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中国化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一部分。它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本原理应用于中国革命和建设中的宗教问题的实际,使二者正确结合的过程,也是中国共产党继承、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过程。这一过程在新中国60年的历史中,经历了曲折后进入成熟时期,最终形成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体系,成为中国共产党正确处理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理论和工作方针。
[关键词]宗教观;中国化;马克思主义;60年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研究是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重大课题,这其中也包含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化的研究。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中国化,就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本原理应用于中国革命和建设中的宗教问题的实际,使二者正确结合,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解决宗教问题的道路的过程,是中国共产党解决宗教问题的经验不断积累的过程,是在宗教理论和基本工作方针上逐步系统化的过程,是坚持和不断丰富、发展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过程。
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中国化进程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就已经展开,新中国成立后历经曲折逐步深化,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以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为标志,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化进程进入成熟阶段。本文主要就新中国成立60年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化问题作一阐述。
一、60年历程的简要回顾
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化的源头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马克思恩格斯在19世纪中后期的自由资本主义时代,创立了马克思主义,将空想社会主义转变为科学,为无产阶级政党领导工人阶级争取社会主义的斗争提供了科学的思想武器。他们在欧洲的社会主义运动中,不仅领导了工人阶级反对资产阶级的斗争,而且广泛研究了与社会主义密切相关的重大问题,其中包括宗教问题,创立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阐明了宗教问题与社会主义的关系。19世纪末20世纪初,列宁在领导俄国革命和建立苏维埃政权的初期,根据俄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需要,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与俄国的宗教国情相结合,在处理俄国革命中的宗教问题过程中继承、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
俄国十月革命胜利以后,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也伴随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中国的宗教国情不同于马克思恩格斯所处的德国,也不同于列宁所处的俄国,因此对马克思列宁主义宗教观就不能教条主义式的照搬,必须与中国宗教国情正确结合。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毛泽东首先进行了这种结合的工作,就处理好宗教问题提出了不少观点:如对群众反神权和鬼神迷信的斗争要加以引导,要服从反封建的政治斗争和经济斗争;对宗教徒要作具体的阶级分析;要保障民众宗教信仰自由;共产党人可以而且应当同宗教界建立政治上的统一战线;要保护宗教文化;指出帝国主义利用宗教作为他们侵略中国的工具,等。这可以说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化初始阶段的成果。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执政,开始了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的进程。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宗教问题,成为党和国家宗教工作的全新的课题。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化进程进入了新阶段。大体划分为前30年和后30年两个时期。
(一)新中国成立到“文化大革命”结束(1949-1976)时期。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化进程在继续推进中出现严重挫折。
新中国成立后到1956年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以后一段时期,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宗教问题。在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的过程中,没有一般地重复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有关论述,也没有简单照搬苏联的做法,而是继续走中国特色的道路。
建国初期,在总结宗教工作经验,纠正错误的过程中,党中央提出了我国宗教国情具有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的“宗教五性论”,奠定了新中国处理宗教问题的现实出发点。
在如何进一步处理好宗教问题方面,毛泽东郑重宣布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国共产党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强调要谨慎对待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改革和宗教信仰,要继续保持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统一战线,明确指出宗教信仰是精神世界的问题,和政治问题不完全一样,要慎重对待群众的宗教信仰,指出“企图用行政命令的办法,用强制的方法解决思想问题,是非问题,不但没有效力,而且是有害的。我们不能用行政命令手段去消灭宗教,不能强制人们不信教。不能强制人们放弃唯心主义,也不能强制人民相信马克思主义”。[1]要正确区分和处理宗教领域的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要运用马克思主义观点研究宗教。
这期间,周恩来作为国务院总理直接参与党和国家关于宗教工作的决策和具体的指导工作,也形成了比较丰富的宗教问题思想。主要包括:中国宗教国情同欧洲不同,宗教在教义上有积极作用,天主教基督教要割断和帝国主义的联系,中国的宗教要由中国人来办,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要十分谨慎,加强对宗教界的统一战线,宗教在新中国应研究怎样辅助社会进步,有益于社会,尊重和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不能用行政命令办法对待宗教,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要互相尊重、彼此团结、和睦相处,宗教要在国家宪法、法律和政策范围内活动,要开展宗教方面的对外友好往来,社会主义时期宗教还会长期存在。等等。
