,省级宗教团体179个,地、市级宗教团体900个,县级宗教团体2908个;经国务院及地方政府批准成立的全国各级宗教院校74所。
二、各宗教与各地区之间的横向比较
从各宗教之间的横向比较看,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伊斯兰教的发展速度和规模各不相同。1995年底的统计数字表明,天主教和伊斯兰教的发展均以家传为主,发展相对比较平稳。按照我国现行政策,中国穆斯林人口以回、维吾尔等10个民族人口数统计,为1900万;教职人员8.19万人。天主教人数是随着信教者家庭人口的增长而增长,现为400万;教职人员0.43万人。佛、道教信仰者人数无法准确统计,就正式皈依的男女僧人、道士来说,佛教为20万人,道教为2.57万人。在各种宗教中,基督教发展最快,信徒从80年代初期的300余万人增加到90年代末的约1500万人;教职人员发展到2.7万人。(注:以上数据主要来源于中共中央统战部、国务院宗教局1996年宗教调研资料。)
从各地区之间的横向比较看,由于历史文化传统和现实经济、文化发展的差异,我国各地区的宗教情况表现出明显的地域性特点。西部地区的宗教问题多与民族问题交织在一起,呈现出浓郁的民族性特点;而东南沿海地区的宗教问题则常与港、澳、台胞及海外侨胞联系在一起。中西部贫困地区宗教问题多与经济、文化不发达关系密切;而东南沿海发达地区的宗教问题则与市场经济的动荡和不确定因素太多密切相关。就国际政治斗争而言,西部地区的宗教界要时刻警惕同分裂主义、恐怖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作斗争,坚决维护社会稳定、法律尊严、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而中部与东部地区的宗教界则要加强与以“和平演变”为目的的境外敌对势力进行政治渗透,与反人类、反社会、反科学的邪教作斗争。
第二部分 新时期党对宗教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政策引起宗教的新变化
如何全面正确地理解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历史时期的宗教问题,这是摆在执政的无产阶级政党面前的一个深刻而复杂的问题,同时也是一个必须解决的实际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前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有极为沉痛的教训。在这些国家,由于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之间的关系长期没能从根本上理顺,结果在与国内外反共反社会主义势力的较量中,东正教牧首、波兰天主教会公开支持反共反社会主义势力,为苏联与东欧社会主义阵营的瓦解推波助澜,并最后葬送了这些国家70多年得来不易的社会主义基业。在我国,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与中国宗教的具体实际相结合,积极探索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的方法与途径,不断总结经验教训。虽然也曾一度出现过“左”的错误,甚至是“文化大革命”那样的严重失误,但总的来说,我党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理论和方针政策还是应该予以肯定的。
新中国成立以后,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集体,注意把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在处理新中国宗教问题时,曾提出一系列极为重要的新观点、新见解。如:争取宗教界参加爱国统一战线的观点;中国宗教具有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长期性、复杂性等“五性”的观点;要正确处理宗教领域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观点;支持和鼓励天主教、基督教界走“三自”爱国道路的观点;宗教团体能够为新中国建设做积极贡献的观点;宗教是文化的观点等。毛泽东指出,我们绝不能企图用行政命令的办法去消灭宗教,不能强制人们不信仰宗教。他高度重视宗教在哲学史、文学史、世界史上的贡献,提出:“我赞成有些共产主义者研究各种宗教的经典,研究佛教、伊斯兰教、耶稣教等等的经典。因为这是个群众问题,群众有那样多人信教,我们要做群众工作,我们却不懂得宗教,只红不专。”他强调:“共产党对宗教采取保护政策,信教的和不信教的,信这种教的或信别种教的一律加以保护,尊重其信仰。今天对宗教采取保护政策,将来也仍然采取保护政策。”周恩来在50年代初期提出,“宗教在教义上有某些积极作用,对民族关系也可以起推动作用”;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将长期存在,即使在共产主义时期宗教依然可能存在,所以我们应当与宗教界“在政治上合作共存,在信仰上相互尊重”。
遗憾的是,在极“左”思想路线的影响下,我党对社会主义社会的总体认识并未成熟,对社会主义社会的长期性缺乏足够的认识,1957年以后竟然提出“15年超英赶美”等一系列“大跃进”的口号,企图在极短的时间内“跑步进入共产主义”。这种认识当然会影响到对社会主义时期宗教的正确评估。当时党内普遍认为宗教信仰自由是“消极方面的自由”,相信“不断衰退”是新中国宗教的“必然趋势”,因此党的宗教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应是“促退宗教信仰”。于是,本来正确的、实事求是的中国共产党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未能得到应有的坚持与发展,我国的宗教工作受到错误路线的指导,进而发展到“文革”十年的全面瘫痪,给党和人民的社会主义事业带来极大的损失。尽管毛泽东主席晚年认识到“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但他是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基础上认识这一问题的,无助于包括宗教问题在内的中国各种问题的正确解决。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拨乱反正,推动全国开展了实践是检验真理标准的大讨论,重新恢复了党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小平同志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长期性的论述,关于“要反右,更要反左”的论述,关于放弃以阶级斗争为纲、将战略重心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上来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50年不变等一系列论述,端正了全党的思想,统一了全党的认识。在这种大的背景下,1982年3月31日,党中央颁发了《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19号文件)。这是我党关于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纲领性文件。