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它同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宗教观的基本原理既一脉相承又不断与时俱进,它总结了工人阶级政党处理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经验教训,它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形成了完整的体系,它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在当代中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就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
[关键词]:中国特色;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体系建构
继党的十七大正式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党的十八大进一步强调要坚定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自信。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包含着丰富内容,其中也包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它是中国共产党在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主题的历史条件下,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在总结国内外处理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正确解决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宗教问题的理论。它形成于20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在整个90年代和21世纪初得到了重大发展,经历了邓小平理论的宗教观、三个代表思想的宗教观和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宗教观三个阶段。它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在当代中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就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
党的十七大后,笔者曾发表《试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一文,现根据党的十八大精神,从以下四个方面进一步就这一问题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思想渊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在思想渊源上同马克思列宁主义宗教观的基本原理,同毛泽东思想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
(一)坚持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本原理
马克思恩格斯在19世纪中后期的自由资本主义时代,创立了马克思主义。他们不仅领导了工人阶级反对资产阶级的斗争,而且广泛研究了与社会主义密切相关的重大问题,其中包括宗教问题,创立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阐明了宗教与社会主义的关系。
马克思和恩格斯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科学揭示了宗教及其规律。他们认为,宗教宣扬的神灵观念都不过是人们对支配自己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通过幻想认识的结果;宗教的根源不是在天上,而是在人间,必须在人类现实生活的过程中寻找宗教产生存在的原因;宗教的演变归根结底要用人类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去说明;宗教最终要伴随人类自觉掌握自己命运时刻的到来而走向消亡,但这要经历一个漫长的曲折的过程;宗教的社会作用具有二重性,宗教具有麻醉人们精神的作用,在阶级社会,统治阶级总是利用宗教维护自己的统治,被统治者往往也利用宗教达到自己的政治经济目的。关于无产阶级政党如何解决社会主义进程中的宗教问题,他们认为,科学社会主义与宗教在世界观上是对立的,二者不能调和;宗教本质上是精神现象,绝不能采取行政命令甚至暴力去对待宗教;要实行真正的宗教信仰自由,实行教会同国家分离,学校同教会分离;对宗教僧侣要进行阶级分析;在社会主义事业中,不能将宗教和无神论问题提到不适当的地位。
19世纪末20世纪初,列宁在领导俄国革命和建立苏维埃政权的初期,根据俄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需要,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与俄国的宗教国情相结合,形成了俄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列宁强调认识宗教必须以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以及阶级分析的方法为指导;着重分析了阶级社会中宗教的根源主要是社会根源特别是阶级根源;指出宗教在阶级社会是剥削阶级维护自己统治的精神工具;宗教教职人员的上层是剥削阶级的一部分,教会组织是隶属于剥削阶级国家的机构。关于工人阶级政党处理宗教问题的原则,列宁坚持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科学社会主义世界观与宗教世界观不能调和的观点;提出无产阶级政党处理宗教问题要服从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任务的原则;发挥了恩格斯的思想,提出宗教对国家来说是私人的事情,对工人政党来说就不是私事的原则;在社会主义革命过程中,要消灭宗教剥削及特权;实行教会同国家分离,学校同教会分离和彻底的宗教信仰自由;要注意争取团结进步的宗教界人士;对宗教信仰绝不能采取暴力手段;同时还要坚持对党员对人民群众进行无神论教育。
马克思列宁主义宗教观虽然产生于当时特定的时代,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有特定的国情背景和强烈的针对性,但上述基本原理是科学的,其基本精神为中国共产党的宗教观所继承。
(二)坚持了毛泽东思想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
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就十分重视宗教问题,特别是毛泽东提出了不少观点,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如对群众反神权和鬼神迷信的斗争要加以引导,要服从反封建的政治斗争和经济斗争;对宗教徒要作具体的阶级分析;要保障民众宗教信仰自由;共产党人应当同宗教界建立政治上的统一战线;要保护宗教文化;指出帝国主义利用宗教作为他们侵略中国的工具。
