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马克思诞辰200周年,马克思的伟大思想带给中国20世纪发展的辉煌,并将为中国21世纪的前进继续提供重要指导。中国共产党宗教工作取得的成就也是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引领下获得的。对此,辩证地、发展地研究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则很有必要。马克思作为指导我们思想的一代伟人,其思想是顺应时代、社会的需求而成长、成熟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形成亦有其辩证发展的过程。所以,我们首先应该回到其得以产生的时空之中加以历史性思考,由此才能够真正体悟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超越时空的伟大意义。对此,从探究马克思的宗教观之形成及其发展变化,我们就可以认识到其与历史、社会背景的密切关联。马克思对宗教的认识及评价经历了历史性发展变迁,其思想认知并非静止的、抽象的。因而我们对马克思的宗教观必须正确认识,要持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而不能有历史虚无主义的误见。
如果摒弃历史虚无主义的抽象、僵化把握,那么马克思的人格魅力亦可从他对宗教的认识之发展变化上体现出来。这里,马克思的鲜活思想也体现在他对自己宗教思想的体认、扬弃和超越之中。出生在德国的马克思一家为了适应当时欧洲排犹反犹的社会环境而求得生存,其家人不得不先后放弃犹太信仰而改信当时当地流行的基督教路德宗。因此,马克思早年就表现出对宗教宽容和宗教信仰自由的认同及期望。在1835年马克思所写的《青年在选择职业时的考虑》中,我们读到了青年马克思感人肺腑的文句:“如果我们选择了最能为人类而工作的职业,那么,重担就不能把我们压倒,因为这是为大家作出的牺牲;……我们的幸福将属于千百万人,我们的事业将悄然无声地存在下去,但是它会永远发挥作用,而面对我们的骨灰,高尚的人们将洒下热泪。”在马克思为其一生崇高理想立志时,他也在同篇文章中以肯定的口吻说到:“宗教本身也教诲我们,人人敬仰的典范,就曾为人类而牺牲自己——有谁敢否定这类教诲呢?”由此可见,马克思从一开始并没有持绝对反对宗教的立场。从当时马克思对基督教的认识来看,马克思肯定基督教具有积极意义,而没有对之完全、彻底地否定。尽管马克思在思想成熟后对基督教有着非常尖锐的批评,却保持着非常客观、历史、辩证的审视。
马克思的宗教观发生重大转变始于他在大学期间,当时他接触到青年黑格尔派,并受到欧洲启蒙思潮的影响,于是在选择博士论文题目时专注于德谟克利特和伊壁鸠鲁的思想,由此出现从有神论往无神论的转变。也正是从这个时候起,他不再抽象地谈论宗教,而是以唯物主义方法结合观察社会来审视宗教,但他对宗教意义的认识也有相应的保留。面对欧洲宗教一统天下的状况,马克思坚决反对“把哲学带上宗教法庭的立场”,而欣赏伊壁鸠鲁对普罗米修斯给人类带来智慧的火种之肯定,视其为“哲学历书上最高尚的圣者和殉道者”。这里,马克思摈弃了神本主义而走向人本、人道的思想,强调“哲学并不隐瞒这一点。普罗米修斯的自白‘总而言之,我痛恨所有的神’就是哲学自己的自白,是哲学自己的格言,表示它反对不承认人的自我意识是最高神性的一切天上的和地上的神。不应该有任何神同人的自我意识相并列。”此时马克思高扬的是理性、人性,反对盲目迷信神性之举。这样,马克思开始将人本唯物主义与黑格尔的哲学辩证法加以有机结合,并尝试开辟自己的思想发展之路。但这一时期马克思主要是从思想上以历史哲学视野来剖析和研究宗教,他开始观察到社会对宗教的意义,但还没有将宗教的这种社会关联与人的政治经济发展紧密结合,尚未深刻认识到人的根本意义就在于人的具体社会存在。
马克思唯物主义宗教观的形成是在其进入社会政治领域、开始社会阶级分析之后。马克思最初受到黑格尔和费尔巴哈等人的影响,对受黑格尔影响的杜宾根学派和费尔巴哈的人本主义唯物论等有过专门研究。基于对当时欧洲社会经济状况和人的社会处境的科学分析,马克思最终扬弃了黑格尔和费尔巴哈的思想观念,因而形成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体系,并确定了以此来探究、界定宗教的思想格局和认知思路。从这种理论体系的基本定型来看,马克思的宗教观之确立,以其1843年完成、1844年初发表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和《论犹太人问题》,1844年撰写的《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和1845年撰写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这四部著作为标志。
