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依法管理到依法治教,毫无疑问,这是一个时代的巨大进步。在法治中国、依法治国的语境下,宗教事务治理的问题已经从原来的依法管理向治理法治化方向转型。
一般说来,宗教管理是以宗教事务为主要对象,而所谓宗教事务即是宗教的社会公共事务,并非每一宗教体系内部的事务。这是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的基本前提。宗教事务也只有在宗教与社会的关系之中,才能被赋予法治化的内涵。
与管理比较而言,治理是有多元主体,而非单向性的“管理”。换言之,如果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层面来加以理解,那就是以自由、平等、公正作为基础。从当前来说,一方面,宗教社团按照法人社团予以登记注册,宗教事务才能具备进入治理法治化的条件。另一方面,宗教组织内部则由各宗教的习惯法、戒律进行治理。而宗教习惯法、戒律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处理妥当,彼此相互协调,则是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的基本原则。
宗教的信仰方式既可能是社会事务,也可能是宗教内部事务。然而,由于不同宗教的信仰方式不同,因此难以使用一个价值标准来治理。这也是以往宗教事务管理的一个基本难点。但是,宗教事务治理一旦进入法治化领域,不同宗教能够持守的公共原则应当是皆能认同、接纳的公共理性。比如,在政治上团结合作、宗教间相互尊重。个人领域中的宗教信仰属于个人的信仰权利,基于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伦理原则。社会层面的宗教事务则属于公共事务,基于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等公共规范,信教群众应明了作为公民的责任与义务。
在佛教界,近代的太虚大师提出过“佛教公民”一说,强调那些选择了佛教信仰的人也是国家公民。佛教信众也是公民,而且不是次等公民,不能因为信佛就被人们所歧视。他们享有的基本权利与其他公民的权利是一样的,这是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的又一出发点。宗教事务部门不能忽略了信教群众的正当权利,宗教特殊也不是忽略信教群众正当性公民权利的代名词。但需要指出的是,信教公民也不是特权公民,不能随意使用宗教借口来享有某些特权。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的基本目标就是把宗教事务纳入法治化轨道,同时也不把宗教权利特殊化。
(作者系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学系教授)
(来源:2015年12月29日《中国民族报》)
(编辑:霍群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