它明确指出:“那种认为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经济文化的一定程度的发展,宗教就会很快消亡的想法,是不现实的。那种认为依靠行政命令或其他强制手段,可以一举消灭宗教的想法和做法,更是背离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的,是完全错误和非常有害的。”“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这是一项长期政策,是一直要贯彻执行到将来宗教自然消亡的时候为止的政策。”“总之,使全体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联合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这个共同目标上来,这是我们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处理一切宗教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任何背离这个基点的言论和行动,都是错误的,都应当受到党和人民的坚决抵制和反对。”在这篇纲领性文件的精神鼓舞下,宗教理论界开展了有关宗教问题的大讨论。1982年初,平反复出工作不久的老一代无产阶级革命家李维汉同志提出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问题。接着,1982年9月胡乔木同志又提出两个问题: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有无存在的依据?宗教能否与社会主义社会相协调?从1982-1993年,理论界、宗教界、党政工作者以这两个问题为中心,围绕着如何认识宗教、如何认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如何正确处理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如何全面正确地理解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等一系列问题展开了广泛、深入的讨论。传统的思想禁区打破了,传统的思想观念转变了,教条主义、本本主义、形而上学、“两个凡是”的思想方法被否弃,宗教社会作用的正面价值与积极因素受到越来越多的人们的理解和重视。应该说,在这方面,学术理论界做出了很大贡献,而老一辈宗教界学者及党政工作者的贡献也绝不可低估,赵朴初、丁光训、罗竹风等人发表的许多重要文章、讲话、意见,提供了正确的理论导向,其功甚伟。
正当全国各族人民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大力推进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时,国内出现了一股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思潮,最终导致了一场政治风波;国际上也是风云突变,东欧剧变,苏联解体,国际共产主义运动陷入低谷,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正是在这种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下,1989年6月23-24日,中国共产党召开了十三届四中全会,选举了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新一届中央委员会。在分析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解决新矛盾中,在观察新形势、把握新趋势、回答人们思想认识上的疑虑和困惑中,在回击反马克思主义思潮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挑战中,新一届党中央高举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经受住了国内外形势的严峻考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定不移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继续推进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宏伟大业。在宗教领域,正确解决中国宗教问题,正式提出“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命题,就这样历史地落在了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国共产党人肩上。在有关宗教问题大讨论的基础上,1990年,党中央首次将“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的提法写进中央文件《关于加强统一战线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1990年12月初全国宗教工作会议胜利召开,李鹏同志在全体会议上作了《进一步重视、关心和做好宗教工作》的报告,强调全党和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宗教工作的重要性,要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要加强党和政府对宗教工作的领导。李鹏指出:“正确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一个重要的课题,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内容。”“宗教在我国仍有比较广泛的群众基础。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正确对待宗教问题就是正确对待群众的问题。”江泽民同志在与全国宗教工作会议部分代表座谈时也强调:“一定要做好宗教工作”,“宗教问题是个大问题。因为它关系到我们整个国家的安定团结,关系到民族的团结、祖国的统一,关系到我们整个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也关系到渗透与反渗透、和平演变与反和平演变的斗争。就是说,宗教工作如果做得好,可以对促进社会主义建设起好作用;如果做得不好,就会被国内外敌对势力所利用。因此,做好宗教工作具有重大的意义。”