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整整十周年了。十年前,以国务院颁布《条例》为标志,我国宗教事务管理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如今,国内外形势与环境已经并正在不断发生深刻变化,宗教领域又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遵照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要求,加强和创新宗教事务管理,不断提高宗教工作科学化水平,已经成为各级宗教事务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要完成这项任务,要做的事情有很多,我以为,继续深入落实《条例》,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原则,切实发挥宪法在保障“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中的重要作用,应该是最为重要的。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多次就法治建设发表重要论述,进一步指明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方向和道路,丰富和发展了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指引和思想武器,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习近平同志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内容丰富,内涵深刻,但是,我领会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三个方面的有机结合,即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也就是说,我们要搞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必须坚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必须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使这三者有机地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全过程。
一、坚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党的十七大、十八大报告反复强调,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这是对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根本要求。这一根本要求,已经写进2012年11月14日通过的《党章》。《党章·总纲》中明确规定:“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团结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我们说要坚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主要是指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着力激发信教群众的爱国热情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积极性,把他们同不信教群众团结在一起,共同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改革开放35年来,我们在宗教事务管理方面取得了伟大的成就,这是有目共睹的。当前,国内外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宗教领域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决策部署对宗教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我国宗教领域的发展变化对宗教事务管理提出了新课题。各级宗教工作部门党委和领导同志应当深刻把握社会发展大势,深入研究宗教发展规律,充分认识加强和创新宗教事务管理的重要意义,坚定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这是在宗教事务中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最重要的一环。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来认识宗教问题、认识和处理宗教工作,不能再简单地从“有神无神”“唯心唯物”的“根本对立”上去看待宗教、认识和处理宗教工作;要从思想上真正认识到,我国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一支重要的积极力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劳动者,是真心拥护党、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爱国者,真诚地相信并依靠他们,紧密地团结他们,积极地引导他们,充分发挥他们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和谐、文化繁荣中的积极作用,是中国共产党人的神圣义务与天职。只有这样考虑和思考宗教问题,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推动宗教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
尤其需要强调的是,一定要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决不允许任何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现象发生。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指出,我们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纪律严明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党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加强纪律建设,越要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严明党的纪律,首要的就是严明政治纪律。严明政治纪律就要从遵守和维护党章入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最核心的,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在指导思想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关系全局的重大原则问题上,全党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和全局意识,正确处理保证中央政令畅通和立足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的关系,任何具有地方特点的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中央精神为前提。要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本位主义,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在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就是党中央已经确定下来的宗教事务工作的基本方针,是我们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各部门的党员、干部,特别是宗教事务部门的党员、干部,只能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正确地贯彻落实,而决不允许阳奉阴违、偷梁换柱、蓄意篡改、讲条件、打折扣,更不允许在各种媒体和公开场合散布与之相反的言论。最近,有的部门领导在自己控制的本系统内部刊物上公然对这一基本方针提出异议,批评这一“政策口号”表述“不够科学”、“有弊病”,妄图篡改这一基本方针,在社会上造成很坏的影响,客观上是在败坏党中央的权威,误导各级干部群众,给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添乱。这是极其错误的,也是决不能允许的,必须予以批评、及时纠正。
