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提要]:李维汉的宗教观是他参加革命以后,立足并服务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全局,特别是在领导中国共产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实践过程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他的宗教观包含丰富的内容,涉及宗教和宗教问题的基本理论以及正确处理中国宗教问题的基本原则,构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体系,是马列主义宗教观与中国宗教国情正确结合的产物,是马列主义宗教观中国化的重要成果。特别是关于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思想,创造性地丰富和发展了毛泽东思想的宗教观,在很大程度上构成了党和国家宗教工作的理论依据,在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历史地位。
[关键词]:宗教观;中国宗教问题;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李维汉(1896-1984)是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杰出的无产阶级革命家,中国共产党和新中国成立初期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工作的卓越领导人和著名理论家。他从1948年到1962年一直主持中共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的工作,在长期领导统一战线工作实践中,形成了丰富的关于统战、民族、宗教的理论,为我们留下了宝贵的思想财富。本文集中论述其关于宗教问题的思想。
一、李维汉宗教观的形成和发展
李维汉的宗教观是他参加革命以后,立足并服务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全局,特别是在领导中国共产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实践过程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1918年,李维汉与毛泽东、蔡和森在长沙组织了新民学会,随后赴法国勤工俭学,接受并信仰马克思主义,并与周恩来等人参与组织旅欧少年共产党。1922年由毛泽东、蔡和森介绍加入中国共产党。1923年,担任中共湘区(湖南)省委书记,参与领导了湖南的工人农民运动。在这一过程中,他开始注意到了宗教问题。
1924年,他在湖南《育群周刊》上发表了《帝国主义之侵略中国》一文。全面揭露批判了帝国主义的对华侵略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政策。他说:“文化侵略,一是教会学校,二是基督教会。在一个教会学校里面,一切都要受外人干涉,甚至上课时间有武装警察监视,不许教师讲爱国,谈政治。基督教会教义有所谓肉体的快乐不必管,人死后灵魂在天堂享受平等幸福。这就是告诉中国人民永远做外人奴隶,切莫起来反抗。又说爱仇敌如爱兄弟,我们的公敌就是外人,我们也要爱之如兄弟吗?并且中国常给外人用传教的机会去麻醉中国人民,什么赈会都是外人主持,因此外教得着人民信仰,便乘势传到民间去了。中国教育家大多留美学生,现美加以限制,允许中国学生所入的学校都是教会学校,这不是很危险的消息嘛?”[1]
同年3月9日,他在湖南省追悼列宁大会所刊行的《列宁纪念册》中发表了《列宁与中国》一文。该文高度评价了列宁创造性地将马克思主义应用于俄国,领导俄国十月革命胜利的功绩。在联系中国的实际时他指出:“我们知道中国内部一切不好的现象如政治混乱,军阀割据,生产力不发达,经济关系紊乱,失业者之增加,土匪之横行,以及精神的,道德的堕落,究其根源无一不是受了列强直接间接,有形无形的侵略或宰制之影响,帝国主义列强不仅掠夺了中国的物质利益,而且软化了中国人民的精神能力。中国的知识阶级如同愚民一般地跑入教会里去磕头。”[2]
上述可以看出,青年李维汉当时既看到了帝国主义势力对中国基督教会和教会学校政治上的控制,也看到了他们利用基督教的教义麻醉中国人民革命精神所起的作用。
1927年4月,毛泽东发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李维汉也发表了《湖南革命的出路》,其中对湖南农民运动“摇动族权神权夫权”的革命行动给予充分肯定,认为农民运动做了不少改良旧风俗的建设工作。但是,农民运动也有一些过火行为。李维汉在其所著的《回忆与研究》中曾作了反思:“在这场农村革命的大风暴中,不可避免出现一些‘左’的偏差,诸如擅自捕人游乡,随意罚款打人,以至就地处决,驱逐出境,强迫剪发,砸佛像和祖宗牌位等等。这些作法容易失去社会同情。”[3]这已意识到在反神权的斗争中,如果不慎重,简单粗暴,就不会取得好的效果。
1940年4月,李维汉代表中共中央西北工作委员会起草了《关于回回民族问题的提纲》,后经中央书记处原则上批准,作为对回族问题的指示。在此基础上他又撰写了《长期被压迫与长期奋斗的回回民族》和《回回问题研究》两篇长文,对回族民族问题进行了系统详尽的阐述。其中也包含了对伊斯兰教以及伊斯兰教同回族关系的阐述,这集中反映出他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宗教观。《关于回回民族问题的提纲》指出:“伊斯兰教对回回民族,不只是简单的宗教信仰。伊斯兰教原兴起于反对异族侵略与内部压迫的环境中,他富有反抗的精神,教义中还包含着社会的文化教育的以至政治的制度之规约。回回民族由于自己的历史环境至今牢固地保持着伊斯兰教的传统。伊斯兰教成了回回民族社会生活的组成部分,与团结奋斗的神圣旗帜;但另一方面,它又成了回族文化发展与民族觉醒、阶级觉醒的障碍,回族内部与外部的黑暗势力就利用它来作巩固自己地位的工具。”[4]在涉及到对回族的宗教政策时,他强调:要“尊重回族人民信奉宗教的自由,尊重他们的风俗习惯,发扬回教的美德,提倡抗日回教,保护清真寺,反对和禁止任何侮辱与轻视回教的言论和行动”。[5]同时“使‘天课’实惠贫民”,“设立阿訇训练班,提高阿訇的文化政治水平,使为抗战的文化教育服务。”[6]李维汉以伊斯兰教为例,涉及到了宗教的一些基本理论、基本政策问题。如宗教并不仅仅是一种信仰,还是一种社会现象,甚至是一种制度;宗教是每个民族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宗教的社会作用具有积极和消极的二重性;必须尊重和保障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要开展对宗教人士的统战工作等。上述观点在新中国成立后,进一步得到充实和发展。
(二)新中国成立以后