他深刻指出,要高度重视宗教问题,“民族、宗教无小事”;社会主义时期宗教还将长期存在,我们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绝对不会改变,一定要保持宗教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1991年,他提出,我党处理同宗教界朋友之间关系的原则是“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1991年,党中央和国务院根据宗教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要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并指出“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指政府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为了使宗教活动纳入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不是去干预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1993年底,江泽民同志在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提出处理我国宗教问题的“三句话”: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种适应,并不要求宗教徒放弃有神论的思想和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在政治上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他强调,落实政策也好,依法管理也好,目的都是为了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他号召宗教界大力弘扬宗教教义、宗教教规、宗教教义中的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为适应依法治国的新形势,国务院于1994年1月31日颁发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和《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两个全国性法规,使宗教活动和宗教管理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与此同时,李瑞环同志在成功地处理宁夏、新疆、西藏问题的实践中,提出了我党在新时期处理宗教问题的八条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提出了“四个维护”的基本标准。我党在新时期处理宗教问题的八条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是:
1、宗教有其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将长期存在,我们不能用行政力量去消灭宗教,也不能用行政力量去发展宗教。
2、宗教信仰问题是公民个人的私事,宗教信仰自由受国家宪法的保护,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3、无神论者和宗教信仰者在政治上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在思想信仰上的差异是次要的,要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
4、我国宗教方面的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但在一定条件和一定情况下也可能出现对抗性的问题。
5、宗教活动必须在法律和政策范围内进行,国家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制止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6、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反对境外宗教团体和个人干预我国宗教事务,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
7、争取、团结和教育宗教界人士,有计划地培养年轻一代的爱国宗教职业人员,充分发挥爱国宗教团体的作用。
8、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相适应”的基本标准是“四个维护”,即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
总之,1990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以来,我们党根据冷战结束后国际格局的深刻变化和民族、宗教问题日益突出的新形势,结合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实践,对宗教工作做出了一系列重要的决策和部署,推动宗教工作取得了新的成就。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到贯彻,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国家对宗教事务的管理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问题得到妥善处理,打着宗教旗号进行的分裂活动和违法犯罪活动受到严厉打击;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工作取得新的进步;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不断巩固和发展。
在党的方针政策的正确引导下,新时期以来,我国宗教界又一次发生了可喜的变化,在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上继续迈出可喜的步伐。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高扬爱国爱教的旗帜,积极参与社会生活,在投身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过程中找准自己的位置,发挥自己特有的优势,为建设伟大的祖国做出积极的贡献。他们将关注彼岸世界的目光转向人间,重视现世,重视人生。佛教界提出要建设“人间佛教”,强调佛教的使命是“庄严国土,利乐有情”,要求佛教徒要“报国土恩、父母恩、师长恩、众生恩”;道教界提出要使道教跟上时代,为人民生活幸福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天主教、基督教界提出,要以基督耶稣的牺牲精神、奉献精神、博爱精神“作盐作光”,报效祖国,服务人类;伊斯兰教界提出,爱国属于信仰的一部分,要不断地完善自我,以积极的人生观和乐观主义的态度,努力学习,勤奋工作,建设家园,追求今世和后世的“两世吉庆”。我国宗教界努力对宗教教义做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突出伦理道德和宗教的文化属性,尽量淡化信仰上的差异,注意加强与不同宗教、不同教派的对话、交流与团结,共同为继承和发展祖国传统文化、搞好社会主义公民道德建设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他们注意加强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道风建设和神学理论建设,积极培养教内人才,增强法制观念,严格教内规章制度。他们自觉地将宗教活动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反对一切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开展对外友好交往,在国际论坛上积极主动地客观宣传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批驳境外敌对势力对我进行的污蔑攻击和无耻谰言。应该说,我国宗教的这些进步是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一个重要基础。有了这样一个基础,再加上政治经济利益的根本一致,我国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会越走越宽广。