新中国成立后到1956年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及以后一段时期,毛泽东郑重宣布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国共产党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要谨慎对待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改革和宗教;继续保持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统一战线;指出宗教信仰是精神世界的问题,要慎重对待群众的宗教信仰,企图用行政命令的办法,用强制的方法解决思想问题,是非问题,不但没有效力,而且是有害的;要运用马克思主义观点研究宗教。
这期间,周恩来作为国务院总理直接参与党和国家关于宗教工作的决策和具体的指导工作,形成了比较丰富的关于宗教问题的思想。主要包括:中国宗教国情同欧洲不同;宗教教义也有积极的因素;天主教基督教要割断和帝国主义的联系,中国的宗教要由中国人来办;对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要十分谨慎;加强对宗教界的统一战线;宗教在新中国应研究怎样辅助社会进步,有益于社会;尊重和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不能用行政命令办法对待宗教;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要互相尊重、彼此团结、和睦相处;宗教要在国家宪法、法律和政策范围内活动;要开展宗教方面的对外友好往来;社会主义时期宗教还会长期存在。
毛泽东思想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同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初期的宗教问题正确结合的理论结晶,指导了党对于宗教问题的正确处理。
(三)对改革开放以来宗教学理论研究成果的吸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是改革开放以来逐步形成发展起来的,这期间,也吸收了宗教学界的一些研究成果。
首先,关于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研究。1979年,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编辑出版了30余万字的《马恩列论宗教》,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学者第一部全面展示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丰富内容的学术资料性专著。这本书说明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包含着十分丰富的内容,并非如“文化大革命”期间所宣传的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仅仅归结为宗教就是“鸦片”,是反动的错误论断。这一成果,为拨乱反正期间中国共产党全面系统提出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提供了理论支持。
其次,关于宗教是由“四个要素”构成的社会文化体系的研究。改革开放前,对于什么是宗教,基本上只是着眼于从唯心主义有神论世界观的角度为宗教下定义。这就忽视了宗教作为群众性的社会现象。改革开放后,宗教学界提出宗教是由宗教的观念、体验、行为、体制构成的社会文化体系的理论,并展开了宗教功能的多样性与积极消极的二重性的分析,成为科学认识宗教的长期性、群众性和特殊的复杂性,宗教的社会作用,国家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依据。
第三,关于宗教是一种精神文化的研究。改革开放前,对于宗教还是一种精神文化的研究很不够,宗教问题往往着眼于世界观和政治的角度。改革开放后,学术界提出宗教还是一种精神文化,宗教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部分,宗教文化有许多积极的成分的理论,为党和国家所肯定。
第四,关于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协调的研究。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之间的关系。学术界在总结国内外处理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经验教训基础上,提出在共产党执政的社会主义社会,既不能人为地消灭宗教,也不能任宗教放任自流,通过党和国家有效的宗教工作以及宗教方面的努力配合,宗教可以走上同社会主义社会相协调的道路。这一观点,为后来党中央提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大论断做出了贡献。
二、实践基础
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创立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但是由于社会历史条件的限制,马克思、恩格斯没有能够看到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也就没有可能直接参与社会主义时期如何正确处理宗教问题的具体实践。列宁在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的苏俄时期,依据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制定了社会主义时期处理宗教问题的政策法规,并进行了初步的实践,但实践很短他就与世长辞,未及面对大量新情况、新问题。如何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好共产党执政条件下社会主义时期的宗教问题,实践的主体只能是后来的共产党人。最具代表性的一是苏联共产党,二是中国共产党。
苏联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特别是列宁关于宗教问题的思想具体化为处理宗教问题的政策和法规,直接用于解决现实的宗教问题:即一方面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处理好国家与教会、国民教育同宗教的关系;另一方面,则在思想领域大力开展反对宗教有神论的无神论宣传教育。在这一过程中,体现出苏联共产党对于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在实际中运用的功与过。
苏维埃政权的初期,面对着强大的教会反革命势力的反抗,苏联共产党发挥了自己强大的政治优势,对于旧时代的教会特别是东正教会实施了政治改造,使之基本上站到了拥护苏维埃政权,拥护社会主义,爱国守法的立场,维持了几十年的政教关系大体协调的局面。苏联始终把坚持政教分离,绝不允许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干预司法、干预国民教育这方面的问题作为其处理好宗教问题的基础,不断强化充实这方面的政策、法规,在实践中坚持不懈地贯彻落实这些政策和法规。这样,就在全局上大体保持了宗教状况基本稳定的局面。