另外,当时主要负责党和国家民族宗教工作的李维汉为“宗教五性论”的提出作出了贡献,他还提出进入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领域中的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的观点,对宗教信仰自由的内涵作了完整的解释。
上述观点是新中国成立后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化的新成果,可以说构成了毛泽东思想的宗教观。
但是,后来中国的社会主义进程也经历了严重曲折。这种曲折也反映到处理宗教问题的实践中。在1957年以后的“左”的年代,尤其是“文化大革命”时期,由于教条主义的盛行,国家的社会生活贯穿以阶级斗争为纲,宗教工作领域也遭到严重破坏。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宗教理论被抛弃,被歪曲,党和国家的宗教工作遭到严重挫折,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中国化进程中断。只是到了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才开启了中国社会主义进程的新阶段——恢复和发展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科学体系,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阶段。在这一伟大进程中,也恢复、继承和发展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宗教理论,真正开创了中国特色的解决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道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化的进程重新恢复并逐步进入成熟时期。
(二)改革开放以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时期(1978-2009)。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化经历了邓小平理论的宗教观、“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宗教观和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宗教观的新发展三个阶段。
1、邓小平理论的宗教观。邓小平理论的宗教观集中反映了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在“文化大革命”后的拨乱反正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开创时期(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处理宗教问题的经验总结,它恢复了在“左”的时期被抛弃或被歪曲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宗教观的科学原理,并加以丰富和发展。
邓小平理论的宗教观集中反映在他个人的有关论述和1982年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19号文件之中。
早在建国初期,邓小平主持中共中央西南局工作期间,就十分重视少数民族的宗教问题。1950年7月21日,他在欢迎赴西南地区的中央民族访问团的大会上,谈到中国人民解放军进军解放西藏的时候就指出:进藏过程中“尊重藏民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不住喇嘛寺等,这样就赢得了藏族同胞的信任”。[2]他还领导西南局根据党中央的指示和西藏的具体情况,提出了和平解放西藏的十条政策,其中就强调实行宗教自由,保护喇嘛寺庙,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在1978-1982年的拨乱反正时期,邓小平对宗教工作多次作出了重要指示。1979年6月15日,邓小平在全国政协五届二次会议致开幕词时,指出建国30年来各民族的不同宗教的爱国人士有了很大的进步,代表党和国家明确否定了“文化大革命”对宗教界人士的不公正的待遇。同年9月1日,邓小平在听取第十四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的情况汇报时,强调宗教工作也有许多政策问题,要统战部议一议宗教问题。1980年4月19日,邓小平在《人民日报》发表《一件具有深远意义的盛事》一文,通过纪念唐代高僧鉴真,充分肯定了宗教人士在国际文化交流中积极作用。同年8月26日,邓小平在同十世班禅大师谈到西藏的发展时,指出对于宗教,不能用行政命令的办法,但宗教方面也不能搞狂热,否则同社会主义,同人民的利益相违背。同年10月15日,邓小平会见格林率领的英国知名人士代表团并接受电视采访时说:“我们建国以来历来实行宗教信仰自由。当然,我们也进行无神论宣传。马克思主义者认为,像宗教这样的问题不是用行政方法能够解决的。林彪、‘四人帮’破坏了我们一贯的宗教政策,我们现在开始恢复老的政策,特别是我们中国,一般都是少数民族在宗教信仰方面问题最多。我们要实行正确的民族政策,必须实行宗教信仰自由”。[3]邓小平关于宗教问题的指示,对于当时宗教问题领域中的拨乱反正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按照邓小平的指示,当时在胡耀邦的主持下,中共中央书记处对宗教问题进一步进行了专门讨论,并主持起草了《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这一重要文件,于1982年3月底下发全党。文件的观点,集中表明了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的恢复和发展。这个文件重申了党以前提出的并被实践证明是正确的科学的宗教问题观点和政策,又提出了一系列新观点。主要有:第一、明确提出宗教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这一论述改变了以前把宗教仅仅看成是一种唯心主义的意识形态的观点,对宗教的把握更为全面准确。第二、全面阐述了宗教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必然长期存在的根源。强调在社会主义社会中,随着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的消灭,宗教存在的阶级根源已经基本消失,也就是说,剥削阶级对宗教的利用和扶持已经不是宗教存在和发展的主要原因。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长期存在和发展的原因主要是:“由于人们意识的发展总是落后于社会存在,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旧思想、旧习惯不可能在短期内彻底消除;由于社会生产力的极大提高,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的建立,以及教育、文化、科学、技术的高度发达,还需要长久的奋斗过程;由于某些严重的天灾人祸所带来的种种困苦,还不能在短期内彻底摆脱;由于还存在一定范围的阶级斗争和复杂的国际环境,因而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一部分人中的影响,也就不可避免地还会长期存在。”[4]第三、明确指出在社会主义时期,我国宗教的状况已经起了根本的变化,宗教问题上的矛盾已经主要是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处理好宗教方面的人民内部矛盾,已经成为宗教工作的主题。同时又指出,宗教问题还受到某些阶级斗争和国际复杂因素的影响。这就抛弃了长期以来在“左”的影响下,坚持以阶级斗争为纲来处理宗教问题的指导思想,准确地把握住了社会主义条件下宗教问题与阶级斗争的关系。第四、要善于体察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的区别和联系。