第三部分 我们的理论思考
一、关于我国宗教的社会地位和作用
我国宗教在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这个大舞台上,在当今和未来相当长的历史时期,扮演着何种角色,占据着怎样的地位呢?
研究这个问题,首先应从宗教在哪个领域发挥作用、发挥着怎样的作用入手,进行考察;其次,再从宗教信徒的人数、结构、素质来考察;再次,还要注意我国宗教问题与国际社会的关系,从中来观察宗教的社会地位。我们将沿着这样的思路进行我们的理论思考。
(一)宗教在政治、经济、思想、文化领域的地位和作用
1、政治领域:
一般来说,各种宗教都追求对现实的超越,关注来世,关注彼岸世界,寄希望于未来的理想王国。因此,从这个角度分析,宗教本不应涉足现实政治。但是,事实上,在漫长的世界历史中,宗教确实曾经走过神权与政权紧密结合、神权服务于皇权的崎岖道路,国家和教会、世俗生活和宗教生活混为一体,教会监督和干涉可以渗透到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自从19世纪中叶以来,绝大多数的现代国家逐渐脱离了政教合一的体制,实行政教分离,还了宗教原属于思想文化领域的本来面目。
同世界多数国家一样,我国实行的也是政教分离的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宗教不得干预行政、司法、婚姻和社会公共教育,不得在宗教场所之外的地方宣传宗教和开展宗教活动,不得干扰正常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同时,国家政权不被用来扶植或禁止某一种宗教,公民信不信仰宗教或信仰哪种宗教完全是公民个人的私事;宗教组织是民间社会团体,宗教事业是信教群众自办的事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中国,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是全党和全国人民的指导思想。这就决定了宗教在中国的政治领域占据比较次要的社会地位,发挥的政治作用很小。虽然在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中,都有宗教界的代表人物参加,代表广大宗教信仰者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但是他们人数很少,作用有限;而广大宗教信仰者当然有权参加政治活动,但那是作为国家公民个人的权利而言,与宗教基本无关。
中国特有的爱国宗教团体具有一定的政治性,是连接党和政府与信教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要带领广大信众走爱国爱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但它不是国家权力机构,不代表国家政权;它也不是政治党派,与各民主党派的政治性不可同日而语;作为人民团体,各级宗教组织的政治性甚至与共青团、妇联、青联、工商联、侨联等人民团体相比,也要淡薄得多,排不到唱主角的位置上。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中国,宗教不是政治势力,它的主要社会功能不在政治领域起作用。在与政权的关系上,它更体现着民间性和一定程度的自主性。
当然,从世界范围宗教问题重要性的角度看,因为宗教从来就不是孤立存在的,它总是同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方面历史和现实的矛盾相交错,具有特殊复杂性,对社会的发展和稳定产生重大影响;宗教常常与现实的国际斗争和冲突相交织,是国际关系和世界政治中的一个重要因素。正如江泽民同志在2001年12月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重要报告中所指出的那样:“要了解当今世界必须了解宗教,对宗教问题在当今世界政治社会生活中的影响,绝不可低估。无论是做好国内各项工作,还是开展对外工作,都要求我们密切关注宗教问题。”“做好宗教工作,关系到加强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关系到推进两个文明建设,关系到加强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关系到我国的对外关系。全党同志必须从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促进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政治高度观察和处理宗教问题,充分认识做好宗教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同样,我们还不排除国内外敌对势力总是企图把我国的宗教问题弄成政治问题,利用宗教破坏我国社会安定、民族团结、祖国统一的政治局面;也不能排除由于对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宗教问题处理不当,把宗教问题演变为影响大局的政治问题。正因为如此,我们更要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把宗教问题与政治问题严格区别开来,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万万不可动辄上纲上线,把不同性质的问题搅成一团。我们认为,那种把宗教看作是政治上的异己力量、敌对势力,或者是政治上的消极、落后力量,在全党和全国人民集中精力实现“十五计划”和西部大开发总体战略的大局中,把宗教问题提到不适当的地位上“主动出击”、“露头就打”、进行斗争的观念和做法,都是错误的,有害于大局的。另外,宗教界的朋友们也要时刻警惕极少数别有用心者将宗教组织政党化的险恶企图,不让宗教干预行政、司法、婚姻、社会教育的死灰复燃,不允许任何人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的暴力恐怖活动、分裂活动及各种破坏活动。
2、经济领域
在全党和全国人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盘棋上,经济建设是中心,发展经济是硬道理。宗教在经济领域中占据的位置如何,是衡量其社会地位的重要标志。