但是苏联处理宗教问题的实践也存在不少问题,留下了深刻的教训。第一、忽视了社会主义时期宗教存在的长期性、群众性和复杂性,企图利用无神论的宣传教育,在短期内削弱甚至消灭宗教,再加上简单粗暴的方法,结果往往使宗教工作事倍功半。第二、对于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运用,存在着片面性。相当长时间,将马克思、列宁关于阶级社会教会性质和作用的论断,不加分析地用于社会主义时期的宗教组织;将宗教世界观的消极性等同于宗教徒、宗教教职人员政治上的落后甚至反动;对宗教的社会作用,忽视对其积极作用的评价。在实践上,则继续“左倾”,例如在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过程中,在阶级斗争是主要矛盾的特定历史条件下,不能准确划清教会的反社会主义活动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的界限,混淆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在信教与不信教问题上,对信教群众尊重不够,甚至用行政手段干预正常宗教信仰。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又大幅度向右倾斜,任凭攻击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思想泛滥,特别是随着苏共背离马克思主义,在宗教问题上,也就否定了工人阶级政党的宗教政策的理论基础,导致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最终被抛弃。第三、对科学无神论帮助人们摆脱宗教影响方面估计过高。尽管理论上也在宣传只有现实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进程才是促进宗教削弱的根本因素,但由于把宗教仅仅看作是意识形态领域内的残余,从而指望强有力的科学无神论宣传就能在意识形态领域很快消灭宗教残余。在执行政策上,左右摇摆,缺乏政策的长期性、稳定性和连续性。第四、20世纪80年代下半期,随着苏联政治剧变,开始和西方和解。在宗教方面,戈尔巴乔夫也努力寻求和西方的共同点,从而也完全消除了对西方敌对势力利用宗教渗透的政治设防。西方宗教势力特别是梵蒂冈罗马教廷势力乘虚而入,国内反社会主义的宗教地下势力日趋活跃,甚至公开成立宗教政党,构成了危害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特别是民族分离主义与宗教势力结合,参加到促使苏联解体的过程中来。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的宗教工作也有过曲折。1957年以前,由于清除了教会中的帝国主义势力,由于废除了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由于宣布和实行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由于团结了广大爱国的宗教人士,我国宗教的状况发生了有利于社会主义的巨大变化。但在1957年以后的“左”的年代,尤其是“文化大革命”时期,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宗教理论被抛弃,被歪曲,党和国家的宗教工作遭到严重挫折,信教群众的正常宗教生活被禁止,宗教界爱国人士甚至一般群众也被当做“专政对象”,在宗教界制造了许多冤假错案,留下了深刻教训。
无论是在苏联,还是在我国出现的处理宗教问题的错误,提出了一个尖锐的问题,即如何找到解决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正确道路,实践呼唤着党和国家恢复马克思列宁主义宗教观的本来面目,重新科学认识宗教,深刻反思教训,处理好社会主义与宗教的问题。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开启了中国社会主义进程的新阶段——恢复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科学体系,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阶段,逐步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阶段。在这一伟大进程中,也恢复、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宗教理论,真正开创了中国特色的解决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道路,逐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体系。
三、体系建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包含着十分丰富的内容,已经构成一个完整的科学理论体系。
(一)党中央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要点的概括
1994年7月4日李瑞环同“新形势下民族、宗教问题研讨班”学员座谈中,首次从八个方面,归纳了中国共产党宗教观的基本要点。在2001年的中央工作会议上,李瑞环又进一步对于党的宗教观的要点,从八个方面扩展为十个方面。即:
1.宗教有其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将长期存在,我们不能用行政力量去消灭宗教,也不能用行政力量去发展宗教。
2.宗教信仰自由受宪法的保护,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3.要宣传无神论,但不能把有神论和无神论的区别等同于政治上的对立,要坚持政治上的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
4.国家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制止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5.我国宗教方面的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但在一定条件和一定情况下也可能出现对抗性的问题,要严格区别、妥善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
6.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不允许任何境外宗教团体和个人干预我国宗教事务。
7.爱国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要充分发挥其作用。
8.有计划、有组织地培养爱国宗教教职人员队伍。
9.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10.所有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都必须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1]