强调我国既是一个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又是一个有多种宗教的国家。“在宗教同民族的关系问题上,各个民族和各种宗教有不同的情况。有些少数民族基本上全民信仰某一种宗教,如伊斯兰教和喇嘛教,那里的宗教问题和民族问题往往交织在一起;但在汉族中,佛教、道教、天主教和基督教则同民族问题基本没有联系。因此,要善于具体地分析各个民族和各种宗教的不同情况,善于体察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的区别和联系,并且正确地加以处理。一定要警惕和反对任何利用宗教狂热来分裂人民,破坏各民族之间团结的言论和行动。在领导中国这样一个多民族大国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斗争中,我们党如果不能清醒而坚定地掌握这一方面的问题,我们就不能很好地团结各族人民共同前进”。[5]第五、处理好宗教问题主要反对“左”的倾向,又要防止和克服放任自流的倾向。第六、明确了处理我国社会主义时期一切宗教问题及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使全体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联合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这个共同的目标上来,并强调,任何背离这个基点的言论和行动,都是错误的,都应当受到党和人民的坚决抵制和反对。这就根本改变了在极“左”年代单纯把促进宗教消亡,甚至消灭宗教作为处理宗教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的错误观点。
邓小平理论的宗教观的历史性贡献是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系统地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处理宗教问题的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全面系统地提出关于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政策。
2、“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的宗教观。“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的宗教观集中表现为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在20世纪90年代到进入21世纪初,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理论的新贡献,表明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化进程进入成熟阶段。
1989年6月23-24日召开的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上,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正式建立。随后,国际上风云变幻,东欧剧变,苏联解体。国内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入和扩大,又经历了一场政治风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处于一个重要转折点。在宗教领域,当时尽管总的形势是好的,也出现不少错综复杂的新情况新问题。在新的形势下,党对宗教问题进一步予以重视,对处理好世纪之交的宗教问题又提出了一些重要思想。[6]
第一、民族宗教无小事,全党要高度重视宗教问题。早在1990年12月7日,江泽民在同全国宗教工作会议部分代表座谈时就指出:宗教问题是一个大问题。宗教问题是很复杂的,宗教具有一定的群众性,而且总是与政治问题结合的很紧。历史上,统治阶级总是利用宗教来加强统治。现实生活中,世界上不少国家和地区的民族矛盾和宗教纷争十分突出,频频引发流血冲突和局部战争,动乱不断。国际敌对势力把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作为对社会主义国家实行“西化”和“分化”的突破口。国内的敌对分子也利用宗教进行破坏活动。因此,宗教问题关系到我们整个国家的安定团结,关系到民族的团结、祖国的统一,关系到渗透和反渗透、和平演变和反和平演变的斗争。1993年11月7日,江泽民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又提出“民族、宗教无小事”的论断,以通俗的语言再次要求全党对民族宗教问题切不可掉以轻心,必须高度重视。2001年12月,他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又强调,做好宗教工作关系到加强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关系到推进两个文明建设,关系到加强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关系到我国的对外关系。
第二、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要有世界眼光。江泽民指出,要了解当今世界必须了解宗教,对宗教问题在当今政治社会生活中的影响,决不可低估。宗教常常与现实的国际斗争和冲突相交织,是国际关系和世界政治中的一个重要因素。我们观察和分析宗教问题,开展宗教工作,必须时刻注意并充分估计宗教的这些特点及其带来的影响。
第三、社会主义时期的宗教问题突出表现为根本上是长期性、关键是群众性和特殊的复杂性。正确认识我国社会存在的宗教问题,关键是要立足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充分认识宗教存在的长期性,以及在复杂的国内外形势下宗教问题所具有的特殊复杂性,而根本则是长期性。这是因为宗教作为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现象,其存在有复杂的自然根源、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世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科学技术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人类对自然界和社会运动的规律性认识大大提高,人们对宗教现象的认识也大大深化了。但从世界范围看,宗教不仅存在,还时有蔓延发展之势。这表明,人类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的程度,以及人们思想认识的水平,还远未达到足以消除宗教根源的程度。社会发生的剧烈变化,人们在物质生活或精神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困惑等情况,贫困、疾病、灾害、犯罪、动荡、战争带来的社会不安和苦难,以及生命和宇宙中还存在的很多尚未作出科学解释的现象,都可能成为促使人们到宗教中去寻求精神依托的原因。历史和现实都说明,宗教存在的根源在于现实社会,而现实社会的矛盾斗争和不平衡发展的长期性,又决定了宗教根源存在的长期性,决定了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宗教的特殊复杂性首先基于宗教是一种群众性的社会现象,他们往往成为社会各种势力利用和争取的对象,同时反过来它们又往往成为一些现实斗争和矛盾的依托和深刻的背景。人们争取和利用宗教力量,目的就是要争取和利用众多的信教群众。综观世界历史,各种宗教既相互联系又相互渗透,始终同复杂的社会政治斗争和民族关系交织在一起。统治阶级往往力图借助宗教来加强其政治统治,而被压迫群众为摆脱苦难也往往以宗教作掩护或号召而进行反抗。在当今世界,宗教更是为各派政治和社会力量所加紧利用,一些国家和地区矛盾激烈,冲突不断,往往与民族、宗教问题卷在一起。世界许多争端都有很复杂的民族、宗教因素。由于宗教牵涉到数量庞大的信教群众,而且总是与社会政治问题结合的很紧,因此,如何对待和处理好宗教问题,始终是一个很敏感很复杂的社会课题。