有的同志说:“我们要坚持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坚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这当然没有错。但问题在于,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和宗教观?它们都包括哪些基本内容?我们始终认为,马克思主义揭示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它的基本原理是正确的,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走中国人民自愿选择的适合中国国情的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必将取得最终的胜利。与此同时,我们也始终强调,毛泽东思想以及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都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指导思想。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关于宗教的一系列基本观点、政策和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当代中国最具代表性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我们要坚持的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主要就是要坚持当代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就是要坚持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关于宗教的一系列基本观点、政策和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只有坚持这一点,才能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保证我们的宗教工作在新形势下取得更新更大的成就。
二、必须坚持人民当家作主
对于马克思主义政党来讲,如何对待宗教,从根本上说,就是如何对待信教群众的问题。我们党从事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事业,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五个字:“为人民服务”。人民群众是共产党人从事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最深厚的基础和力量源泉,因此,必须相信群众、团结群众、依靠群众,没有群众的支持我们必将一事无成。这里讲的群众,既包括信教的群众,也包括不信教的群众。宗教是应人类社会生产与生活需要而产生的,它离不开社会,离不开人,因此,信教者是宗教各种要素中最基本、最核心、最活跃、最革命的要素,没有了信教群众,就没有宗教。我们的宗教工作必须始终着眼于群众,认识到宗教工作的根本任务是做好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工作。一个人信教与否,并不决定他的政治态度和社会立场,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虽然信仰上有差异,但政治上、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我国各族广大信教群众拥护党,拥护社会主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积极力量,而不是消极力量、落后力量,更不是异己力量。如果任意夸大信仰上的差异,甚至将这种信仰上的差异上升为政治上的分野,将信仰宗教的人统统说成是“政治思想上的落后分子”,就会分裂人民群众,危害党和国家的事业。尊重群众的宗教信仰,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全心全意为他们办实事、办好事,让他们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引导并鼓励他们投身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事业,是宗教事务部门每一个工作人员的责任与义务。要充分认识宗教界人士在信教群众中的特殊影响力,做到政治上团结、信仰上尊重、感情上贴近、生活上关心,使他们的正当意愿得到充分尊重、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积极作用得到充分发挥。要切实改进工作方法,把宗教事务管理同为宗教界提供优质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在服务中体现管理,服务要“有情、有意”,管理要“有理、有据”。
十年前《宗教事务条例》的颁布,最主要的立法目的就是要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切实维护我国各种宗教的和睦与社会的和谐。为此,《条例》确立了以下原则和制度:
1、公民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
2、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相互尊重,和睦相处,不得相互歧视,不得相互做出侵犯对方尊严和权益的行为;
3、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不受外国势力支配,但可在友好、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
4、宗教团体按照章程活动,受法律保护;全国性宗教团体可以依法设立宗教学校,可以根据需要和按照规定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
5、宗教团体可依法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信教公民可在宗教活动场所集体举行宗教活动;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宗教习惯接受公民的捐献,并可以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
6、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文化研究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7、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
8、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依法兴办社会公益事业,并可获取相应收益;可以按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可按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享受税收减免优惠。
十年来的实践充分证明,这些原则和制度的规定与确立是完全正确的,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权得到充分尊重的一个具体体现,得到广大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的拥护与好评,使我国宗教工作迈上了一个新台阶,宗教形势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大好局面。