上述概括说明,中国共产党关于宗教问题的理论和基本政策不但逐步形成了系统的成熟的体系,而且不断努力进行这一体系的逻辑建构。进入21世纪之后,党和国家宗教工作的理论和实践的新进展又为进一步建构、充实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体系打下了坚实基础。这期间,党和国家有关部门、宗教学界按照中央的精神也以“社会主义的宗教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宗教观”、“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等理论形态为深化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体系作出了重要贡献。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是一个完整的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包含着十分丰富的内容,形成了完整的理论体系。在党中央以往概括的基础上,需要进一步阐述它的基本内容。
1、主题和精髓
宗教问题是社会总问题的一部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的主题是以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宗教问题为基本目标,通过科学认识宗教,做好宗教工作,妥善处理宗教关系,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积极作用,促进宗教关系和谐,维护社会安定、民族团结、国家统一,服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大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的形成过程,就是始终贯穿党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的思想路线的过程。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宗教观不能丢,丢了就丧失根本。同时,一定要以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宗教问题实际出发,着眼于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基本原理的运用,着眼于对宗教问题实际的理论思考,着眼于宗教工作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没有不断的随着实践的发展与时俱进,就不会逐步积累宗教工作的基本经验,也就不会形成关于宗教问题的新观点。总之,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的精髓。
2、关于社会主义时期宗教和宗教问题的规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的基础是关于社会主义时期宗教和宗教问题的规律,主要涉及:
第一、关于什么是宗教。科学揭示宗教和宗教问题的规律,首先要科学界定什么是宗教。对于什么是宗教,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和毛泽东,都没有明确下一个规范性的定义。在这个问题上,中国共产党经历了从强调宗教的有神论本质到强调宗教是一种社会文化历史现象的转变。
改革开放以前,恩格斯关于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虚幻的颠倒的反映的论断,曾长期被认为是宗教的定义。这就导致对于宗教主要是看重其作为唯心主义的有神论世界观的一面。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左”的年代,宗教有神论世界观的不科学性被认为是政治上的反动,由此导致在“文化大革命”中对于正常宗教的摧残和消灭,党和国家的宗教工作留下了深刻的教训。
1982年党中央《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的19号文件一开始就提出,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一定阶段的历史现象,有它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宗教信仰,宗教感情,以及同这种信仰和感情相适应的宗教仪式和宗教组织,都是社会的历史的产物。这是中国共产党对“什么是宗教”所作的新概括。19号文件则根据党和政府宗教工作的需要,明确指出宗教是由宗教信仰、宗教感情,宗教仪式和宗教组织等要素组成。这种说法改变了长期以来把宗教简单地看作是一种意识形态的观点,特别注意到了宗教仪式活动和组织这些外在的表现形式,使人们对宗教有了全面的认识,宗教工作有了明确的目标,即不是单纯面对有神论的宗教信仰,更主要的是面对宗教信徒的宗教活动、场所和组织,做好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工作。
不仅如此,随着宗教工作实践的不断推进,宗教还是一种精神文化的观点也为党和政府所接受。江泽民、李瑞环、贾庆林等党和国家的领导人,多次对于宗教文化的积极成分给予了充分肯定。
上述可以看出,对于什么是宗教,中国共产党逐步形成了关于宗教不仅仅是意识形态,还是一种社会文化历史现象的比较全面科学的认识。
第二、关于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长期存在的根源问题。对宗教存在和发展根源的认识,在社会主义的发展史上经历了曲折的过程。马克思、恩格斯、列宁都没有来得及对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以后宗教还将长期存在的问题进行过具体的阐述。而前苏联一度认为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以后,宗教的社会根源基本消失,宗教只是旧社会遗留的意识形态残余,只要依靠无神论宣传,甚至是行政命令的手段就可以很快消除宗教残余,结果违背了宗教自身的规律,在解决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上犯了急于求成简单粗暴的错误。
在我国,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期间也曾经犯过类似的错误。在总结历史教训的基础上,1982年中共中央19号文件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分析了宗教的根源问题。指出,宗教观念的最初产生,反映了在生产力水平极低的情况下,原始人对自然现象的神秘感。进到阶级社会以后,宗教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最深刻的社会根源,就在于人们受这种社会的盲目的异己力量的支配而无法摆脱,在于劳动者对于剥削制度所造成的巨大苦难的恐惧和绝望,在于剥削阶级需要利用宗教作为麻醉和控制群众的重要精神手段。文件特别着重阐明了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长期存在的根源,指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随着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的消灭,宗教存在的阶级根源已基本消失。但是,由于人们意识的发展总落后于社会存在,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旧思想、旧习惯不可能在短期内彻底消除;由于社会生产力的极大提高,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的建立,以及教育、文化、科学、技术的高度发达,还需要长久的奋斗过程;由于某些严重的天灾人祸所带来的种种困苦,还不可能在短期内彻底摆脱;由于还存在着一定范围的阶级斗争和复杂的国际环境,因而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一部分人中的影响,也就不可避免地长期存在。“四个由于”从宗教意识的相对独立性、社会生产力以及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的不完善、自然力量仍然对人类带来灾害以及一定范围阶级斗争的存在等方面论述了社会主义时期宗教存在的长期性。文件还特别强调了在人类历史上,宗教终究是要消亡的,但是只有经过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长期发展,在一切客观条件具备的时候,才会消亡。