新中国成立以后,直到1962年,李维汉一直主持中共中央统战部的工作。在领导党的统战、民族和宗教工作的实践中,逐步形成比较系统的关于宗教和宗教问题的思想。
1950年3月,第一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李维汉代表中共中央统战部在会上作了《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新形势和新任务》的报告。他提出了要积极争取团结宗教界人士,以使宗教团体同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和国内反动势力割断联系的任务。他指出:“对那些拥有一定群众,在人民政权下还享有一定合法地位,政治上还发生一定影响的各种旧的社会团体,也要到里面去做工作,逐步地改变其政治面貌。如对基督教和天主教团体,即应通过其中的进步分子和爱国民主人士,积极争取团结其中的中间分子和落后群众,孤立少数为帝国主义及其走狗服务的分子,从其内部展开民族民主觉醒运动,使在政治上和经济上真正与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和国内反动势力割断联系,成为‘自治’、‘自给’、‘自传’的宗教团体。”[7]
1951年1月25日,在第二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李维汉作了《关于目前统一战线工作中的几个问题》的报告,指出目前统一战线中有关门主义。他说:目前统一战线中有关门主义,其中也表现在对少数民族以及宗教的态度上,需要加以纠正。他说:“中国有几个大教:伊斯兰教与民族结合在一起的,亚洲的其他许多民族也都信奉此教。佛教在汉族中也有很多人信仰,喇嘛教在中国蒙、藏、土及其他小民族,东方其他一些国家的许多人民都信仰它。基督教、天主教,则是世界范围的问题,好多国家的人信仰它。我们的同志对这些问题,看不见全局,只看见几个和尚尼姑,认为他们是少数,中上层人士、少数民族、落后群众在全国加起来只有几千万人,因此瞧不起他们。对他们实行关门。我们必须认清统一战线是全体人民的,必须包括他们在内”。[8]
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在北京签字。李维汉作为中央人民政府的谈判代表发表了讲话,他特别谈到了协议中有关西藏宗教方面的内容是既充分照顾了西藏人民的实际需要,也照顾了西藏地方政府的实际需要。他说:“举一个重要例子来说,关于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之间的和解办法,在整个协议中占去了三条,因为这是西藏僧、俗人民所共同关心的事情。在这个问题上经过反复商谈所取得的协议,从历史上和政治上说是公平的合理的,从宗教关系上说,也是史无前例的,因此是符合西藏内部团结的需要的。”[9]
1956年7月22日,李维汉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汇报有关少数民族地区和平改革的看法时,特别强调了“民族宗教上层同群众有一定联系,成为公众领袖,对他们就不能作简单处理”,还指出,要尽可能进行和平改革,因为这能“避免增加民族隔阂和宗教纠纷”。[10]
1957年3月底4月初,第八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集中学习讨论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讲话。李维汉根据毛泽东的讲话精神,在谈到宗教矛盾时,从宗教的本质、我国宗教的历史和特征、宗教在历史上的作用、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分析,最后他得出了一个重要结论:即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宗教矛盾已经从既是人民内部矛盾又是敌对阶级的矛盾,转变成人民内部的矛盾,成为人民内部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的矛盾,信仰这种宗教或者信仰那种宗教的矛盾,信仰这个教派或者那个教派的矛盾,有神论和无神论、宗教徒与非宗教徒的矛盾。
1958年5月,在中共八大二次会议上,国家民委副主任杨静仁作了关于回族宗教问题的发言,提出了伊斯兰教宗教制度改革问题。中共中央统战部于同年5月27日-6月7日在青岛召开了回族伊斯兰教问题座谈会。李维汉在会上发表了长篇讲话,重点谈到了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以后,伊斯兰教的制度同回族发展的矛盾;如何对待宗教信仰问题;关于宗教的规章制度问题;以及如何进行伊斯兰教制度民主改革的一系列方针政策问题。这个讲话可以说是新中国成立后李维汉比较全面表述自己宗教观的重要文献。
1961年9月,李维汉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干部会议上发表了关于民族工作中的几个问题的讲话,在讲话的第九部分,他以必须坚持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为题,进一步论述了宗教的“五性”,强调对宗教问题必须采取十分严肃和谨慎的态度;论述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全面阐释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1962年5月7日,他为全国统战工作会议准备了一个书面发言,分析了统一战线的形势和任务。其中针对宗教界有人提出要给他们摘去剥削阶级的帽子的问题,集中分析了宗教界过去和现在都不是一个阶级和阶层,而是同不同的阶级相联系的问题。并提出,总的来说,对宗教界应按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原则来对待,确实属于敌我矛盾的才按照敌我矛盾处理。
同年,他在论述中国各少数民族和民族关系时,又专门论述了伊斯兰教、喇嘛教、小乘佛教的民族性,以及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的关系。
从1962年9月党的八届十中全会以后,到1964年期间,受毛泽东“左”的错误思想影响,李维汉受到了两场不公正的批判。其批判的内容之一是他主张所谓“社会主义宗教”的观点。李维汉在《回忆与研究》一书中澄清了这一不公正的结论。他说:“我在1962年民族工作会议上说过宗教可以为社会主义服务。这个说法含义是不够明确的。在党的方针政策的指导下,宗教界人士、宗教工作可以为社会主义服务,是没有问题的。至于宗教和它的教义,则是唯心主义意识形态的产物,同马列主义、唯物论是根本对立的。过去批判时说我有过‘社会主义宗教’的主张,这是不符合实际的。我从来没有提出过‘社会主义宗教’的主张”。[11]
1979年,中央统战部为李维汉平反、恢复了名誉。