就宗教为经济建设服务来说,它可以通过讲道调动广大信教群众的建设社会主义积极性,并为经济建设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它还可以以宗教为纽带,从海外引进资金、技术、项目、人才,从而有利于我国的经济建设。从这个意义上说,宗教可以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做出一些积极贡献。但是,由于要防止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政治渗透,以宗教为纽带引进海外资金、技术、项目、人才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近几年,某些地区,某些党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以“宗教为经济建设服务”为口号,搞所谓“宗教搭台,经济唱戏”,借神敛财。这种做法已超出了宗教行为,对宗教的声誉是一种损害,引起宗教界的强烈不满。党和政府对此已进行大力纠正,严格禁止。
就宗教自身发展寺院经济以求自养和开展宗教活动来说,到目前为止,各宗教的经济实力在整个国家经济活动中是极其微小的。总的来说,它们只是处于刚好自养的状况。南方的寺庙教堂大都自养有余(不同的宗教,不同的地区,情况也有所不同),而北方的寺庙教堂则多自给不足。全国各地都有一些财大气粗的寺庙教堂,那必须是名胜古迹,在全国是为数不多的。我们认为,宗教由于其超越性、神圣性,似乎不应追求过多的物质财富,寺院经济也不应发展过大,以自给自足或略有赢余为适度。富裕的寺庙教堂应该多行社会福利事业、慈善事业;贫困地区的寺庙教堂在增强自身经济实力的过程中,应注意尽量减轻信教群众的经济负担。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经济领域也不是宗教发挥主要社会功能之所在,宗教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事业中不占重要位置。
3、思想道德领域
宗教的主要社会功能,或者说它发挥作用最大的地方是在思想道德领域。
宗教是一种意识形态,一种思想体系。表面上它信仰神、供奉神,实际上它更关注人,是一门人生的学问、生命的学问。它对人生的终极意义——为什么生,为什么死,死后的归宿是什么等问题,做出种种解释,给人们对于命运的追问作出回答。它像一副镇静剂,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人们心灵上的痛苦、困惑、失望、愤恨的情绪,给人们以精神上的安慰。在伦理道德方面,宗教劝善止恶,教人坚忍刚毅、安分守法、乐于助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中国社会转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已经显露出世界发达国家在现代化过程中普遍出现的弊病:对大自然的过度开采,造成对社会财富的浪费和人类生存环境恶化;人的精神空虚,道德败坏,物欲横流,甚至出现了贪污腐败等各种社会丑恶现象。而宗教思想恰恰主张抑制人们的私欲,纯洁人的心灵,稳定人们的心态,与他人、家庭、社会及大自然保持和谐,保护生态环境等等。因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宗教有一定的社会需求。虽然真正皈依宗教的信徒在全国人口的比例中不会很大,但受宗教思想影响的人却不在少数。伴随着经济全球化、世界政治多元化的趋势,思想信仰多元化是不可避免的。简单地用唯心主义、唯物主义或有神论、无神论划分敌友或划分政治上先进与落后的想法和做法,都是错误的。所以我们认为,宗教的主要社会功能在思想道德领域;在思想道德领域宗教确实占有重要的地位。
与此同时,我们强调以下两点:首先一点,毫无疑问,宗教思想有其消极的一面。一是它容易导致迷信,使文化素质不高的信徒盲目地把自己的命运完全寄托于“神”,而不是依靠自己的主观努力;二是信徒一旦陷入信仰主义,就容易偏执、狂热,排斥异己,束缚自己;三是唯心主义的神学世界观往往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信徒正确认识世界,妨碍他们对科学文化知识的追求与掌握。从这个意义上说,如果不加以正确引导,宗教思想有可能会成为信徒的精神障碍或精神负担。然而,如果积极正确地引导,而不是消极防范,宗教思想的消极面是可以尽量缩小和避免的。对此,宗教界领袖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
我们强调的第二点是,必须看到,宗教思想不是我国社会的主导思想,不占据主流意识形态的地位。在当今中国社会的思想领域,马克思主义思想体系占主导地位,对全社会的影响力最大。其次,以儒家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文化观念,在人们的思想中积淀很深,有一定的影响。最后,才是宗教对很少一部分社会成员(主要是在某些少数民族中)的影响。在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占据统治地位的“国教”,皇权始终大于神权,神权始终为皇权服务。自西汉“独尊儒术”以来,宗教思想和宗教文化始终处于非主流地位;儒、释、道“三教合流”中,也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干;外来宗教如果不向儒家思想靠拢,就不可能在中国立足。基于对这种深厚历史传统的认识,可以断言,今天的宗教思想也不可能占据当代中国社会的主流位置。那种认为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烧香引鬼,自讨苦吃”,会导致宗教在中国大发展而成为主流意识形态的担心,是没有历史事实根据的。
4、文化领域
宗教在文化领域的功能和影响力也是很大的。它涉及到社会科学领域的哲学、社会学、文学、心理学、伦理学、人类学等;自然科学领域的医学、化学、天文学、建筑学等;艺术领域的雕塑、绘画、音乐、舞蹈、诗歌等。此外,宗教文化还渗透在民俗文化之中,成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这样说,绝不是说宗教文化全等于中华文化;恰恰相反,我们认为,同宗教思想一样,在中国,宗教文化在社会文化领域中从来不曾占据主流位置;在社会主义时期的当代中国社会,宗教文化也不会占据主流位置。
(二)从宗教信徒的人数、结构、素质来考察宗教的地位和作用
1、从信教人数考察
中华民族是以汉民族为主体的多民族共同体。有史以来,汉族人正式皈依宗教的信徒,如受具足戒的僧尼、喇嘛及道士、神甫、牧师或一般教徒,总是少数。尽管有些少数民族几乎全民信教,但从全中国人口总数来统计,信教人数始终是少数。
据1996年统计,在汉族为主的省份,信教人数比较多、占本省人口比例比较大的5个省是四川、湖南、福建、河南、浙江省,信教人数皆超过300万,在本省总人口中所占比例也只在10%左右。信教人数少、占本省人口比例比较小的省份,一般仅占全省人口总数的1-5%。在少数民族聚居的新疆、西藏自治区,信教人数达60%左右;但从全国来看,信教人数占总人口的比例,不足10%。
2、从信教群众的构成考察
老年人多,妇女多,农民多,文化水平低的人多,偏远穷困地区的人多。这“五多”的状况,近年来有所改变;但总体上看,变化不大。它说明,信教群众多数是普通的体力劳动者,多生活在基层,是求助的弱者。从道德品质说,他们多数心地善良,安分守己。在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以贯彻落实、正确引导的前提下,他们是社会中积极、稳定的力量。
近年来,宗教信仰者“五多”的结构发生了一些变化:中青年、男子、城市职工、白领阶层、知识分子、富裕地区的居民,信教人数有所增加,并有继续提高比例的趋势。他们的进入,对提高信教群众的整体素质和社会地位,激发宗教的活力,将产生一定影响。
3、从信教群众的素质考察