2001年12月,江泽民在《论宗教问题》的讲话中明确提出了宗教的长期存在是因为宗教的自然根源、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的长期存在。他着重分析了当今世界宗教为什么依然昌盛以及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长期存在的根源。指出,历史上的主要宗教源远流长,至今依然存在。宗教不仅存在,还时有蔓延发展之势。新兴宗教层出不穷;甚至出现了不少打着宗教旗号的邪教组织。特别是西方国家,宗教影响依然根深蒂固。当今世界宗教依然兴盛说明人类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的程度,以及人们思想认识的水平,还远未达到足以消除宗教根源的程度,宗教还有存在的相当深层的条件。社会的剧烈变化;社会的不安宁和苦难;生命和宇宙还有许多尚未作出科学解释的现象;这些都可能成为促使人们到宗教中去寻求精神寄托的原因。可以说,宗教走向最终消亡可能比阶级、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
第三、关于社会主义时期宗教的社会作用问题。中国共产党认为,我国宗教的社会作用仍然具有两重性,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还会受到一定范围内存在的阶级斗争和国际上一些复杂因素的影响。
在社会主义社会,宗教的积极作用集中表现为亿万信教群众和广大爱国宗教人士政治上拥护中国共产党,爱国守法,积极投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另外,宗教的思想道德文化,经过爱国宗教人士作出有利于社会主义的开掘,也能发挥积极的作用。江泽民曾辩证地分析了宗教文化、道德、乃至宗教信仰的积极作用。他说:“我国宗教在其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中,与我国文化的发展相互交融,吸取了我国建筑、绘画、雕塑、音乐、文学、哲学、医学当中的不少优秀成分,可以研究和发掘其中的精华。宗教道德中的弃恶扬善等内容,对鼓励广大信教群众追求良好的道德要求有积极作用。宗教通过对信教群众的心理慰籍,对稳定信教群众的情绪、调节信教群众的心理也有积极作用。当然,肯定宗教中的积极因素,目的不是为了发展宗教,而是要努力使已经存在的宗教多为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祖国统一服务。在处理这个问题时,分寸一定要把握好。宗教中的积极因素可以肯定,但不能夸大。”[2]
宗教的消极作用主要表现为宗教极端主义对于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国家统一的危害。另外,宗教有神论的发展和传播,与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体系的思想建设有矛盾,尤其对于中国共产党的世界观纯洁性建设造成危害。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如何正确理解马克思所说的“宗教是人民的鸦片”这一争议很大的问题,江泽民从马克思当时所处的阶级社会的大背景,以及劳动群众和剥削阶级都有各自的需要三个方面的结合作了全面的历史的分析。他说:“在阶级社会中,宗教对人类的压迫是社会内部经济压迫的产物和反映,劳动群众受到这种压迫又无法解脱,就往往到宗教中去寻找寄托;剥削阶级也利用宗教作为控制群众的重要精神手段,削弱劳动群众的反抗意志,分散劳动群众的反抗力量。马克思说:‘宗教是被压迫生灵的叹息’,‘宗教是人民的鸦片’,就是从这个意思上来讲的。”[3]
第四、强调认识宗教问题要把握“三性”:根本是长期性、关键是群众性和特殊的复杂性。强调认识社会主义时期的宗教问题,根本是长期性,就是要根治对待宗教问题的“短视症”。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中央多次强调宗教的长期性问题。针对“文化大革命”期间用粗暴手段消灭宗教的做法,党中央在1982年19号文件中明确指出,对于社会主义条件下宗教问题的长期性,全党同志务必要有足够的清醒的认识。那种认为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经济文化的一定程度的发展,宗教就会很快消亡的想法,是不现实的。那种认为依靠行政命令或其它强制手段,可以一举消灭宗教的想法和做法,更是背离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的,是完全错误和非常有害的。后来,江泽民继续强调,宗教的特点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其中最根本的是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宗教根源的长期存在决定宗教的最终消亡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宗教走向最终消亡可能比阶级、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社会主义条件下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决定了不能用行政的力量去消灭宗教,也不能用行政的力量去发展宗教,而是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宗教的群众性,集中表现为信仰宗教的庞大人群是宗教的主体,没有宗教徒,也就没有现实的宗教。世界上绝大多数人都信仰宗教的这一现实,要求我们必须十分慎重地对待人们的宗教信仰。正因为宗教是一种群众性的社会现象,古往今来,宗教往往成为社会各种势力争取和利用的对象,同时,反过来,宗教又往往成为一些现实斗争和矛盾的依托与深刻背景。人们争取和利用宗教力量,目的就是要争取和利用众多的信教群众。统治阶级往往力图借助宗教来加强其政治统治,而被压迫群众为摆脱苦难也往往以宗教作为掩护或号召而进行反抗。在当今世界上,宗教更是为各派政治和势力所加紧利用。我国信仰宗教的群众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虽然不大,但绝对数不小。1亿以上的人口都信仰宗教,这就决定了正确认识我国的宗教,实际上就是正确对待信仰宗教的群众问题。信教群众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积极力量。宗教工作,最根本的是做信教群众的工作,就是要团结和教育信教群众为祖国富强和民族振兴积极贡献力量。为此,就要尊重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如果对他们的信仰不尊重,不理解,甚至采取错误的做法,广大信教群众就不会靠拢党和政府。我们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当然也包括广大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认真执行党的宗教政策,正确处理党同信仰宗教的群众的关系,就有利于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增强党在广大群众中的吸引力和凝聚力,把他们紧紧团结在党和政府的周围。[4]