1980年12月19日,李维汉在中央统战部的部务会议上作了一个书面发言,对自己的宗教观进行了13点概括。即“⑴宗教的根源是对自然压迫和社会压迫的无知和无能为力。⑵宗教信仰是历史的产物,它是在历史上发生、发展和消亡的。由于他的发生的根源,它只能随着根源的消灭而消灭,只能自然消亡。菩萨是人民自己造成的,只能由他们自己去丢掉。行政办法只能助长宗教感情,决不能消灭宗教。社会主义社会将长期存在宗教。⑶宗教是一定的社会生活,必须有相应的宗教活动场所。⑷宗教有五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长期性。⑸宗教在历史上曾经是被压迫人民团结奋斗的纽带、旗帜。要历史地看待,不能简单否定。⑹宗教矛盾在民主改革和所有制改造完成后,将逐步演变为劳动人民间信仰和不信仰的矛盾。⑺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改革自由的政策。批判包办子女信仰宗教。要把宗教信仰自由的旗帜抓在我们手里。⑻实行政教分离,宗教与教育分离。⑼用和平改革方法,改革宗教制度,废除封建剥削和特权。⑽在党内进行无神论教育,在信教群众中有步骤地进行科普教育。⑾团结、教育、改造宗教界人士,镇压和肃清反革命。⑿培养红色教职人员,培养政治上靠拢我们、有丰富学识的学者。⒀宗教不是科学,但宗教问题要当作一门科学来研究”。[12]
1981年5月,为纪念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签订30周年,李维汉发表了专文《西藏民族解放的道路》。在总结西藏宗教工作的历史经验时,他再一次强调:“在西藏,佛教在群众中有很深的信仰,宗教问题和民族问题交织在一起。所以正确对待宗教是一个重大的问题。必须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总之,宗教信仰自由,政教分离,宗教不干涉行政、司法和教育,这是我们一贯的政策。我们应当全面坚持和贯彻这个政策”。[13]
从上述可以看出,李维汉宗教观的最终成熟经历了长期而又曲折的发展过程。
二、李维汉宗教观是一个完整的体系
李维汉的宗教观包含着十分丰富的内容,构成了一个具有内在联系的,涉及宗教的规律以及如何正确处理宗教问题的观点的体系。
(一)认识宗教和宗教问题的指导思想: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
他强调:“我们是马克思列宁主义者,我们的世界观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14]“我们应当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下,积极地、有计划地开展有关统一战线、民族、宗教的科学研究工作,按照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周密地调查研究,系统地总结经验,从中引出其固有的规律性”。[15]在他有关宗教问题的论述中,始终贯穿着历史唯物主义的精神。
(二)关于宗教的基本理论问题
1、宗教:不仅是信仰和意识形态,还表现为宗教徒的活动、规章制度。早在1940年李维汉就以伊斯兰教为例,认为宗教绝不仅仅是一种信仰,它还是一种制度。1958年,他在回族伊斯兰教问题座谈会讲话涉及宗教需要不需要管理的时候指出:“我们面对两个问题:一个是宗教信仰自由问题;一个是宗教制度问题。任何一种宗教信仰,都有一定的表现形式。这个形式常常是从规章制度表现出来。宗教信仰和宗教制度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不会有一种宗教信仰,连一点规章制度都没有”。[16]1980年,他在概括自己宗教观的时候,指出:宗教是一定的社会生活,必须有相应的宗教活动场所。
2、宗教产生发展的根源:李维汉坚持了在宗教根源问题上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他指出:“人所以信仰宗教,首先就是由于对自然界的力量不了解,控制不住,感到恐惧,认为有神在支配着,企图用祈求的办法,让神来帮助他们消灾免难,于是宗教就产生了。所以说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上的产物,远在原始社会就有了宗教信仰。后来到了阶级社会,又出现了一个社会的力量。人们对这种社会的力量也如同对自然界的力量一样不了解,认为不能抵抗,同样企图依靠神来帮助他们。加上剥削阶级的利用,宗教就更加发展了。”[17]“宗教、有神论,是人们对自然和社会的必然性的无知和无能的反映,是这种无知和无能的最消极的反映形式。”[18]“在阶级社会中,每一种宗教的变化都是由社会阶级关系的变化来决定的。”[19]
李维汉还探讨了社会主义时期宗教存在的根源。他指出:“现在,由于民主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革命的基本胜利,作为宗教根源的阶级压迫,已经基本消灭了。那么,宗教迷信是否就可以很快消灭,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否就不再需要了呢?不是的。我们必须看到,国内阶级斗争还存在,国外帝国主义还在威胁着我们。同时,我们的社会生产力还很低,控制自然的能力还很差。因此,宗教迷信仍然有深刻的根源”。[20]在这里,他强调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以后,生产力依然落后,控制自然的能力还很差,是宗教得以长期存在的深刻根源之一,在当时是很有见地的。
3、宗教的社会作用:李维汉结合中国宗教的实际,认为宗教在历史上起过积极和消极的二重作用。他指出:“我国的几种宗教,在历史上也都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在不同程度上,为剥削阶级和中外反动派所控制,他们利用宗教作外衣,以达到他们反动的政治目的,但是甘心充当反动工具的,始终是少数,大多数宗教徒确是纯朴的,有爱国心的。另一种情况,是为一部分少数民族和一部分被压迫人民奉为团结反抗的纽带,这在近代的民族、民主运动的历史中,也可以找到不少的例子,如义和团、太平天国、白莲教等。西藏人民在历史上的反对英帝国主义的斗争,宗教也是起了作用的。这里,有多少革命性那是另外的问题。就是在这些斗争当中,也不是没有反动分子。总之,宗教界的情况极其复杂,我们对每一种宗教都应当详为了解,加以分析,不可简单从事”。[21]“对于宗教是剥削阶级和反动统治的工具这句话,应当历史地有区别地来看,不可笼统地看。因为在历史上宗教也曾为某一进步阶级的意志提供过思想体系的外衣,或者为某一被压迫阶级、被压迫民族奉为团结反抗的纽带,应当看到这一点。还应当区别广大虔诚的宗教徒和少数反动的宗教败类。这种区别,是任何民族和任何社会都客观存在的,不会都是反动的。这从政治上看,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区别”[22]