第四、社会主义时期宗教社会作用具有积极与消极的二重性。江泽民强调要充分调动宗教中的积极因素为社会发展和稳定服务。它还指出,我国宗教在其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中,与我国文化的发展相互交融,吸取了我国的建筑、绘画、雕塑、音乐、文学、哲学、医学当中的不少优秀成分,可以研究和挖掘其中的精华。宗教道德中弃恶扬善的内容对鼓励广大信教群众追求良好的道德要求有积极的作用。宗教通过对信教群众的心理慰籍,对稳定信教群众的情绪,调节信教群众的心理也有积极的作用。当然,肯定宗教中的积极因素,目的不是为了发展宗教,而是要努力使已经存在的宗教为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服务。在处理这个问题时,分寸一定要把握好。宗教中积极因素可以肯定,但不能夸大。
第五、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是尊重人权的表现,要保持这一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江泽民、强调,共产党人相信无神论,决不意味着就可以用“左”的态度对待宗教信仰。把人们信仰上的差异等同于政治上的对立,企图用行政手段去限制正常宗教或消灭宗教是错误的。对广大群众必须坚持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共产党人既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同时也要认真贯彻国家宪法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我们党的宗教政策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的基本理论同我国宗教的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在我国的具体表现。江泽民多次代表党和国家公开表明,党的宗教政策会保持长期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这是因为建国以来的实践证明,这个政策是正确的,只要正确贯彻这一政策,就有利于民族团结、国家和社会的稳定,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否则就会产生多方面的负效应。
第六、同宗教界政治上团结合作,思想信仰上互相尊重。1991年1月30日,江泽民在会见我国各宗教团体主要领导人的谈话时首次提出了这一原则。指出,总的来说,在我们国家,无神论者和宗教信仰者在政治上和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在思想信仰上的差异是次要的。我国各宗教团体的主要领导人,是在同我们党长期合作共事中经受了考验,是可以完全信赖的朋友。在我国宗教界还有一大批同我们党真诚合作的朋友。爱国主义和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我们党同宗教界合作的政治基础。有了这样的政治基础,党领导的各民族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就会不断巩固和发展。实践证明,只有政治上真诚团结合作,才能真正做到在信仰上互相尊重;而只有在信仰上互相尊重,才能有效巩固和加强政治上的团结合作。为此,要努力作好团结教育宗教界人士的工作,特别是要作好宗教界上层人士的工作,因为他们在信教群众中有相当的影响,作好他们的工作意义重大。同样,还要培养一支政治上热爱祖国,具有一定的宗教学识,能联系信教群众的年轻的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因为这是关系到我国宗教组织将来的面貌,是关系到我们党同宗教界长期合作的大问题,是具有战略意义的问题。
第七、国家要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从依法治国的角度做好宗教工作的重要保证。1991年2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作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在总结10余年宗教工作的基础上,正式提出了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的问题。指出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并不违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而是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需要,是维护安定团结和各民族人民根本利益的需要。阐明了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指政府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根本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和宗教活动制造的混乱和违法犯罪活动,有利于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这种管理决不意味着干涉宗教团体内部正常的宗教活动,更不是宗教政策收紧了。他们还强调,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的同时,要严防一切违反爱国爱教的宗旨,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这项工作必须加强,而绝不能削弱,更不能放弃管理。
第八、处理好宗教领域中的矛盾,要坚持“四个维护”的原则。1994年7月4日,李瑞环在同新形势下民族宗教问题研讨班学员座谈时,总结了前些年处理民族宗教问题的经验强调,民族宗教方面发生的问题,主要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也不排除有的问题带有对抗的性质。对于人民内部矛盾,只能用耐心说服、改进工作的方法来解决,绝不能把非对抗性的矛盾当作对抗性矛盾,人为树敌;不能把非对抗性矛盾激化为对抗性矛盾,自讨苦吃。对一些人利用民族宗教问题引发事端,制造动乱,我们也不能丧失警惕,必须严肃对待,果断处理。此类事端,有时是非对抗性矛盾和对抗性矛盾交织在一起,不明真相的群众和别有用心的坏人搅和在一起,增加了我们工作的难度。事实证明,正确地识别和处理这类问题,必须坚持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这两面旗帜。任何人以任何理由损害人民利益、践踏法律尊严都是不能允许的,都必须坚决制止。1995年11月5日,李瑞环在班禅转世灵童寻访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上,在分析与达赖集团的斗争时,鲜明地指出,在我们国家,任何人、任何团体,包括任何宗教,都应当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绝不能允许违反国家法律,损害人民利益,制造民族分裂,破坏祖国统一。这是最基本的行为准则。
第九、在坚持扩大开放的前提下,独立自主自办教会,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是基于我国曾经长期遭受帝国主义侵略和掠夺,有的宗教被帝国主义控制和利用的历史事实,是我国信教群众作出的自主选择,为我国社会各界所欢迎,并得到世界许多国家组织和人士的理解和支持。随着对外开放的扩大,我国宗教界与世界各国宗教界的友好交往日益增多,但境外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的渗透的问题也日益突出。对这些动向,必须保持高度的警觉,切实加以防范。要继续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在独立自主、平等友好、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增进与各国人民及宗教界的相互了解和友谊,为维护世界和平作出积极贡献。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外宣传工作,把我国宗教政策和宗教信仰自由的实际情况介绍给各国人民和宗教界,以增进了解,减少误解,争取国际舆论,维护我国的国际形象。
