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中国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保护,尊重这种信仰自由是中国社会有序发展的基础之一,而这种保护则需要人们在认识上真正体会,在行动上得以具体落实,由此方可促进宗教服务当今中国社会,在社会稳定及和谐的维系上做出贡献。本文将对当前人们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理解加以阐述,对如何积极促进宗教服务中国社会提出自己的思考和建议。
[关键词]:公民 宗教 信仰自由 社会
To Safeguard Citizens’ Freedom of Faith and Promote Social Service of Religions
Abstract: For citize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freedom of religious faith is protected by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country. Respect to such freedom is one of the fundamental conditions for the orderly development of the Chinese society. To safeguard this freedom requires real understanding and concrete practice by the public, so that religions in China are encouraged to better perform social functions and help sustain social stability and harmony. The article discusses how freedom of religious faith is understood in contemporary China, and proposes some thoughts and suggestions on how to advance the social service of religions.
Key Words: citizen, religion, freedom of faith, society
当代中国公民宗教信仰自由问题本不应该成为一个持有异议、产生争论的问题,因为我们的宪法明确表示公民有这种自由,并且得到国家的保护。然而,最近有一些言论和文章却直接或间接挑战这一宪法原则和公民权利,对公民信仰宗教的现象横加指责、上纲上线。对之指责者并不去专门调查研究这些信教公民的社会表现和政治立场究竟怎样,而是单单因为公民信了教这一事实本身就对之严厉批评,视其大逆不道,将之看作我们今天社会的异己和另类。这种针对信教公民的无理谴责和危言耸听,造成了事实上对中国当今信教群众在社会上及政治上的歧视和排斥,从而也就给我们社会的和谐稳定、安定团结带来了潜在的危险。所以,为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尊严和权威,全面落实中国共产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我们应该重新学习宪法,更应该让那些不满并指责公民信教者好好补补宪法之课。
一、对宪法关于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正确理解
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后又经过四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部宪法对中国公民信教的问题有着明确说明。宪法第2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第36条则进一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1]在此,宪法的表述很清楚,年满十八岁的公民完全可以自由地选择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这两种选择都是平等的,不能因其中某种选择而招致社会的歧视。如果公民仅因为信仰宗教而被指责或被人说三道四,显然就不符合我们的宪法精神。这里,宪法并没有指某种特殊群体才享有宗教信仰自由,而是对全体公民的表达。也就是说,包括年满十八岁的大学生如果选择宗教信仰,这也是这一群体的公民应该享有的自由,并不能因为他们是大学生就要遭到特别指责,而其所在大学也不能由此而必须为之承受负担和压力。只要是“正常的宗教活动”,就理应受到国家的保护。所以,我们应关注的并不是什么样的公民群体会信教,而只能是其宗教活动是否“正常”。正如宪法所规定的,“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2]我们所不允许的,即这类“非正常”现象的出现。