宗教本身是十分复杂的社会现象,世界又是多宗教的世界,这就不可避免地产生宗教问题。宗教问题也从来不是孤立存在的,它总是同政治、民族等方面的历史与现实的矛盾相交错,还表现为一个国家国内宗教与国外宗教的交织,具有特殊复杂性。宗教问题与政治问题的交织主要表现在宗教与阶级和阶级斗争,宗教同殖民主义、帝国主义侵略,宗教与民族解放运动,宗教同政党,宗教同国家的关系等方面。宗教问题与民族问题的交织集中表现为宗教对于民族关系的影响。宗教既可以被用来制造民族之间的不和与冲突,又可以成为民族之间联系的纽带和通道。共同的宗教信仰固然可以比较容易导致国家民族关系的和谐和友好,但如果这些国家或民族之间出现重大的政治分歧和经济冲突,他们也往往不顾宗教信仰的相同而导致矛盾的激化和冲突的加剧。宗教具有国际性,这就使宗教常常与国际斗争和冲突相交织,构成国际关系和世界政治中的一个重要因素。世界各国都存在着国内外宗教问题相互交织的状况,这种状况既表现为国内外宗教之间的平等友好的交往,又表现为因为不能平等友好进行交往而导致的矛盾冲突。特别是一些国家的宗教势力向另一些国家强行传教往往会引发冲突。我国的宗教与国外宗教的矛盾,主要表现为境外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的政治渗透和企图控制我国宗教的领导权。国内外宗教问题的交织往往渗透着经济、政治的因素,从而呈现出十分复杂的局面。
宗教的长期性要求我们对于处理宗教问题不能急于求成,宗教的群众性要求我们必须尊重群众的宗教信仰,宗教问题的特殊复杂性要求我们对于解决宗教问题必须十分谨慎,周密,不能采取简单粗暴的办法。
第五、要善于体察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的区别和联系。中国共产党多次强调,我国既是一个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又是一个有多种宗教的国家。在宗教同民族的关系问题上,各个民族和各种宗教有不同的情况。有些少数民族基本上全民信仰某一种宗教,如伊斯兰教和喇嘛教,那里的宗教问题和民族问题往往交织在一起;但在汉族中,佛教、道教、天主教和基督教则同民族问题基本没有联系。因此,要善于具体地分析各个民族和各种宗教的不同情况,善于体察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的区别和联系,并且正确地加以处理。一定要警惕和反对任何利用宗教狂热来分裂人民,破坏各民族之间团结的言论和行动。在领导中国这样一个多民族大国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斗争中,我们党如果不能清醒而坚定地掌握这一方面的问题,我们就不能很好地团结各族人民共同前进。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既有一个民族信仰一种宗教,又有一个民族信仰多种宗教,或一种宗教的信徒跨越多个民族、多个国家的局面。世界几大主要宗教都是跨民族、跨国界的宗教,这就使宗教不仅本身成为国际关系和世界政治中的一个重要因素,而且又往往同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的矛盾和冲突交汇在一起,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对国际关系和世界政治产生不可低估的影响。宗教往往使一个民族具有凝聚力,而民族又往往使某种宗教具有生命力。民族借助宗教张扬其个性,宗教利用民族扩大其影响。当一种宗教被某一个或某几个民族基本上全民族信仰时,会出现特殊的两重作用:一方面强化民族的凝聚力,成为民族的神圣的旗帜,一方面强化狭隘民族主义和排它性,容易被黑暗势力所利用。当狭隘的民族主义与宗教极端主义相结合时,就有可能产生很大的破坏力量。
3、中国共产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
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基于对于宗教和宗教问题规律的科学把握形成的,是处理现实宗教问题的工作原则,理所当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的一部分。它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使全体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联合起来,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积极作用,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事业上来。
第一、全面正确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这是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首要内容。它是党和国家根据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根据党的基本路线,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制定的,是为了尊重和保护宪法规定的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是尊重人权的具体表现,是党和政府对待宗教问题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
宗教信仰自由,就是说: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之间,信仰不同宗教和不同教派的群众之间,都要彼此尊重,相互团结。在多数群众不信教的地方,要注意尊重和保护少数信教群众的权利;在多数群众信教的地方,要注意尊重和保护少数不信教群众的权利。
国家实行政教分离、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的原则。公民在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必须守法,履行自己对于国家的义务。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统一、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社会、集体的利益,妨碍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质,就是要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问题。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处理一切宗教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使全体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联合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这个共同目标上来。