第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1993年11月7日,江泽民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正式提出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论断。他指出,宗教是一种历史现象,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将长期存在,如果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不相适应,就会发生冲突。这种适应并不要求宗教信徒放弃有神论的思想和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在政治上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同时,改革不适应社会主义的宗教制度和宗教教条;利用宗教教义、宗教教规和宗教道德中的某些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我国过去进行的宗教制度的改革是完全必要和正确的,使我国的宗教迈出了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要一步。宗教界应当在这个基础上,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继续前进,而不能倒退。1999年3月,江泽民在同全国政协九届二次会议的民族、宗教界委员座谈时,进一步阐述了“相适应”两方面的涵义:一是信教群众要遵守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法律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宗教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二是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宗教界要爱国、进步,要为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发展多做贡献。我国宗教界有爱国的好传统,要继续发扬光大。宗教界人士和宗教团体要运用自己的影响,引导信教群众爱国守法,抑恶扬善,服务社会。在2001年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江泽民又提出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两个基础,两个要求,两个支持”的新概括。两个基础,一是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一致性,二是我国各宗教自身的改革和进步。两个要求,一是要求宗教界和信教群众爱国守法,二是要求宗教活动要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两个支持,一是支持宗教界努力对宗教教义做出符合社会进步的新解释;二是支持宗教方面反对一切利用宗教进行的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为民族团结、社会发展和祖国统一多作贡献。
第十一、共产党员不能信仰宗教,要对群众进行唯物论无神论教育。近些年,针对中国共产党党内受到有神论、迷信甚至邪教影响的具体情况,江泽民强调宗教世界观同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是根本对立的,共产党员不能信仰宗教,不能参加宗教活动。他说,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是我们共产党人的指导思想,我们应该学习并坚持历史唯物主义观点,要有宣传马克思主义无神论的勇气。对那些参与宗教活动的党员,要耐心进行教育,使他们逐步摆脱宗教束缚。对那些利用宗教谋取私利,甚至支持、策划违法活动的党员,一定要按照党纪国法严肃处理。至于对群众进行无神论教育,要同对党员的要求区别开来,并同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同培育“四有”新人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要善于用唯物主义的观点说明宗教信仰的根源,下功夫提高人们的科学文化素质,防止简单从事而伤害信教群众的宗教感情,防止用行政命令的方法强迫人们不信教。
上述观点,进一步丰富、深化了我们党关于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理论,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已显现雏形。
3、十六大以来党的宗教观的新发展。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新要求,提出了一系列关系全局的重大治国的战略思想。特别是提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思想,紧紧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主题,继承和丰富了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和国家的宗教工作在全面贯彻十六大明确提出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保持连续性稳定性基础上,进一步贯彻党中央新的治国理念,理论和实践都有了新发展。
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7]
第一、宗教关系是事关党和国家全局的重大社会关系,宗教工作必须服从服务大局。胡锦涛总书记在2006年7月召开的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宗教关系是社会政治生活领域涉及国家全局的五大社会关系(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之一,强调能否保持和促进宗教关系的和谐,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事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事关党和国家的兴旺发达和长治久安,全党必须高度重视。这表明党中央对宗教问题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得到提升。围绕上述精神,又具体深化了对宗教问题重要性的认识:宗教问题既是信仰问题,又是很复杂的社会问题,很敏感的政治问题,也是当今世界广泛存在、远未解决的重大热点问题。宗教因素使民族问题更趋复杂,使人权问题更趋复杂,使国际关系更趋复杂,使一些国家国内的关系和矛盾也更趋复杂。宗教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增多,越来越关系到我国的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也越来越关系到如何扩大我们党的执政基础,巩固我们党的执政地位,提高我们党的执政能力,宗教工作的重要性日益突现。在围绕中心中定位,在服务大局中尽职,始终是宗教工作必须把握的重要原则。宗教工作要立足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始终服从和服务于发展这个第一要务,从巩固和扩大党的执政基础的高度,团结和引导广大信教群众,积极投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要着眼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着眼祖国完成统一大业,着眼促进和谐世界建设,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加强宗教工作,努力实现宗教与社会和谐相处,各宗教和谐相处,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和谐相处。