信教群众“五多”的结构决定了他们的整体素质不高。信仰素质多处于低层次信仰水平,对宗教教义缺乏深层次的理解,有浓厚的功利主义色彩,多把希望寄托在超自然的神力上,寻求祈福禳灾和精神安慰;对宗教的基本知识也往往缺乏了解,把握不准宗教的真精神。因此,容易被打着宗教旗号的坏人愚弄或利用。近年来,随着一批较高文化层次的知识分子加入宗教信仰者队伍,宗教内部的培养教育,信教群众的整体素质将得到提高。
4、从我国宗教问题与国际社会的关系看宗教的地位和作用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结束了孤立于国际社会之外的状况,与国际社会发生着日益密切的关系。中国宗教也不例外,开始从封闭走向开放,通过与国际宗教组织和学术机构的交流,丰富和提高自身的神学思想。与此同时,作为我国民间国际友好交流的一个方面,向外宣传了我国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为树立我国改革开放的良好形象、扩大经济文化交流,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在几次世界人权大会上,我国代表团的宗教界代表发言,起到了其他代表无法替代的作用。
另一方面,境外敌对势力把宗教当作“西化”、“分化”我国的突破口,千方百计地利用宗教进行政治渗透。他们利用国际人权组织会议在宗教问题上对我国人权状况大肆攻击。在新疆、西藏地区,他们极力扶植分裂主义势力,打着宗教旗号进行暴力恐怖与民族分裂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凡此种种,使我国宗教在改革开放和国际政治斗争中的地位凸显出来,引起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
综合上述三个方面的考察,我们的结论是:宗教的功能和作用主要在思想道德领域,宗教问题主要是思想认识问题;宗教的人员构成,主要是文化较低的普通劳动群众,活动于基层;宗教在改革开放和国际政治斗争中地位突出。
二、正确认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
(一)关于“鸦片论”
“宗教是人民的鸦片。”这是25岁的马克思(1818·5·5-1883·3·14)在1843年底至1844年1月所写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的一句名言。长期以来,我们习惯于教条主义、形式主义、主观唯心主义地理解这句话,从而使我们的事业受到损失。这句话的完整表述应该是:“宗教里的苦难既是现实的苦难的表现,又是对这种现实的苦难的抗议。宗教是被压迫生灵的叹息,是无情世界的感情,正像它是没有精神的制度的精神一样。宗教是人民的鸦片。”应该说,当时马克思所说的“鸦片”,与饱受鸦片烟之害的中国人民理解的毒品,是有所区别的;他主要是指医用镇痛剂、麻醉剂之意。我们认为,今日中国宗教,如果说还有“鸦片功能”的话,那么它主要体现在宽慰人心、缓和情绪、化解矛盾的“镇痛剂”作用上。特别是在社会转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竞争激烈,风险重重,生活起伏动荡,人们的思想、情绪不稳,因躁动不安、贪欲、嫉恨、烦恼、失望、愤恨等引起社会不稳定和浮躁情绪十分强烈。如果此时宗教能在宗教信仰者群体中发挥一些镇痛剂作用、清凉剂作用,应该是有利于社会稳定的。
(二)关于“颠倒的世界观”
“宗教即颠倒了的世界观”。这是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的又一句名言。这段话的完整内容是:“反宗教的批判的根据就是:人创造了宗教,而不是宗教创造了人。就是说,宗教是那些还没有获得自己或是再度丧失了自己的人的自我意识和自我感觉。但人并不是抽象的栖息在世界以外的东西。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国家、社会产生了宗教即颠倒了的世界观,因为它们本身就是颠倒了的世界。宗教是这个世界的总的理论,是它的包罗万象的纲领,它的通俗逻辑,它的唯灵论的荣誉问题,它的热情,它的道德上的核准,它的庄严补充,它借以安慰和辩护的普遍根据。宗教把人的本质变成了幻想的现实性,因为人的本质没有真实的现实性。”显然,马克思是把批判的矛头直接指向剥削阶级统治的国家与社会,鲜明地指出,因为那些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制度下的国家是“颠倒了的国家与社会”,“它们本身就是颠倒了的世界”,所以,在其基础上产生与发展并为其服务的宗教当然就是“颠倒了的世界观”。如今,在我们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的中国,依然有宗教存在;如果我们还强调宗教是颠倒的世界观,是否意味着我们的社会主义中国也是颠倒了的世界呢?
(三)关于“同宗教作斗争”
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所处的时代,是反动统治阶级利用宗教维护其反动统治和剥削压迫制度的时代。在那个时代,要进行无产阶级革命,推翻旧制度,就不能不首先把批判斗争的矛头指向为颠倒了的世界进行辩护的宗教和拼命维护反动统治的教会。所以马克思强调:“对宗教的批判是一切批判的前提。”“对宗教的批判就是对苦难世界——宗教是它的灵光圈——的批判的胚胎。”与此同时,他还特别强调,要把“对天国的批判”变成“对尘世的批判”,把“对宗教的批判”变成“对法的批判”,把“对神学的批判”变成“对政治的批判”。如今,新中国的宗教是摆脱了封建统治阶级桎梏和国外帝国主义操纵控制的人民群众自办的事业,是受国家宪法尊重和保护的事业;宗教界人士是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成员;广大信教群众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主力军之一。使全体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联合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这个共同目标上来,已经成为我们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处理一切宗教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已经被确定为我们与宗教界关系的基本准则。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仍然把“同宗教作斗争”作为马克思主义宗教观阐释的一项首要任务,就是犯了生搬硬套的教条主义的错误。
三、全面正确认识党关于社会主义历史时期宗教的理论方针政策
党关于社会主义历史时期宗教的理论方针政策,我们在前面已经做了正面阐述。经过新中国50多年的实践和理论探索,特别是改革开放20多年来的宗教工作实践和理论探索,我们党在如何正确处理宗教问题上已经形成了一整套符合我国实际的理论方针政策。实践充分证明,我们党的宗教政策基本上是正确的,我国宗教工作的形势总体上是好的。但是,毋庸讳言,在社会上,在我们的各级领导干部中,对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还存在着种种模糊认识。对此,我们有必要加以澄清。
(一)改革开放以来,宗教方面出现发展较快和某些混乱现象,是不是因为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太宽了?