他还提出:“我们清楚地看到,宗教是麻醉人民的鸦片烟。虽然历史上被压迫人民有时也把宗教当作团结自己和反抗敌人的旗帜;但一般说来,总是剥削阶级利用宗教作为他们进行压迫和统治的工具。”[23]在旧中国,帝国主义和国民党反动派也都曾经多方控制宗教界,力图把宗教变为他们的工具。[24]帝国主义势力在把魔爪伸进少数民族地区时,为了达到征服少数民族地区的目的,除了派兵进攻和占领这些地区,同时还在这些地区勾结和扶植当地少数民族的反动势力,用尽政治的、经济的和宗教的手段,欺骗、麻醉和奴化少数民族人民,制造民族间的分裂和纠纷。[25]
上述可以看出,李维汉对宗教历史作用的分析主要是从政治的角度进行的,特别强调了历史上反动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必然利用宗教。同时他也看到了宗教在被压迫阶级和被压迫民族的斗争中也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对于马克思说过的宗教是人民的鸦片,李维汉也主要是从历史上剥削阶级对宗教的利用这一点上来理解的。
关于社会主义时期宗教的社会作用,李维汉从宗教人士和宗教的有神论两方面加以区别进行分析,认为“在党的方针政策的指导下,宗教界人士、宗教工作可以为社会主义服务,是没有问题的。至于宗教,它的教义,则是唯心主义意识形态的产物,同马列主义、唯物论是根本对立的。”[26]
4、中国宗教的国情特点:“五性”说。李维汉通过自己的研究,对中国宗教国情的特点进行了理论概括,即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
新中国成立后不久,1954年,在李维汉主持下,中央统战部为党中央起草了题为《关于过去几年党在少数民族中进行工作的主要经验总结》的报告,这个报告经中央政治局讨论并得到毛主席高度评价并转发全党,报告中有一段著名的论述:“若干地方的若干同志,就是因为不了解上述的少数民族宗教的长期性、民族性、国际性,因而发生了急躁冒进的错误。这样做,不仅没有消灭或削弱宗教,反而使当地少数民族感觉到宗教情感受到压抑,因而更加巩固了宗教信仰。”[27]这段话实际上是“宗教五性说”的雏形。
后来,李维汉在他的著述中对“宗教五性论”又多次作了论述。1957年,在第七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他发言指出:“人们对自然和社会必然性的认识和能力随着人类实践历史的发展而逐渐增加。社会剥削的消灭,生产力的彻底解放和高度发展,科学和文化的高度发展和广泛普及,最后要导致广大人民解除有神论和宗教信仰的束缚。但是,这要经过一个很长时期才能逐步解决的问题。这样,宗教就有了它的群众性和长期性。在我国,一部分宗教又带有民族性和国际性。宗教的影响在一定范围内,即广且深,它影响到民族关系,有的还影响到国际关系,所以我们要做宗教界的统战工作。有些人不懂这一点。他们看不见宗教的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和它的长期性,他们只看见宗教是迷信,是鸦片烟。因此,他们不允许人们自由信仰,用行政手段禁止这种精神鸦片,甚至采取粗暴的手段。他们不懂得:允许自由信仰,正是为了在政治上团结宗教徒,争取宗教影响下的群众和广大人民一道,为了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了在长期内逐渐地消灭宗教的根源。允许这个消极方面的自由,是为了达到积极的目的。这些问题,要在道理上讲透,在政策上作妥当处理。”[28]
1961年,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干部会议上他又指出:“在我国,宗教迷信曾经是一个具有广大群众性的问题,不少的少数民族还存着绝大多数人信仰某一种宗教的现象。这又使宗教问题具有民族性,成为国内民族关系问题的一部分。佛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又是世界性宗教,在国际范围内有广大的信徒,这又使宗教问题具有国际性。”[29]
对于宗教“五性”,李维汉特别注意宗教的民族性。他说:“少数民族大都有很深的宗教信仰,不少民族还保持全民信仰某一种宗教的现象,如藏族、蒙古族之信仰喇嘛教,傣族之信仰小乘佛教,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东乡族、撒拉族之信仰伊斯兰教。这就使宗教具有民族性。由此又产生了两个方面的情况:一方面,宗教势力在这些民族内部具有很大的影响,形成教主和封建领主两位一体,或者教主和大地主两位一体。例如在西藏,宗教首领就是最高的统治者。在其他藏区,宗教首领往往由土司的兄弟担任或者由土司兼任;蒙古族、傣族大体上也是这样。在回族和其他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中,特别是在有门宦(即一个教长管理许多教坊,并实行教长世袭的制度)的地区,教长就是大地主,也就是教区内的政治统治者。喇嘛教和伊斯兰教的寺庙都占有大量的土地、牲畜和高利贷资本,对农民和牧民进行残酷的封建剥削。所以,在这些民族中,宗教制度实际上就是政治经济制度的重要一部分,宗教势力不仅是人民精神上的统治者,同时也是政治上、经济上的统治者。这是一方面的情况,这种情况使宗教成为一种民族特点。另一方面,宗教问题又同民族问题紧密联系在一起,成为国内民族关系问题的一部分。在历史上,宗教信仰曾经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这些民族团结自己、反抗民族压迫的一种纽带。宗教在反抗民族压迫中的这种作用,以宗教在民族内部的深入影响为基础,同时又反过来加深了宗教在本民族内部的影响,使宗教势力更便于压迫和剥削本民族人民。”[30]
正是在他的这些论述的基础上,1958年,在第五次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正式把“宗教的五性”提了出来。1996年,时任中央统战部部长的王兆国同志在纪念李维汉同志诞辰一百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指出:“在宗教问题上,李维汉同志指出,我国的宗教具有五个特性,即群众性、长期性、国际性、复杂性,在一部分少数民族中还有民族性。”[31]对李维汉同志提出的宗教“五性说”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5、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的宗教矛盾:1957年2月27日,毛泽东在最高国务会议第十一次(扩大)会议上发表了《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重要讲话。提出在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的情况下,虽然还存在着敌我矛盾,但是革命时期大规模的急风暴雨式的群众阶级斗争基本结束,而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已成为国家政治生活的主题。