第二、国家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宗教不仅仅是精神信仰,还表现为亿万宗教徒的社会活动和组织,对这些必须依法进行管理,这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是政府管理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宗教方面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和行为,以及社会公共活动涉及宗教界权益的关系和行为,必须纳入依法管理范围,不能以宗教信仰自由和政教分离为借口,放弃和摆脱国家对于宗教事务的管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要旨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的宗教法制建设有了长足的进展。1991年2月5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1991年6号文件)首次提出国家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进一步推动了我国宗教法制建设进程。1994年1月31日,国务院颁布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426号令,发布了《宗教事务条例》。这是新世纪新阶段国家推进依法治国,在宗教法制建设上的一个里程碑,是今后国家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法律依据,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法律保障。针对宗教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宗教法制建设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第三、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涉及到我国宗教与国外宗教的关系,与国家的主权问题密切相连。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在独立自主、和平友好、互相尊重的基础上,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宗教界的友好往来,但不允许别国干涉我国的宗教事务。
我国宗教实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是基于我国曾经长期遭受帝国主义侵略和掠夺,有的宗教被帝国主义控制和利用的历史事实,是我国信教群众作出的自主选择。
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主要内容是:中国教会不依附任何外国组织和势力,不接受外国组织和势力的支配和干涉;宗教徒作为中国公民,既有信教自由的权利,又有爱祖国的责任和义务;中国教会和宗教徒在政治上要维护国家的主权、民族的尊严,维护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在宗教事务上,独立决定自己的宗教事务,与外国宗教组织平等相待和友好交往。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的实质是:中国基督教、天主教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把自己的根本利益与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一致起来,以实现真正的宗教信仰自由。虽然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提出和确定,与中国基督教、天主教有着密不可分的历史联系。但是随着时代的变迁,随着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和中国教会国际交往日益增多,国际环境日益复杂,国外势力从未放弃对中国的宗教渗透和干涉的新形势下,这个原则不仅中国基督教、天主教要继续坚持,也同样适用于包括佛教、道教、伊斯兰教等在中国的各种宗教,即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已成为中国各个宗教都要遵循的共同原则。
第四、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从理论上来说是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创新的集中表现,从实践上说,构成了党和政府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重要内容,也是处理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大原则大方向。
1993年11月7日,江泽民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代表党和国家就如何解决好我国现阶段的宗教问题强调了著名的“三句话”:“一是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二是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三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就以十分严密的理论概括正式提出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著名论断,把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作为一项战略目标确定下来。
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由宗教在社会中的位置和地位决定的。宗教与社会相适应是人类历史发展的事实。从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和宗教自身的现实利益及前途来看,也要求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我国现在处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宗教作为我国各民族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还将长期存在,宗教具有的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和复杂性的特点仍然还十分鲜明。宗教方面的这一国情,就是我们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互关系的出发点。如果关系处理不好,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不相适应,就会发生冲突,既不利于国家,也不利于宗教的健康发展和进步。