改革开放至今20多年来,我国宗教发展的速度与规模确实是建国以来前所未有的。虽然,就宗教活动场所及教职人员总数而言,现在并没有建国初期多;但是,就其走势来说,当代中国宗教的发展是最强劲的。与宗教迅速发展的同时,还出现了一些混乱现象,主要表现在:新疆、西藏地区极少数分裂主义分子在境外敌对势力的支持下,打着宗教旗号或披着宗教外衣,进行各种违法犯罪的暴力恐怖活动和分裂主义活动;天主教内部受罗马教廷控制的一部分教徒,与我国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政策相对抗,形成一股在天主教爱国会之外的“地下势力”;基督教内部受境外宗教渗透的影响,教派分化,自由传道人大搞所谓“自由传道”活动,严重危害着社会的安定;某些地区,某些党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利用佛教、道教的名义滥建寺庙或大佛,搞所谓“宗教搭台,经济唱戏”,“树起一尊神,能富一方人”;某些佛教、道教寺庙,也存在着乱收徒、乱授戒、乱赶经忏和借神敛财的现象;伊斯兰教哲合林耶教派内部个别领导人,为一己私利,竟然大搞武装械斗;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宗教干预行政、司法、婚姻、社会教育的现象和群众宗教负担过重的现象,死灰复燃;一些违反现行宗教政策、伤害信教群众宗教感情的事件,时有发生;党政工作干部对宗教工作的重要性缺乏深刻的认识和理解,不善于全面正确地执行宗教政策,不善于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不善于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用简单的、粗暴的方法随心所欲地处理宗教问题,企图用行政手段淡化、遏制或消灭宗教,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造成信教群众对党的宗教政策的误解以及群众与党和政府的隔阂等。由于这些问题的出现,社会上和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中的一些同志,对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产生了怀疑,觉得现在对宗教失之于太宽,导致“宗教势力抬头”,提出要收紧政策。我们认为,这种意见是不对的。
1、宗教发展是快还是慢了,是多还是少了,自有其深刻的社会政治、经济、思想、文化、历史传统等多方面原因,也有宗教自身规律在起作用,是不依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当政者的政策当然能对此起到一定的影响和作用;但是,这种影响和作用是十分有限的,而且弄得不好还可能引发与主观愿望相反的结果。比如,在台湾、香港等中华文化圈内的地区,当局放手发展基督教,但这些地区的基督教人数始终仅占总人口的4-6%。而有些宗教,越是限制它、打击它、消灭它,它却发展得越厉害,甚至从地上转到地下,暗流汹涌。当今中国宗教发展快的原因相当复杂,其中有国际大环境的影响,有“文革”十年压制宗教的反弹,以及转型时期社会政治环境的宽松、经济条件的富裕、穷困地区的贫穷愚昧、发达地区的市场经济带来的生活动荡、党内和干部队伍内的腐败现象、社会风气的不正、政府行政部门对宗教事务管理不到位、宗教自身对社会的适应问题等等,原因是错综复杂的,绝不是一项宗教政策就能随心所欲地左右的。
2、宗教方面出现某些混乱现象,主要是由于国际大环境和国内小环境所决定的。特别是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政治渗透,是很大的原因。这种渗透与反渗透的斗争总要发生,而且必将长期进行下去,这是无法避免的。还有一些混乱现象跟基层党政组织薄弱、涣散,社会经济文化落后,精神文明建设滞后,经济利益驱动等有关,是社会上许多方面出了问题,怎么能怪罪到党的宗教政策上去呢?治理混乱现象,政府宗教工作部门要加大依法管理的力度,同时要靠党政领导部门以及工、青、妇组织,文化、教育、宣传、公安等工作部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才行,而不是改变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当然,世界上没有十全十美的事物,我们的宗教政策也是这样。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根据实际的需要,我们的某些宗教政策也应该做一些相应的调整,这是必然的,毫无疑义的。但是,这种调整是局部性的调整,不是根本性的变革;我们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就整体而言是要保持其长期性和稳定性。
3、宗教信仰者人数多了还是少了,宗教寺庙观堂多了还是少了,不是衡量宗教政策正确与否的标准。衡量宗教政策正确与否的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看是否把全体宗教信仰者团结在了党和政府的周围,把他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充分调动了起来,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做出了他们应有的贡献。只有全面正确地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广大信教群众才会更加信任党和政府,衷心拥戴党和政府,自觉自愿地服从党和政府的领导。反之,如果某个地区信教群众都与党和政府离心离德,拒绝接受领导,那么,就要首先考虑在贯彻执行政策上是否出了问题。中国共产党是全体中国人民根本利益的代表,当然也是各个民族、各种宗教信仰者根本利益的代表,理应得到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拥戴。如果我们的宗教政策不能调动信教群众的社会主义积极性,那么,加强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就会成为一句空话;而脱离群众的政策,肯定不是正确的政策。
(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权宜的策略,还是建立在科学理论基础上的长远的根本的政策?