为贯彻这一讲话精神,3月21日-4月4日,第八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集中研究统一战线内部的各种矛盾问题。李维汉在他的长篇发言中根据毛泽东的讲话精神分析了宗教矛盾,指出:“现在由于民主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改造的胜利,除个别民族地区外,宗教矛盾的背景已经起了根本性的变化。宗教已经基本上摆脱了剥削阶级和中外反动派的控制。也就是说,除个别地区外,宗教矛盾已经从既是人民内部的矛盾又是敌对阶级的矛盾,转化为基本上是人民内部的矛盾,基本上不是敌对阶级的矛盾,已经基本上成为人民内部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的矛盾,信仰这种宗教或者信仰那种宗教的矛盾,信仰这个教派或那个教派的矛盾。虽然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它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阶级矛盾,宗教上面的阶级烙印,现在并未消灭;国内外敌人还会利用宗教进行破坏活动,对此不能丧失警惕;但是,主要的已经是有神论和无神论、宗教徒和非宗教徒间的矛盾。非宗教徒在我们国家内,占人口的大多数(普通的迷信者,不算宗教徒),在宗教矛盾上处于主导地位,就是说,在处理宗教矛盾上,非宗教徒应当主动。这就是我们面对的现实。”[32]
1962年,他在民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再次强调:“解放十二年来,经过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经过镇压反革命分子和平定叛乱,经过社会制度的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又经过宗教制度方面的民主改革,即废除宗教中的压迫剥削制度,宗教界的情况起了根本性的变化。反革命分子已经基本肃清或者大部分肃清,封建剥削和封建特权已经消灭或大部分消灭,人们基本上不再受封建势力或其他反动势力的束缚,获得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条件。中上层爱国人士获得适当的安排和待遇,可以为祖国和人民效力。下层有劳动能力的,已经普遍参加劳动,一部分人还做到了自食其力。这是宗教界的根本解放。现在,可以肯定,宗教界的大多数是爱国的,并且在政治上大有进步。宗教界同社会主义的矛盾,除了反革命分子以外,是人民内部的问题,属于人民内部性质的矛盾。对宗教界应当按照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原则来处理同他们的关系。确实属于敌我性质的,才按照敌我矛盾处理”[33]
6、宗教的消亡:李维汉认为,宗教不可避免地要退出历史舞台,但这个过程是长期的。他说:“我们从来认为宗教信仰是一种历史现象,是在历史上发生、发展和消亡的现象,所以我们从来没有讲过宗教是万万岁”。[34]“宗教是一个历史范畴,它有发生、发展和消亡的必然规律。宗教要不断削弱和最后走上消亡的道路。我们的社会发展要求我们不要只看到宗教是长期的,要保护信教自由,同时也要看到它是会逐步削弱,最后走向消亡的。”[35]“随着人们对自然和社会必然性的认识和能力随着人类实践历史的发展而逐渐增加,社会剥削的消灭,生产力的彻底解放和高度发展,科学和文化的高度发展和广泛普及,最后要导致广大人民解除有神论和宗教信仰的束缚。但是,这是要经过一个很长时期才能解决的问题。”[36]“既然宗教的来源是自然力量的压迫和社会力量的压迫,那么,宗教的消亡,归根到底就要从自然解放和社会解放这里找出路。”[37]
(三)关于正确处理宗教问题的方针政策
1、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李维汉在论述宗教信仰自由的历史演变时,肯定了资产阶级的贡献,但又强调,只有无产阶级才能真正实行宗教信仰自由。他说:“宗教信仰自由,这个口号如同婚姻自由等口号一样,是由资产阶级提出来用以反对封建制度的,因而这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是一个革命的口号。但是,资产阶级在世界上任何地方,都不曾彻底地实现过这个口号。在资产阶级取得统治地位以后,更是到处限制甚至完全剥夺了人民的自由,包括宗教信仰自由在内。在中国,民族资产阶级很软弱,只有工人阶级和共产党,只有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才能实现如同我们上面所说明的,完全的、彻底的宗教信仰自由,使千百万人得到一大解放。”[38]
李维汉进一步从对宗教规律的科学认识上阐明了中国共产党为什么实行宗教信仰自由?认为,首先是因为宗教有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客观规律,不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在社会主义时期,宗教还有其存在的自然根源和社会根源,宗教还将长期存在。宗教信仰属于思想认识问题,个人信仰只能自由,不能采取简单粗暴的办法加以强制。他指出:“人们的宗教信仰,只能由他们觉悟了以后自己放弃。如果用行政命令的办法去强迫放弃,不但无益,而且会刺激他们的宗教感情,只能有利于宗教势力。这种历史教训,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和毛主席都讲过很多。人们常用‘消灭宗教’这个字眼,我看这个字眼,可以引起一种误解,以为宗教可以用强力加以消灭。而这是不可能的。拿革命者的思想信仰来说,难道我们信仰马克思主义是能够强迫的吗?难道一个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可以用刺刀或者子弹消灭他们的信仰吗?当然,信仰马克思主义同信仰宗教是根本不同的。但是从两者是思想领域里的问题这一点上说来,则是相同的。马克思主义是科学是真理,我们只能用宣传的方法让人民自愿地取舍。对于人们的宗教信仰,也只能这样。”[39]另外,我们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在国内,可以争取和团结宗教界的最大多数人为社会主义服务,而把他们当中的少数反动分子孤立起来;在国外,有利于争取和团结宗教界参加反帝统一战线和和平运动,击破反动派的挑拨和破坏。这有利于击破宗教专制主义和反动派,有利于整个革命,有利于消灭宗教信仰的根源。如果我们违背宗教发展规律,脱离历史发展阶段,对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积极意义视而不见,把宗教信仰上的分野置于政治上的分野之上,势必造成人民分裂,破坏民族团结,制造社会动荡,在国际上也会被孤立起来,这和我们对待宗教问题的初衷是严重背离的。