其实,马克思主义也非常强调人类精神信仰的自由,马克思早在批评普鲁士书报检查制度时就已经指出,“你们赞美大自然悦人心目的千变万化和无穷无尽的丰富宝藏,你们并不要求玫瑰花和紫罗兰散发出同样的芳香,但你们为什么却要求世界上最丰富的东西——精神只能有一种存在形式呢?”[3]可以看出,马克思是主张精神信仰的多种多样即多元存在的,精神的不同存在、信仰的多种方式是不以我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因此,我们应该承认信仰的多样性,争取不同信仰的和平共处。习近平主席于2013年9月初在哈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夫大学发表演讲时也指明了不同信仰的共在和相互尊重,表示在当今世界“只要坚持团结互信、平等互利、包容互鉴、合作共赢,不同种族、不同信仰、不同文化背景的国家,完全可以共享和平,共同发展”。所以说,坚持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也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的基本立场。我们的宪法也正是正确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这一基本精神。
至于大学生或其他青年人群中出现了信仰宗教的现象,一没有必要过于敏感、紧张,二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际上,在中国当代社会处境中,信教的大学生和其他青年人也毕竟是极少数,远低于在整个社会人口中信教人数的百分比,故而仍属正常发展。即使是从思想教育的角度,在对人生理想、价值观的认知和无神论的教育上,也没有必要谴责宗教、指责大学生或其他年轻人,我们所应该做的也只能是健体强身,加强自身思想教育、道德理想教育和无神论教育对大学生等青年人的吸引力和感染力,改善改进我们思想教育的方法和组织形式,提高我们无神论教育及宣传的质量和水平,以我们的精神境界、追求和知识智能、智慧来打动青年人、争取并抓住社会人心,在多元思潮、多种精神的客观共在中提高我们自己的免疫力、竞争力和影响力。在这些方面的积极引导和指导,应该说我们的青年工作、群众工作还是很有优势的。但任何怨天尤人、大惊小怪、恼怒指责则只会暴露自己的无能和缺失信心、表现出其在教育、工作的理念及方法上已经落伍,而这种表现的结果则只会适得其反,达不到本想争取的目的。所以说,在精神信仰追求的自由上,我们一定要理解我国宪法原则的真谛,认识到为什么要坚持并保护这种自由,而不可能、也办不到靠行政命令的强迫或强力来解决思想信仰的问题。
二、关于中国社会对宗教的认识和评价
近百年以来,我们的舆论对中国社会现状和中国文化传统存在着一种误读,即坚持认为中国是世界上“唯一”宗教观念淡薄、上千年的传统文化不以宗教为主的国度及民族。其实,这种说法在学术意义上很值得商榷,在事实上也很不准确。当然,这里涉及到对宗教理解和定义的问题,同样也涉及到我们的文化对宗教的价值判断问题,故此才有儒教是否为宗教的长期争论。但值得注意的是,中国没有宗教、儒教不是宗教之说最早本来就是外国人所提出来的。这一看法可以追溯到明末来华传教的意大利耶稣会士利玛窦,他认为以基督教为标准的宗教要高于中国文化,故而认为代表中国文化的儒教不是宗教且低于宗教,希望中国士大夫知识阶层能够皈依他们所谓更高水平的宗教。且不论历史上关于宗教理解的纷争,仅就今日中国的国内、国际处境而言,过于强调、突出中国的“非宗教”性在政治上也是很不睿智的。当前境外敌对势力在大力渲染中国社会文化的“非宗教性”,借此夸大、凸显宗教与共产主义、社会主义和中国传统文化的差别及分歧,进而大肆宣扬共产主义、社会主义、中国政治和文化乃是“非宗教”、“反宗教”的,并据此想把中国社会文化及我们当前的主流意识形态打入另类,企图使我国在国际社会中被边缘化,被彻底孤立,被从世界文化共识中挤出去。而如果我们自己还特意强调这种“非宗教”性,则对这种攻击有意或无意形成了呼应、表示了承认和肯定,这无疑会给境外敌对势力攻击我们、排挤我们提供最直接的口实和所谓确证,其结果这一推一拉反而汇成了不利于我国宗教工作及宗教政策的合力。故此,我们应该谨慎对待这种曾流行、最近又被反复重提的“非宗教”论,从讲政治的意义上为我国继续深化改革开放、扩大国际交往创造更好、更佳的氛围、条件和选择。
对宗教的怎么看会影响到对宗教的如何办,那种从整体及基本观点上否定或贬低宗教的认知和行为,会使我们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发挥宗教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国家统一、推动民族团结的努力事倍功半,费力而不得好。目前,这种在根本意义和基本看法上对宗教作负面之论的意向,实际上已在宗教认知和宗教工作实践上造成了矛盾和悖论,使人们对我们宗教政策的依据和意向会产生怀疑和不解。一方面,我们强调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发挥宗教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让我国宗教形成爱党爱国爱教的发展方向,使广大信教群众尤其是宗教领袖跟党一条心、保持与党的一致,听党的话,跟党走;基于这一思路,我们组织了对宗教领袖的学习培训,开设了让宗教界参加的各种研讨班及论坛,在宗教社团机构中建立了党的组织和政府管理体制,并在实施对宗教有效、积极管理的同时资助、维护宗教团体和教职人员的基本生存和社会保险,使中国宗教界感受、体会到党和国家对宗教的关怀和支持。但另一方面,却又反复在我们的重要报刊杂志和公开媒体上明确在最根本的认知上否认和否定宗教,让人们与宗教在意识形态及价值观上划清界限、保持距离,甚至对宗教加以批判,结果实际上把宗教当作了中国社会、中国政治和中国文化的另类或对立面;这些说法没有考虑或顾忌宗教界的情感和反应,没有细想由此可能会造成宗教界与我们的生分和隔离,而且也会使我们的上述积极做法徒劳无功。