但是,也必须看到,正确认识宗教、正确认识和对待信教群众方面还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现象存在。有些同志认为:“‘群众’是谁?是与‘我们’相对的‘千百万人’,是全体民众、全体人民、最大多数人。‘我们’是谁?是人民群众中的‘先进分子’,是党员、干部、领导者、组织者。”这种把“我们”与“群众”相对起来,突出强调“我们”是“先进分子”,是“领导者、组织者”,是完全错误的,是新形势下典型的“群众落后论”。在这些同志的心目中,只要组织上入了党,成了一名党员、干部,就等于一步迈进了“先进分子”的红色保险箱,就自然而然地成为一名“领导者、组织者”。其实,哪里有这样的事!如今,一批又一批被称作“老虎”“苍蝇”的贪腐干部,绝大多数都是中共党员,他们能称作是“先进分子”么?这些党员干部中的害群之马折戟沉沙的原因很多,也很复杂,但基本上都有一个特点,那就是不接地气,视群众为“草芥”、“群氓”、“刁民”、“麻烦制造者”,严重脱离人民群众,最后走上了危害人民利益、与人民为敌的犯罪道路,被人民所唾弃。一切真正的共产党员则始终牢记:“人民,只有人民,才是推动历史前进的动力”;“群众是真正的英雄,而我们自己则往往是幼稚可笑的”。始终牢记《党章》的教导:“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众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联系,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允许任何党员脱离群众,凌驾于群众之上。党在自己的工作中实行群众路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党风问题、党同人民群众联系问题是关系党生死存亡的问题。”始终把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是我们的根本任务;与群众同甘共苦,密切联系群众,“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是我们的责任;拜群众为师,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觉悟,提高各种知识、技能、道德情操与素养,是促使自己不断进步的可靠保障。我国宗教界人士以及广大信教群众中藏龙卧虎,人才济济,有学问的爱国之士、高僧高道、专家学者、能工巧匠不计其数,从事宗教工作的党员、干部应该充分利用与他们密切接触、为他们服务这一有利条件,真心实意地拜他们为师,积极主动地向他们学习,学习他们爱国爱教的高尚情操和道德品质,学习他们一切优秀的知识、有用的本领。当年列宁讲过一句话:“只有用人类创造的一切知识武装起来,才能成为一名真正的共产主义者。”有人借口“宗教界人士散布的都是有神论、唯心论”,拒绝向他们学习,声称“绝不拜宗教人士为师”,以表明自己是坚定的马克思主义者。其实,这种拒绝只能使自己落后于时代、落后于群众,进而与真正的共产主义者、马克思主义者渐行渐远。从事宗教工作的党员、干部,一定要放下这些思想包袱,勇敢地向自己的服务对象即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学习,老老实实做他们的小学生,而不能总是把自己凌驾于群众之上,摆出一副唯我独左、唯我独革、唯独自己最科学、最正确、最先进、最马列的面孔来。
三、必须坚持依法治国
改革开放35年来,我国宗教事务管理已经走上法治化道路,并取得了很大成就。当年,《条例》的另一个立法目的,就是规范政府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确保政府在宗教事务管理领域依法行政。为此,《条例》确立了以下一些原则和制度:
1、政府及其宗教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应当在各自法定权限、职责范围内,并依法定条件、程序实施行政管理行为;
2、对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依《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3、宗教管理领域的行政审批和登记,应严格遵守法定时限,如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设立宗教院校申请的审查期限为30日(自收到申请30日内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的审批期限是60日;县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申请的审查期限为30日(自收到申请3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设区的市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审查或审批期限是30日(对有关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申请,再由设区的市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审批期限也是30日,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申请的审批期限为15日,等等;
4、政府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应依法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所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予以登记,发放所有权、使用权证书;产权变更的,应及时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5、政府及其宗教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实施宗教具体行政行为,应遵守正当法律程序,适当向相对人说明理由和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意见。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行政相对人对宗教事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认为其行为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这些原则与制度的确立与贯彻落实,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以前宗教事务管理单纯依靠“人治”的种种弊端,是党和政府尊重法律、尊重人权的充分体现,受到宗教界人士与广大信教群众的拥护与称赞。
如今,我们要加强和创新宗教事务管理,必须一如既往地坚持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宗教事务法治化道路,用法治的方式推进宗教事务管理。这不仅是大趋势、总方向,也是处理新形势下宗教领域复杂敏感问题最为有效的途径。
加强和创新宗教事务管理,必须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大力推进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法治化水平。其中,最重要的是要切实维护宪法的权威与尊严,用宪法凝聚信教群众的爱国热情,用宪法守护信仰宗教的全体中国公民。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的讲话中,对宪法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权威地位作了明确和充分的肯定,旗帜鲜明地提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要维护宪法权威,并指出宪法的生命和权威在于实施,要从完善基本宪法制度、加强宪法实施、强化宪法保障、提高宪法意识和全面遵守宪法的角度和高度,分阶段、分步骤地有序推进依宪治国的发展进程,围绕着法治中国建设这个时代主题,进一步发挥宪法作为根本法在保障“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中的重要作用。
遗憾的是,在一些地方,在涉及民族、宗教的问题上,宪法的权威得不到应有的维护,宪法的尊严受到挑战、受到践踏、荡然无存。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条款,在一些地方被漠视,有些人竟然在宗教信仰者集中的民族地区召开全国性的“无神论研讨会”,号召有宗教信仰传统的少数民族群众“淡化宗教情结”,鼓励甚至强制人们不信仰宗教、不参加宗教活动;在商场、机关、学校及公共场所发布官方告示,严禁妇女戴头巾、戴面纱,极力推销西方时尚打扮,要她们“把美丽的脸庞露出来,让美丽的秀发飘起来”,严禁男人留胡须、带民族小帽,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者和少数民族群众依照传统民族文化生活的自由;在发放生活补贴时,拒绝发放给有宗教信仰的公民,非法剥夺信教公民享受改革开放成果的权利。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各族人民有学习和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和权利,然而在一些地区却借口“双语教育”,强力推行“汉语教学”,并且明确提出要“从幼儿园的娃娃抓起”,不能从事“汉语教学”的少数民族教师面临被强行辞退的后果。类似践踏宪法精神的事例在某些地区数不胜数,不胜枚举,令少数民族同胞积怨甚深、愤懑不平,却敢怒而不敢言。这些做法实际上正是给境内外敌对势力提供攻击我党和国家“反人权”的罪恶子弹。