有些人认为,宗教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旧思想、落后的意识形态,对我们共产党人来说是一种“无可奈何的存在”;只不过因为还有许多群众相信宗教,所以不得不允许它们的存在。因此,他们认为,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无可奈何的消极政策,是共产党的权宜之计或一种临时性的策略。作为“唯物主义者”和“无神论者”,他们总是希望中国的宗教徒越少越好,中国的宗教越弱越好。因此,在他们的工作中,在他们贯彻执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时,往往会以尽量限制、缩小、淡化、弱化乃至消灭宗教为标的。
显然,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
1、我国现存的五大宗教都是从旧社会走到新社会来的。经过20世纪50年代的社会主义改造,它们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已经获得了新生,已经成为人民群众自办的、受国家宪法尊重和保护的事业,已经成为社会主义社会上层建筑的一个组成部分,不能再把它们看作是旧社会的意识形态和残渣余孽。“文革”以后,它们再一次从绝处逢生,积极探索与社会主义社会的结合点,适应社会主义社会的要求,努力争取融入社会主义社会之中,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做贡献。对此,我们应该给予支持而不应予以排斥。这是因为在当代中国,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的政治、经济利益是根本一致的,他们之间的差异仅仅在于思想信仰上,前者是根本的,后者是次要的。
2、正如江泽民同志所说:“宗教的存在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将会长期存在并发生作用。”“我们共产党人是唯物主义者,我们不信仰宗教,同时我们坚持以科学的观点和方法对待宗教,努力认识和掌握宗教自身的规律。正确认识我国社会存在的宗教问题,关键是要立足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充分认识宗教存在的长期性,以及在复杂的国内外形势下宗教问题所具有的特殊复杂性。我们必须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条件下宗教存在的长期性,既不能用行政的力量去消灭宗教,也不能用行政的力量去发展宗教,而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立足长远,着眼当前,坚持不懈地做好宗教工作。”这就是说,宗教的产生、发展直到消亡,有其自身的客观规律。我党的宗教政策和我们宗教工作的根本宗旨,是顺应客观规律,立足我国国情,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而不是主观蛮干,做违反客观规律的事情。
3、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我们党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是我们党维护人民利益、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体现,也是最大限度团结人民群众的需要。我们要通过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大力加强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的团结,把他们的力量凝聚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共同目标上来。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绝不是对宗教放任自流;而是一方面要求尊重每个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另一方面要求坚持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要求宗教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活动,宗教活动不得妨碍社会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必须指出,我们强调全面正确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强调与宗教界“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的原则,强调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绝不等于中国共产党要利用宗教治国,那是某些境外别有用心的人故意散布的污蔑之词,我们的同志万万不可受其蛊惑而对我们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正确性发生动摇。
(三)如何在贯彻落实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中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的很多同志不愿引导、不敢引导、不善于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现象普遍存在。我们认为:
1、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是我们党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出发,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宗教工作的成功经验做出的科学论断,是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补充、丰富和发展,是我国宗教发展的正确方向。对此,我们的同志必须有深刻的理解和认识。
2、中国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有两个基础,第一是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一致性;第二是我国各宗教自身的不断改革与进步。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是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放弃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求他们从事的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支持他们努力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支持他们与各族人民一道反对一切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为民族团结、社会发展和祖国统一多做贡献。据此,我们认为,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基本内容包括:(1)社会主义中国有适应宗教存在与发展的宽松社会环境,宗教信仰是自由的,宗教信仰者的心情是舒畅的而不是受到压抑的。(2)宗教界要在政治上、法律上做到爱国守法,即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使宗教活动始终在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进行,始终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3)宗教界要大力加强神学(佛学、道学、经学)理论建设,注意弘扬宗教的真精神,即弘扬宗教教义中有利于社会进步、时代发展的内容,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要同歪曲宗教教义、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现象做坚决的斗争。
3、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是可以一蹴而就的,需要党和政府积极引导,也需要宗教界自身努力。我们的同志一定要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真诚地、满腔热情地与宗教信仰者交朋友,鼓励和支持他们努力发挥宗教中的积极因素为社会发展和稳定服务。那种认为共产党人“不需要什么宗教的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观点,是应该予以纠正的。
注释:
2001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前夕,李铁映院长要求世界宗教研究所配合会议赶写一批调研报告上报。所党委将任务交给冯今源同志,由他完成。在三个月之内,他带领室内同仁写出11份报告,本文即其中第一篇主题报告。本文系冯今源、胡安合著。上海社科院宗教研究所的《当代宗教研究》、河北社科院的《院报》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领导参阅》、《要报》等报刊均曾摘要发表过本文部分内容。
(来源:《当代宗教研究》2002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