宗教信仰自由的涵义究竟是什么?李维汉作了完整解释。他说:“关于宗教信仰自由,我们历来有一个完整的解释,这就是,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一个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仰现在信仰的自由,过去信仰现在不信仰也自由。也就是说,不论信教不信教,也不论信仰什么宗教,都不受国家强力的干涉。”[40]这一经典阐释已经完全转化成中国共产党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条文。
2、宗教信仰者、宗教场所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李维汉在强调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同时,还强调了信教公民要爱国守法,国家也要管理寺庙的问题。他说:“国家允许任何人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别人不得侵犯。同时任何宗教信仰者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服从国家的需要,积极从事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劳动和工作。”“国家对寺庙要不要管理?宗教信仰对国家是私事,但是政府的政策、法令(包括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任何公民、任何团体都要遵守,寺庙也不例外。所以政府要从政策法律上加以管理和检查督促。在遵守政府政策、法律的条件下,寺庙内部的管理可以由宗教人员实行民主自治,形式不求一律”。[41]
3、基督教天主教要割断和帝国主义的联系。1950年3月21日,他在第一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全面论述了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在涉及宗教团体的工作任务时,他指出:“对那些拥有一定群众,在人民政权下还享有一定合法地位,政治上还发生一定影响的各种旧的社会团体,也要到里面去做工作,逐步地改变其政治面貌。如对基督教和天主教团体,即应通过其中的进步分子和爱国民主人士,积极争取团结其中的中间分子和落后群众,孤立少数为帝国主义及其走狗服务的分子,从其内部展开民族民主觉醒运动,使在政治上和经济上真正与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和国内反动势力割断联系,成为‘自治’、‘自给’、‘自传’的宗教团体”。[42]他还强调对帝国主义侵略中国本质认识不清的人要帮助他们提高认识。1950年底,他在招待各民主党派中央会议代表会上说:“由于美帝国主义的长期欺骗宣传,有一部分人受了它的蒙蔽,就在我们统一战线内部也有某些人存着崇美、恐美情绪,甚至有人存着亲美倾向。比如有人说:‘美国占领台湾是保护它自己的利益,是保护它的在华财产’;‘美国在中国办文化、宗教,不是侵略,是做的好事’等等。这些人受美帝国主义影响太深了,一时觉醒不过来,因此也许是可以原谅的,但我们不能不给以教育和批评”。[43]
4、对宗教界要进行阶级分析。1962年5月召开的民族工作会议,全面分析总结了1958年以来民族工作的经验教训。针对在宗教界工作中一定程度存在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的问题时,李维汉强调了在政治上必须对宗教界进行具体的阶级分析。他说:“宗教界(这里是指宗教职业人员而言)就其中大多数来说,是不参加社会生产的,过去和现在都不是一个阶级和阶层,而是同不同的阶级相联系的。我国宗教界,在解放以前,就其中上层而言,一部分同帝国主义相联系,其中有些人就是帝国主义的走狗;另一部分人同封建势力有密切联系,有不少人本身就是封建地主、农奴主、或者是封建统治阶级的代表;还有一部分人是同民族资产阶级和上层小资产阶级相联系的。就其下层而言,多数以至大多数是同城乡劳动人民相联系,并且处于被压迫以至被剥削的地位。中上层里面,也有不少爱国民主分子同我们合作。我们党从来就是这样区别对待宗教界,并且把宗教界的大多数包括在统一战线之内的。但是,在旧社会里,宗教大都掌握在宗教界中上层的前两部分人的手里”[44]。
5、旧的宗教制度民主改革要以和平方式谨慎进行。李维汉重点以回族的伊斯兰教制度改革进行了分析。1958年,涉及回族伊斯兰教制度的改革提到日程。李维汉在经过大量调查研究后,6月,在中央统战部于青岛召开的回族伊斯兰教问题的座谈会上发表了长篇讲话,全面论述了回族伊斯兰教制度的民主改革问题。
为什么要进行改革?李维汉指出,因为新中国成立后回族的发展与它的伊斯兰教制度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从理论上讲,这个矛盾基本上是经济基础同上层建筑的矛盾。伊斯兰教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即有神论的宇宙观,是旧的上层建筑的一部分;伊斯兰教的规章制度,也是旧的上层建筑的一部分;这些东西,都是同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相矛盾的。说到底,都反映着生产力同生产关系的矛盾。”[45]具体来说,当时回族伊斯兰教的制度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宗教特权,以及教民的沉重的宗教经济负担。这些都阻碍着回族的发展进步。因此需要改革。
改革旧的宗教制度同保障回族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应加以区别。他说:“所谓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当然不包括任何一种宗教制度都有自由,例如宗教干涉男女平等和婚姻自由的制度等,就不能解释为也有自由。任何一个国家都有它的宪法和法律,宗教是不能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我国的喇嘛教、伊斯兰教,有许多东西是跟宪法不符合的,总有一天,这些抵触宪法的东西要被人民改革掉不可。”[46]“在我国的许多地方,尤其是许多少数民族中,实际上还没有获得完全的宗教信仰自由。有些民族中,小孩子生下来三天就由父母包办入教了。有些地方改变宗教信仰被当成违禁事件。有些地方,在不久以前,寺庙和宗教首领还享有许多封建特权,个别地方,不久以前才刚刚开始实行政教分离。所以,在我国许多地方,宗教信仰自由还具有反封建革命的意义。”[47]
至于改什么,怎样改?李维汉指出:“我们不讲改革信仰,而是要改宗教制度。宗教制度是不是所有的东西都要改?不是。是改那些在今天的条件之下,对回族的发展变成了障碍,妨害比较大的,同国家法令相抵触的东西”“怎样改?我看不要搞大规模群众运动的方式,而要采取和平改革的方针,因为这里要改的是与宗教信仰密切相关的宗教制度,谨慎从事为好。至于具体作法,要因时因地,看时间,条件来决定。要注意不脱离群众,要依靠群众的觉悟和群众的自愿,依靠他们自己动手去解决。”[48]