第二、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宗教工作,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宗教工作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以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宗教工作。在新的形势下,要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对于宗教问题的认识不能简单地坚持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的基本结论,更要坚持马克思主义认识和分析宗教问题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对宗教的认识会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而变化,但是对宗教的认识一以贯之的东西,就是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就是坚持我们党的立场和观点。要以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为指导,立足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看宗教,放眼世界看宗教,着眼发展改革稳定大局看宗教。准确把握世界宗教问题的发展变化及对我国的影响,深刻认识宗教问题的长期性、特殊复杂性和重要性;准确把握我国宗教问题的新特点、新趋势,深刻认识宗教工作的政治性、政策性和群众性;要把握宗教问题的规律性,全面认识宗教产生和存在的深刻历史根源、社会根源、心理根源,全面认识宗教在社会主义将长期存在的客观现实,全面认识宗教问题同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方面因素相交织的复杂状况,全面认识宗教对相当一部分群众有较大影响的社会现象。既不能用行政手段压制宗教,也不能放弃对宗教事务的管理,要增强宗教工作的预见性,主动性。
第三、以人为本,尊重人权,尊重和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及合法权益。这首先表现在从以人为本的高度对宗教问题内涵的新阐释。即宗教问题实际上就是宗教关系问题,主要表现为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之间的关系,高度重视宗教的群众性,将宗教工作的基本任务定位在处理好宗教方面的人际关系。明确指出信教群众和爱国宗教界人士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积极力量。其次,坚持将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放在党和政府宗教工作方针的第一条,指出这是我们党维护人民利益、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体现,是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的必然要求,也是把广大信教群众凝聚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再次,强调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国家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信教群众作为公民必须依法履行对国家对社会的义务。对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都要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开展法制教育和公民道德建设,普及科学文化知识特别是现代科学知识。
第四、以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的颁布为标志,宗教事务法制建设进入新阶段。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的颁布。颁布实施《条例》是宗教工作发展的客观需要,是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重要内容,是落实依法行政要求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积极举措。这是党对宗教问题和宗教工作认识上的进一步深化,是宗教工作的一件大事,是依法治国的一件实事,标志着我国宗教方面的法制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宗教事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迈出重大步伐。
第五、进一步强调充分认识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遇到的新挑战和境外势力利用宗教对我进行渗透的严重危害性和抵御渗透的长期性、复杂性和紧迫性,正确把握扩大开放和抵御渗透的关系。在我国日益加大对外开放的情况下,境外势力利用宗教对我的渗透活动进一步加剧,要充分认识抵御渗透的长期性、复杂性和紧迫性。强调境外势力利用宗教对我渗透的主要动机和实质并不在于扩大某种宗教的影响,更在于在意识形态领域同我们争夺群众,就是要助长和强化我们党和国家政权与宗教之间的疏离和对立,培养越来越多的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和我们党执政的力量,从根本上动摇我们党的执政基础。要把抵御渗透工作作为宗教工作的重中之重抓实抓好。对于抵御渗透,要未雨绸缪,把工作做在前面,努力争取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增强抵御渗透工作的主动性、预见性和针对性。要按照推动建设和谐世界的总要求,积极支持和鼓励我国宗教界在平等友好的基础上与国外宗教界开展对外交往,善于利用国际社会宣传自己,积极营造对我有利的国际舆论环境,增进国外对我国宗教信仰自由的真实情况的了解和理解。
第六、加强爱国宗教团体建设,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宗教人士队伍。这是新世纪新阶段巩固和发展对宗教界爱国统一战线的新要求。要深入研究新形势下宗教界爱国人士成长的特点和规律,加大培养力度,努力形成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的宗教教职人员队伍,既政治上要十分清醒,能继承和发扬老一代宗教界代表人士的优良传统,坚持走爱国爱教的道路,与党和政府团结合作,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不动摇;要有较高的宗教学识,努力提高道德素养,树立良好的宗教职业者的形象,在信教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要有一定的现代管理、科学知识等;保证宗教组织的领导权牢牢掌握在爱国爱教人士的手中。培养任务要从早抓起,从长计议,特别着眼于年轻教职人员的培养,既要有战略的考虑,又有具体的政策措施。通过上述工作,不断团结一批宗教界代表人士,通过这些代表人士来做信教群众的工作,从而扩大我们党的群众基础。
第七、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要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这是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涉及宗教方面的重要论断。强调在我国现阶段,要更多地重视宗教的积极作用。对我国宗教积极作用的肯定,已经从确认广大信教群众和爱国宗教界在社会政治方面都是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到进一步肯定宗教教义、宗教道德和宗教文化中也含有有利于社会发展、时代进步和健康文明的内容,完全可以引导宗教界挖掘和弘扬。充分肯定宗教界为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广泛凝聚信教群众的智慧和力量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民族团结服务;能够加强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的团结,努力增进广大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政治上的广泛共识,共同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和义务;能够不断增进不同宗教之间的尊重和理解,加强宗教间的对话和交流,尊重差异,增进共识,形成和保持“和而不同”的境界。当前,特别要发挥统一战线优势,支持和推动宗教界发挥宗教思想道德文化中的和谐理念,挖掘和弘扬宗教教义、宗教道德和宗教文化中有利于社会发展、时代进步和健康文明的内容,对宗教教义进行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对有利于和谐的教义思想和行为规范加以挖掘和提倡,同时消除那些不利于和谐的因素和现象,从而在思想和实践两方面,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多做贡献。