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主要是指宗教要适合或符合社会主义社会的需要。“相适应”基本的要求是宗教界和信教群众要爱国守法,宗教活动要在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进行。高层次的要求则是要求宗教界能比较自觉地根据社会的发展调节自身,将自己的发展和进步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大目标一致起来,自觉地服从国家的和中华民族的最高利益。“相适应”是建立在政治法律的基础上的。党和国家反复强调,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是要求宗教徒放弃有神论的信仰,而只要求宗教徒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相适应”是全面的。包括经济上、政治上和思想文化方面,也包括如何挖掘宗教教义,特别是宗教道德中的积极因素,以适应社会主义社会。
争取、团结和教育宗教界人士,有计划地培养年轻一代的爱国宗教职业人员,充分发挥爱国宗教团体的作用,也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要内容之一。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需要党和政府与宗教方面共同努力,协调一致。这是基本的保证条件。
总之,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中国共产党找到的解决好中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正确途径,也是宗教工作的目的,是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创新的集中表现。
4、贯彻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基本要求: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积极作用
党的十八大报告在论述宗教工作时强调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这就对未来党和政府的宗教工作明确了方向,提出了基本要求。
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宗教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广大信教群众和绝大多数宗教界人士爱国守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发挥宗教界人士的积极作用尤其重要,因为他们对于信教群众影响极大,这就要不断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中国共产党一贯坚持在政治上与宗教界合作的原则。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提出了对宗教界要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的原则。按照党的十八大的精神,要坚持科学发展观,真正调动宗教界人士与广大信教群众建设祖国的积极性,发挥宗教界人士与广大信教群众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团结、提高社会道德风尚以及发展慈善公益事业等各方面的积极作用。
上述四个方面,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体系的基本内容。
四、历史地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人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宗教问题基本经验的理论升华,它坚持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宗教观,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党和国家宗教工作的指针。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化的最新成果,说明这一理论凝聚着几代中国共产党人在革命和建设中对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宗教问题的不断探索积累的经验,是党中央对全体党员和人民意志和智慧的总结。历史证明,对于宗教问题的认识和处理,中国共产党没有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采取教条主义的态度,也没有照搬苏联的做法,而是走了中国自己的路。就是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运用于中国,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研究和解决中国革命、建设、改革开放不同历史时期的宗教问题,运用中国人民喜闻乐见的文化形式、思维习惯和表达方式来阐述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揭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进程中宗教问题的规律,使之成为具有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
科学理论形成以后又会反过来指导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反映了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规律,必然成为今后继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程中正确处理宗教问题的指针。党的十八大强调的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这对于包括广大宗教信仰者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实现民族复兴的“中国梦”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⑴国家宗教事务局研究中心:《马克思恩格斯列宁论宗教》[M].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08。
⑵吕大吉、高师宁:《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
⑶国家宗教事务局:《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M].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
⑷龚学增:《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化研究》[M].成都:四川出版集团、四川人民出版社,2012。
注释:
[1]李瑞环:《关于统战工作的几个问题》,《中国统一战线》2002年第5期。
[2][3]江泽民:《论宗教问题》(2001年12月10日),《江泽民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卷,第388-389、380页。
[4]参见《江泽民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76、384页。
(作者系中共中央党校民族与宗教教研室教授)
(来源:《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