6、同宗教界建立政治上的统一战线。早在延安时期,李维汉就非常重视对宗教界的统战工作。新中国成立后,李维汉作为中央统战部部长进一步发展了同宗教界建立统一战线的思想。因为宗教团体中的上层人士同群众有相当密切的联系,他们中有些人有反帝爱国的一面,争取了他们,就有利于争取群众。“在少数民族地区,由于民族因素和宗教因素,一部分上层人士同劳动人民保持着一定的联系,争取和团结爱国人士有着特殊的重要作用。”[49]1958年,在回族伊斯兰教问题座谈会上,在谈到对伊斯兰教上层分子统战问题上,他强调:“对伊斯兰教上层分子的统一战线还要不要?答案是肯定的,还要。过去这方面的工作是有成绩的,使阿訇起了分化,一部分人靠拢我们,有利于反坏人坏事,也有利于我们改革必须改革的宗教制度。今后还要继续坚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包括教主、阿訇、还有乡老、社头等等。他们中大部分属于人民(小部分可能属于敌我矛盾)。对这一部分人民必须采取统一战线政策。他们是上层,甚至还带有一定的剥削,但是,我们要同他们搞统一战线。”“我们的方针,就是要争取、团结民族、宗教上层的大多数,把大多数争取团结到我们这方面来,同时对他们进行教育改造。不要忽视这个工作。这个工作愈做得好,愈有利于孤立坏分子,愈有利于进行必须的改革。不能因为要进行改革了,就把这些人放在一边,不向他们做团结教育的工作。并且要在这些人中,培养一批比较左倾的,或者叫左派,中左,培养这样一批比较靠拢党、接受党的领导的分子。培养这样一批人就会大大减少宗教制度改革的阻碍,而且会变为助力,这个很重要。”[50]1981年,在纪念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签订三十周年的专文中总结西藏工作经验时指出,发展反帝爱国统一战线是解放西藏中着重贯彻的一项原则,这项原则经受住了考验。正是因为对宗教界卓有成效的统战工作,党才得以团结了包括宗教界在内的最广泛的人民群众完成了各个时期的历史任务。
7、共产党员不能有宗教信仰,对群众要进行无神论教育。李维汉在多次阐明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的同时,又明确指出共产党员不能信仰宗教,党内没有信教的自由。“因为,马克思主义者、共产主义者的宇宙观只能是无神论、唯物论,不能是有神论、唯心论。所以在原则上讲,共产党内没有信仰宗教的自由。”[51]但是,对一些少数民族党员信仰宗教的问题,李维汉也作了实事求是的分析。他说,譬如在回族党员中,总起来看,是有神论占多数,还是个宝塔式,就是上面是无神论者,中间是有半有神论者,下面是有神论者。这种情况同回族全民信教的历史和现实分不开。要实事求是地面对现实,但是,这种矛盾问题,又是可以逐步加以解决的,并且必须适当地加以解决。要适当地开展无神论的教育。[52]
至于对群众的无神论教育也是必要的,但是要“按照马克思主义,不能强迫,不能命令。我们的办法就是教育,教育,再教育。依靠这样一个办法,来说服人民,说服共产党员。就是说,要进行社会主义教育,共产主义教育,要进行科学、文化的教育,要讲猴子变人,就是说要讲人类的祖先是猴子变的,要讲人类社会发展史。我们彻底完成社会解放,逐步实现文化革命,技术革命,这些革命运动本身就会促进人们的觉悟,启发人们破除迷信。用这些办法来对待宗教信仰,我想是可以的。当然,我们也只能采取这个办法,不能采取任何行政命令的办法。”[53]“事实证明,人民群众的伟大革命斗争,是无神论教育的最好的学校;团结一切可能团结的人民群众进行革命斗争,是同宗教斗争最有效的方法。”[54]
8、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李维汉关于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思想,归纳起来说实际上已经涉及到如何处理好社会主义社会与宗教的关系这样一个根本问题。1982年中共中央在起草党关于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的文件过程中,李维汉同志曾写了书面建议,提出“宗教要与社会主义相适应”。[55]当时这句话虽然没有能够写进文件,但是却为后来“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正式提出打下了基础。
总之,李维汉的宗教观,基本涵盖了涉及宗教和宗教问题的各个方面,构成了一个具有内在联系的体系。
三、李维汉宗教观的特色及历史地位
李维汉宗教观的特色首先表现在始终从中国的宗教国情出发,服从服务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大局,创造性地运用马列主义宗教观的基本原理,实现了马列主义宗教理论与中国宗教问题的正确结合。在他的大量的关于宗教和宗教问题的论述中,没有简单重复或单纯解释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关于宗教问题的论断,但是却充分体现出马克思主义科学世界观和宗教观的基本精神。其次,李维汉的宗教观紧紧服从全党全国工作的总任务,着眼于社会政治的视角,密切结合他领导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工作实际,创造性地提出了比较系统完整的正确处理新中国宗教问题的思想。第三,关于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少数民族宗教问题的思想是他的宗教观的重要组成部分。
李维汉的宗教观在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占有重要地位。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中国化始于以毛泽东为主要代表的中共第一代领导集体处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宗教问题的实践,特别是在处理新中国成立初期宗教问题的实践中,走过了它第一阶段的进程。这期间,毛泽东、周恩来均提出了十分丰富的关于宗教问题的思想,邓小平在建国初期也有一些重要的关于宗教问题的观点。李维汉作为党在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一方面要全面贯彻党中央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理论和工作方针,又需要紧密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进行创造性的工作。正是这一工作定位和大量的实践使李维汉的宗教观既在基本观点上与毛泽东、周恩来、邓小平的宗教观基本一致,又表现出自己的独特的一面。