第八、立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从政治、社会、文化层面进一步全面推进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相和谐。十六大以来,进一步深化了对“相适应”问题的认识。指出,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在不同的阶段会有不同的要求和表现形式,对不同的宗教来说也有不同的要求和途径。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要与时俱进,坚持求同存异、团结多数的原则,认真处理好传统与时代的关系、继承和发展的关系、教情和国情的关系,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从党和政府方面,必须提高解决宗教问题的执政能力,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做好积极引导的工作。具体来说,在政治层面上,要进一步加强对宗教界和信教群众的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公民意识、国家意识,要对一些具体而又重要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找到好的办法和措施。在社会层面上,要进一步研究和探索宗教界和宗教团体服务社会的范围和途径,为他们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创造条件。在文化层面,进一步研究包括教义、教理在内的宗教文化和以马克思主义为主导的社会主义文化之间的关系,既不能过分夸大也不能完全否定宗教对人们精神生活的作用。从宗教方面来说,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要从八个方面进行努力。一是坚持爱国爱教、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独立自主自办。二是积极投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践。三是积极维护民族团结。四是积极维护社会稳定。五是积极挖掘和弘扬宗教文化中的有益内容。六是积极参与社会慈善事业。七是积极推进祖国统一大业。八是积极促进和谐世界建设。
上述基本观点和精神也已经反映到党的十七大相关文件及十七大以来的新发展之中。
综上所述,改革开放以来,党的第二代、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和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关于宗教问题的上述思想,表现出不同的阶段性特点,但都体现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程中,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化的步步深化,最终形成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
二、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
党的十七大在理论上的最大贡献,就是把党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形成的马克思主义创新理论成果,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整合为一个统一整体,统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包含着丰富的内容,其中也包含宗教理论。新中国成立6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化的成果,就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宗教理论。这一理论内容十分丰富,构成了一个完整体系。
党中央和理论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体系要点的简明概括
随着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逐步形成,党中央已经适时对其丰富的内容进行简明的理论概括。在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工作期间,就有两次进行了这方面的工作。
第一次是1994年7月4日李瑞环同“新形势下民族、宗教问题研讨班”学员座谈中,首次从8个方面进行了概括。
在2001年的中央工作会议上,李瑞环又进一步对于党的宗教观的要点,从8个方面扩展为10个方面。即:
“1.宗教有其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将长期存在,我们不能用行政力量去消灭宗教,也不能用行政力量去发展宗教。
2.宗教信仰自由受宪法的保护,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3.要宣传无神论,但不能把有神论和无神论的区别等同于政治上的对立,要坚持政治上的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
4.国家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制止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5.我国宗教方面的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但在一定条件和一定情况下也可能出现对抗性的问题,要严格区别、妥善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
6.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不允许任何境外宗教团体和个人干预我国宗教事务。
7.爱国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要充分发挥其作用。
8.有计划、有组织地培养爱国宗教教职人员队伍。
9.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10.所有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都必须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8]
10个方面和8个方面在时间上相隔7年,这7年中,党和国家在处理世纪之交国内的宗教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过程中又积累了新的成功经验,这些经验进一步理论化逻辑化。“10个方面”的新发展主要表现在,原来的第3条修改为“要宣传无神论,但不能把有神论和无神论的区别等同于政治上的对立”,正面提出在我们国家是需要宣传无神论的,但又特别强调有神论和无神论在世界观上的差别和政治上的对立有重大区别不能划等号。第5条,在重申宗教方面的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的前提下,也指出了宗教问题的复杂性,突出强调要正确认识和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第6条涉及对待外国的宗教问题时突出了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的渗透问题。将第7条划分为两条。增加第10条,提出“四个维护”的重大原则。从8条到10条,反映了宗教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反映了对于宗教问题的新认识,也反映了处理宗教问题的新经验。总之,10个方面的概括内容更为充实,表述更为严密准确。上述概括说明,中国共产党关于宗教问题的理论和政策不但逐步形成了系统的成熟的理论体系,而且不断努力进行这一体系的逻辑建构。