这些在核心点和基本点贬损、否定宗教的言行,显然并不符合“更多地从积极方面来看待宗教,肯定宗教在促进和谐方面有积极作用”、“积极弘扬宗教教义中扬善抑恶、平等宽容、扶贫济困等与社会主义社会道德要求贴近的积极内容”这一基本精神,从而也就很难真正“带领信教群众积极为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实现“使信教群众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下最大限度地团结起来”的强国使命。这种矛盾和悖论很容易让人质疑我们的政策水平和管理智慧,也会使我们的理论与实践难以有机协调、达成一致。
三、中国共产党与宗教的关系问题
若仔细分析,这里所涉及的仍然是我们在以往认识上还没有解决的老问题。而要想促进宗教积极有效地服务当今中国社会,则理应彻底、根本地解决好这些问题。其中一个最为敏感的问题,就是中国共产党与宗教的关系问题,其复杂一是在于如何认识中国的政党与宪法的关系,如何理解党员与公民的身份处境;二是在于如何理清在信仰层面的政治与宗教、意识形态与社会存在、以及信仰价值与理想追求等关系错综复杂的纠缠和交织。例如,坚持共产党员不能信教,主要应是从党的组织内部教育、整顿这一考量来坚定党员的政治信仰、加强党员的组织纪律、保持党组织自身的政治纯洁性、先进性及先锋队作用这种政党政治的意义上所言的,应是从组织系统和纪检层面来抓的,而没有必要把共产主义这种政治信仰与宗教信仰相等同、相并列和相比较,更没有必要过于在价值意义或意识形态、世界观上去贬损宗教、否定宗教。我们不能把共产主义这种政治信仰等同于宗教信仰,因为这种等同无意中会使我们的政治组织也被误解为一种宗教或准宗教组织,混淆政治信仰与宗教信仰的异质性和异层性,降低了党的领导地位和政治身份。至于个别党员拜神信鬼、算命求卦、参与迷信活动则必须得到整治,但这种负面性并不能完全被归为宗教;虽然宗教中仍有迷信等糟粕,这些迷信却不是、也不能被完全等同为宗教。宗教有清除迷信、不断改进和革新的任务,但宗教不是迷信,二者本质有别。宗教与迷信的关系和区分,在建国以来的历史中已有过激烈的讨论,后来也达到了相对的共识。我们不能因为共产党内有腐败就把二者等同,而仍必须强调并坚持党的先进性、崇高性,坚持党的领导地位和指导作用。同理,我们也不能因为宗教中有迷信就把宗教完全与迷信等同。我们仍需充分肯定宗教中所体现的超越境界、崇高人性、世间关爱和自我谦卑,必须发挥宗教信仰积极因素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让中国宗教精神的精华有效参与我们“中国梦”的构设和实现。至于提出党员可能会被宗教组织掌控的担心,则首先应该对我们的党保持有充分的自信,看到中国的宗教社团组织实际上也是掌握在我们党和政府的手中的,我们党对宗教乃有着更多的主动权,而且正在系统地对我们的宗教界开展爱党爱国爱教的教育培训。中国共产党在处理与宗教的关系上已经建立起理论正确且行之有效的“党的统一战线理论”,在以往的理论阐述和社会实践中都非常成功。在此,我们在处理我党与宗教的关系上应该多谈、多用“党的统一战线理论”、“党的群众路线理论”和“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理论,多做化解矛盾和统一和谐的工作。当然,中国执政党与宗教的关系这一问题既然已经重新提出,就理应得到妥善解决。在此,我们应该注意政治和政策是党的“生命”之论,应该有我党在新形势下正确处理好宗教问题的新思路。
还有一个敏感问题则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无神论”的政党是否必须批驳“有神论”,强调其“无神”意义。如果不是专门讲二者在政治意识形态上的对立,那么“有神”与“无神”实际上在认识论上是非常值得深究的问题,并不是简单说说就成的。从人类的认识史来看,“有神”观念和“无神”观念实际上是一个硬币的两面,自人类有宗教存在以来就一直在互动发展,我们应该对之展开哲学意义上的深入探讨,深化人们的认识。应该承认,我们当前对“有神论”的发展历史研究较多,而对“无神论”的发展历史研究太少,鲜有这方面的理论文章和学术专著问世。党和国家近些年来在这一方面也有较大的投入,但目前成果不多、成效不大,确实值得我们思考和研究。而专门承担这一重要任务的有关部门和研究机构也应该好好反省和总结经验教训,集中精力、加大力度来认真搞好对无神论的系统研究,及时推出高质量、高水平的研究成果,以不辜负党和政府的期望及要求。仅就无神论的发展而言,我们就可以追溯其从古代不承认多神存在的朴素无神论到不承认包括绝对一神的任何神明存在的哲学无神论,从自然无神论到战斗无神论,从宣称纯粹理论无法证明神之确实存在的理性无神论到以唯物史观为指导的科学无神论,这一发展线索很值得我们梳理研究,只有这样才能相对说清“有神”或“无神”之问题。中国宗教学完全可以展开对这一问题系统而深入的研究,也应该在大学教育中有相应的课程。在理论界、学术界和高等教育界,我们一定要提高上述研究的学术水平和理论质量,应以我们的学术实力和研究功底来赢得国际学术界的认可和钦佩,形成中国特色宗教学研究包括无神论研究的国际地位及声誉。