他的宗教观的理论色彩更强,涉及的内容更为广泛,论述更为具体,尤其是他提出的中国宗教“五性”的理论,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主要表现为人民内部矛盾,关于宗教信仰自由、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的阐述以及提出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观点在当时都是具有相当程度的创新,为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形成作出了重要贡献,丰富和发展了马列主义宗教观。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进程经历曲折,李维汉的宗教观在政治上“左”的年代也曾蒙受过不公正的待遇。改革开放以后,他的宗教观重新被给予高度评价,许多观点被吸收进党的文件甚至成为文件的语言,直接指导了党和国家的宗教工作。当然,由于社会历史条件的局限,李维汉的一些关于宗教的具体语言表述在今天看来还有不够严谨的地方,但丝毫不影响他的宗教观整体上的科学性以及对今天中国民族宗教工作的指导作用。
注释:
[1][2]《李维汉选集》第8页、12页,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3]李维汉:《回忆与研究》上卷,第97页,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6年版。
[4]《李维汉选集》第122-123页,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5][6]《李维汉选集》第129页、130页,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7][42]李维汉:《统一战线问题与民族问题》,第9-10页。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
[8]《历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概况和文献》第65-66页。档案出版社1988年版。
[9][10]李维汉:《统一战线问题与民族问题》,第507页、527页。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
[11][12]《历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概况和文献》第432-433页。档案出版社1988年版。
[13]参见《李维汉选集》第601-602页。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14][23][29]李维汉:《统一战线问题与民族问题》,第611页。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
[15][16]李维汉:《统一战线问题与民族问题》,第428页、552页。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
[17][35][37][46]李维汉:《统一战线问题与民族问题》,第554-555页。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
[18][19][20][21][22]李维汉:《统一战线问题与民族问题》,第181-182页。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
[24][28][32][36]李维汉:《统一战线问题与民族问题》,第168页、183页、183页、183页。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
[25][30]参见李维汉:《统一战线问题与民族问题》,第676-677页。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
[26]李维汉:《回忆与研究》下卷,第884页。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6年版。
[27]《历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概况和文献》第186页。档案出版社1988年版。
[31]《中国统一战线》1996年第7期,第7页。
[33][41]李维汉:《统一战线问题与民族问题》,第646页、648页。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
[34]李维汉:《统一战线问题与民族问题》,第564-565页。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
[38][39][40][47]李维汉:《统一战线问题与民族问题》,第614-615页。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
[43]李维汉:《统一战线问题与民族问题》,第18页。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
[44]李维汉:《统一战线问题与民族问题》,第645-646页。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
[45][51][52]李维汉:《统一战线问题与民族问题》,第549页、556页、556页。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
[48]李维汉:《统一战线问题与民族问题》,第560-561页。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
[49][54]李维汉:《统一战线问题与民族问题》,第620页、613页。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
[50][53]李维汉:《统一战线问题与民族问题》,第563页、559页。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
[55]参见黄铸在2002年3月29日发表在《中国民族报》上的文章。
(作者龚学增系中共中央党校宗教理论室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冬丽系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博士研究生。)
(来源:《世界宗教研究》2006年第3期)
(编辑:霍群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