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不仅是执政党领导人民建设国家和社会的政治纲领,更是调整人们行为的根本法律规范,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律、法规、规章和一切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宪法的尊严关乎社会主义法治的尊严,宪法的命运与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紧紧相连。宪法兴,则法治兴;宪法昌,则国运昌。宪法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国运命脉所在,是全体中国人民最核心的政治利益。前几年,我们总是在那里宣传“稳定是压倒一切的”,千方百计搞“维稳”,结果却是越维越不稳。其中原因可能有很多,但是,一些地方政府带头不尊重宪法、不维护宪法、不遵守宪法,不能用宪法来切实维护人民包括宗教信仰自由在内的各种合法权益,令宪法尊严扫地,恐怕是其中最根本的一点。要维稳必先维权,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各种合法权益;否则,群众权益得不到尊重,社会不可能稳定与和谐。实行法治,必先从尊重宪法始;实行法治,必须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上述一些违宪表现的存在,提醒我们一定要建立必要的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敦促具有宪法职责的国家机关和行使公共权力的机构及人员严肃认真地依据宪法的规定办事。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尊重、遵守和执行。此外,还要利用各种有效的宣传和教育形式,在政府和社会公众中努力塑造宪法的权威形象,确立宪法作为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最高行为规则的权威地位。尊重宪法权威,坚决抵制“违法不违宪”、“违宪不违法”等否定和轻视宪法权威的错误言行。始终坚持把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当成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头等大事来抓。各级党和政府工作人员一定要带头树立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依靠宪法的自觉意识,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宪法权威,让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宪法不是身外之物,宪法就在自己身边,宪法与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进而用宪法凝聚各族人民群众的爱国热情。在一些严重违反宪法、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地区,宗教事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责任站出来,向有关部门领导反映情况,同各种违宪行为作斗争。我国宪法制度在实现社会主义法治方面具有极大的潜力,我们一定要充分挖掘我国宪法制度在实现社会主义法治方面的这些潜力,让宪法中所蕴藏的政治优势和政治活力竞相迸发,通过宪法实施将宪法所具有的巨大潜力和政治优势很好地利用起来,为法治中国建设、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以及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贯彻落实提供全面和有效的宪法保护。
当然,除此之外,我们还有一些工作要做:
1、要进一步完善宗教事务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为推动宗教事务从主要依靠政策管理向主要靠依法管理转变提供保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宗教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根据宗教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继续制定《条例》的配套规章和具体办法,使之更具有操作性和实效性。目前,在华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临时地点、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事业、宗教活动场所的法律地位、五大宗教以外的其它宗教、民间信仰、网络宗教、流动宗教人口管理、宗教类社会组织等方面,相关的政策和法律规定还有待完善,要加快研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将成熟有效的具体措施转化为法规规章。
2、要进一步做好地方宗教立法工作,继续支持和帮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地方性宗教法规或政府规章。地方宗教立法的着重点、立法方向需要由过去的创制性、借鉴性立法,向补充性立法、特殊性立法转变。这种立法,是针对各地具体情况,为了切实贯彻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做出的细化规定,这些规定本身不能与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此外,在地方宗教立法中,必须严格按照宪法原则和党的政策办事,不能变相搞“管、卡、压”;必须注意与上位法的协调统一和衔接,不能自行其是,应避免因立法不规范而造成各地在管理上的混乱。
3、要切实转变管理观念,严格遵守行政程序,将法治观念和依法守法理念贯穿到宗教事务管理的全过程,落实到宗教事务管理的各方面。要全面提高宗教事务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水平,加强执法主体建设和执法监督检查,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要从宗教事务管理的特点和实际出发,既要加强依法管理,又要注意政策指导,既要坚持法律的严肃性,也要掌握政策的灵活性,确保宗教事务管理依法开展、取得实效。
4、在宗教立法过程中,必须尊重国际社会在宗教信仰自由问题上的共识和遵循的基本准则。在联合国签署的重要文书中,如《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国家权利义务宣言草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等,在宗教自由问题上达成了共识,即: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宗教自由是一种基本人权,人们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不受任何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的侵犯,有进行正常宗教活动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以及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对儿童的宗教教育和道德教育既要根据父母和法定监护人的意见,又要以“最能符合儿童的利益”为准;国家应通过立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的不容忍和歧视现象。以上宣言和国际公约,大多数中国政府已签署加入,有的尚待全国人大批准,但其中大多数对我国都有约束力。因此,我们在宗教立法过程中,在不损害我国利益、坚持我国宪法原则的基础上(如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等原则),在其他方面的规定中,要充分注意做到与国际公约和宣言的共同准则和共识接轨,从而得到世界各国人民对我国宗教政策的理解和支持。
我是一个研究宗教的书生。在纪念《条例》颁布十周年之际,谈谈对我国宗教工作的一些想法,供有关方面参考。把自己的观点梳理一下,无非就是这样一段话: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治国,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把我们的宗教工作努力推上一个新台阶,使全国宗教界人士以及广大信教群众爱国爱教的政治热情得以迸发,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文化发展、为社会和谐、为文化繁荣,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2014年4月20日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研究员)
(编辑:霍群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