从2001年到现在又过了将近9年,党和国家宗教工作的理论和实践的新进展又为进一步建构、充实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体系打下了坚实基础。这期间,国家宗教事务局党组提出的“社会主义的宗教论”和“社会主义的和谐宗教论”为深化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体系作出了重要贡献。另外,朱晓明提出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宗教观”、方立天提出的“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何虎生关于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研究也为建构体系工作中提出了新观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体系的内在逻辑
我们根据从邓小平理论的宗教观到十六大以来的新发展积累的丰富成果和党中央的两次理论概括,在相关研究成果的启发下,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体系的逻辑作出如下的阐述。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体系的主题:妥善处理宗教矛盾,促进宗教和谐,维护社会安定,服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体系的两个基本层次。
基础层次是反映宗教规律性的理论问题,围绕着什么是宗教、宗教的根源、宗教的发展、宗教的社会作用等基本理论问题展开。第一、宗教是基于对超自然力量信仰的一种社会、文化及历史现象。第二、社会主义时期长期存在着支撑宗教存在发展的自然根源、社会根源、认识根源和心理根源。第三、社会主义时期宗教的社会作用具有积极和消极的二重性特征。第四、中国宗教国情的特点根本是长期性、关键是群众性和特殊的复杂性。第五、我国一些宗教与民族关系紧密,宗教问题与民族问题往往交织在一起。
应用层次是解决宗教问题的基本方针。第一、根本宗旨:处理一切宗教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使全体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联合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这个共同目标上。第二、基本政策:以人为本,全面正确地实行宗教信仰自由。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国家实行政教分离、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的原则。公民在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履行自己作为公民对国家应尽的义务。第三、依法管理:国家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使宗教活动正常有序。第四、对外关系: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在独立自主、和平友好、互相尊重的基础上,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宗教界的友好往来,同时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对我的渗透。第五、统战工作:处理同宗教界朋友之间的关系的原则是政治上团结合作,思想信仰上互相尊重。发挥爱国宗教团体作用,争取、团结和教育宗教界人士,培养好一支爱国爱教的教职人员队伍。第六、基本途径: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全面正确地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国家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巩固和发展对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目的都是为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的集中表现。第七、党内建设:共产党员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不能参加宗教活动。对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思想政治工作要包括唯物论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的内容。
理论是基础,涉及什么是宗教、宗教的根源、宗教的社会作用、宗教国情的特点等。基本方针是在理论指导下做好宗教工作的指导方向。二者紧密联系,相辅相成。总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作为一个完整的逻辑严密的体系,是马列主义宗教观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一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也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它还会随着党和国家处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中宗教问题新经验的积累,随着我国宗教学相关领域研究的深化,继续不断与时俱进,不断丰富、发展、完善。
参考文献:
⑴《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版。
⑵《邓小平文选》,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⑶《江泽民文选》,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⑷《新时期统一战线文献选编》,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7年版。
⑸叶小文:《宗教问题-怎么看怎么办》,宗教文化出版社2007年版。
注释:
[1]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762页。
[2]邓小平:《关于西南少数民族问题》,《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62页。
[3]中央文献研究室编:《邓小平思想年谱》。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134页。
[4]《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版,第55页。
[5]《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版,第68页。
[6]以下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的宗教观内容的归纳,主要参见《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江泽民文选》、《人民日报》中的有关文献,恕不一一列出文献出处。
[7]下述观点的归纳和简要分析依据的是十六大以来公开发表的胡锦涛、贾庆林、回良玉、刘延东等人的言论、党中央关于统一战线和宗教工作的文献、中央统战部、国家宗教事务局有关领导的言论文稿等。
[8]李瑞环:《关于统战工作的几个问题》,《中国统一战线》2002年第5期,第2页。
[作者简介]:龚学增(1945-),男,汉族,天津市人。中共中央党校民族宗教理论教研室原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民族理论学会顾问、中国宗教学会理事。主要从事民族、宗教理论和当代民族宗教问题研究。
(来源:《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