而在思想意识层面,非常明确地强调共产党应与宗教作斗争、与有神论划清界限的则主要是列宁的相关论述,但其理论前提是当时宗教存在的社会处境,以及无产阶级政党反对资本主义的历史使命。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列宁仍然清楚表明:“既然如此,我们为什么不在自己的党纲中宣布我们是无神论者呢?我们为什么不禁止基督教徒和信奉上帝的人加入我们的党呢?”[4]也就是说,列宁所创立的无产阶级政党一没有在党纲中公开宣布自己是无神论者,二是允许宗教信仰者加入无产阶级政党。究其原因,列宁虽然旨在从思想、认识层面来解决这个问题,但这对于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立场、方法的列宁而言,也仅是一种浅层次的解决办法,因为他意识到仅靠书本、说教并不解决根本问题。为此,列宁进而强调,“我们无论如何也不应当因此而‘从理性出发’,离开阶级斗争抽象地、唯心地来提宗教问题,……如果认为,在一个以无休止的压迫和折磨劳动群众为基础的社会里,可以用纯粹说教的方法消除宗教偏见,那是愚蠢可笑的。如果忘记,宗教对人类的压迫只不过是社会内部经济压迫的产物和反映,那就是受了资产阶级观点的束缚。如果无产阶级本身的反对资本主义黑暗势力的斗争没有启发无产阶级,那么任何书本、任何说教都是无济于事的。在我们看来,被压迫阶级为创立人间的天堂而进行的这种真正革命斗争的一致,要比无产者对虚幻的天堂的看法上的一致更为重要。”[5]当今天在社会主义的中国讨论这一问题时,我们同样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宗教存在的社会处境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我们党的社会地位也出现了根本变化,即已经从推翻旧社会的革命党变为领导建设新社会的执政党。这样,既然我们在对中国社会经济这一基础、根本问题的认识上都已经取得了突破,都已经允许与之关联的私人企业家入党,那么就更没有必要纠缠在有神、信教这种思想认识问题上;在我们看来,全力以赴“带领信教群众积极为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则远要比这种思想梳理、思辨之究更为重要,更加迫切。
四、一点思考
如何更有效地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关键在于争取人心,掌握人心,而这种“暖心”工程则需要我们在民族、宗教界有一支我们信得过、靠得住、用得好的骨干队伍。在社会主义的社会环境中,虽然仍然存有共产主义思想与宗教意识的差异,但从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这一马克思主义基本观点来看,过于突出我们党与宗教界在其核心信仰层面的分歧和区别,并不利于我们与宗教界的骨干力量建立起那种“肝胆相照”、“同心同德”的融洽关系和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及思想)相适应,这一点确实值得我们深思。在此,不同信仰层面的区分,使各自能有机共构、求同存异,由此而不把自己逼到理论认知的死胡同、形成与其他信仰非此即彼的截然对立,仍是值得我们认真考虑的。此外,我们也可以好好研究并借鉴国际共运和当前社会主义国家中共产党与宗教关系的举措及经验,从而在我们今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中能够比较慎重地对待我们执政党与宗教的关系。的确,在深化思想理论认知的意义上,我们的主流意识形态与宗教意识形态、宗教价值观等信仰教义方面有许多难达一致的问题,对于这些棘手问题如果我们暂时还不能找到一个比较理想的解决办法,至少我们可以对之加以搁置或回避,采取“不争论”的方式来绕过这些容易导致矛盾或纷争的问题,留待以后去根本解决,而没有必要在当前就硬去触动和解决尚难彻底解决的相关问题,刺激和激化这些敏感点、使矛盾复杂化并引起本来没有必要的冲突。我们应该发挥主流意识形态在当前众多社会思潮中的引领作用和主旋律作用,是领导、指挥、引导、领唱,形成和谐之音、共同合唱,而不是包打天下、孤自独唱。我们的当务之急,是尽可能团结广大信教群众与我们同心同德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让宗教界在今天的社会服务、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等社会建设上发挥其最大限度的作用,共同且积极参与促进中华文化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之尽早实现的伟大事业。因此,我们的理论建设和学术研究应在这种积极引导和努力促进上下功夫、出成就。
注释:
[1][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013年版)》,人民出版社,北京,2013年2月,第27页。
[3]马克思:《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引自《马克思恩格斯论文学与艺术》(一),人民出版社,北京,1982年,第196页。
[4][5]《列宁专题文集 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人民出版社,北京,2009年,第222页。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世界宗教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来源:《世界宗教文化》2013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