中国学术界对《〈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是否代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确立存有争议,但我认为,如果细读其内容,可以明显地看出该文已经非常系统地论述了马克思从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角度对宗教的认知及分析,这也是其中一些关键思想后来被列宁看作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石”之原因。当然,对于列宁的理解,我们还可以具体分析研究。马克思在此前所未有、非常鲜明地论及宗教与社会的关系问题,突出宗教是对社会现状之反映的观点,由此指出宗教批判只是对其赖以生存的社会、经济、法律和政治等批判的先导而已;此即马克思在这一《导言》中所公开指出的,“就德国来说,对宗教的批判基本上已经结束,而对宗教的批判是其他一切批判的前提”。所谓“批判”之说,是当时德国学术界所流行的一种表述,源自德国杜宾根大学对《圣经》所采取的评断方法,故称“杜宾根学派”,其实质即一种“评断”方法或评断学理论体系。马克思借用了“批判”这一表述,将之由宗教批判转为社会政治经济法律批判。这里,马克思在谈到宗教时强调宗教只不过是现实社会生活中的人们对社会不公、压迫的一种叹息或者抗议,表达了对宗教信仰群众的同情和对产生其宗教之社会的批判。马克思只是在这样一种语境中才谈到了“宗教是人民的鸦片”。实际上,这种把宗教比作鸦片的说法在当时欧洲已经非常流行,不少启蒙学者、德国浪漫派思想家、甚至教会人士都已有这样的说法,如诺瓦利斯、海涅在其作品中早已将宗教比作鸦片,马克思只是借用了这一比较形象的比喻,而充实了其蕴含的社会内容。此外,马克思针对费尔巴哈对人的抽象认识而在该文中指出,揭示人的社会存在至关重要,因为“人不是抽象的蛰居于世界之外的存在物。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这个国家,这个社会产生了宗教,一种颠倒的世界意识,因为它们就是颠倒的世界。宗教是这个世界的总理论,是它的包罗万象的纲要,它的狂热,它的道德约束,它的庄严补充,它借以求得慰藉和辩护的总根据。宗教是人的本质在幻想中的实现,因为人的本质不具有真正的现实性。因此,反宗教的斗争间接地就是反对以宗教为精神抚慰的那个世界的斗争。”显然,马克思批评了费尔巴哈抽象之人的说法,坚持从社会之人来分析人的宗教现象,其“反宗教的斗争”之实质即“反对以宗教为精神抚慰的那个世界的斗争”的意蕴已十分明确。今天重温马克思的透彻分析和精辟论断,是我们对待宗教态度的正确指南和根本依据。总之,《〈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代表马克思宗教观的成熟,对于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理论体系整体具有开创和奠基意义。
《论犹太人问题》基本上是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同时撰写和发表的。马克思的文章是针对青年黑格尔派主要代表布·鲍威尔的著作《犹太人问题》和《现代犹太人和基督徒获得自由的能力》,批评其抽象、空洞地看待民族、宗教问题,以及把犹太人的解放看作纯粹宗教问题的错误观点。马克思在此文中同样坚持要从人的社会存在及其现实社会生活中找寻宗教的存在、说明宗教的本质,这是其历史唯物主义研究原则的重申。这里,马克思说出了他的名言:“我们不是到犹太人的宗教里去寻找犹太人的秘密,而是到现实的犹太人里去寻找他的宗教的秘密。”由于马克思本人就是犹太人,所以对这一问题的探讨就非常直接、极为深刻。马克思再次强调,国家的意义更多是社会政治方面的,宗教只是对这个社会某一方面的反映。因此,“一旦国家不再从神学的角度对待宗教,一旦国家是作为国家即从政治的角度来对待宗教,对这种关系的批判就不再是对神学的批判了。这样,批判就成了对政治国家的批判。在问题不再是神学问题的地方,鲍威尔的批判就不再是批判的批判了。”所以说,马克思对待宗教问题的原则是,“我们不把世俗问题化为神学问题。我们要把神学问题化为世俗问题。”显然,只有结合具体社会实际来谈论宗教才是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如果只是抽象地评论、界定宗教,只是单向性空洞地从意识层面来否定宗教、采取打压宗教的举措,那就离马克思主义的真精神相差甚远了!
《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代表马克思的宗教观进一步深化,其特点就是提出了宗教与异化的关系问题。马克思在此认为当时的神学批判已经没有出路,因此对之基本上持否定态度。马克思指出,“神学的批判——尽管在运动之初曾是一个真正的进步因素——归根结底不外是旧哲学的、特别是黑格尔的超验性被歪曲为神学漫画的顶点和结果。”这种抽象而脱离实际的神学批判仍然陷于神学的藩篱,只不过是传统哲学的蜕变而已。“历史现在仍然指派神学这个历来的哲学的溃烂区本身来显示哲学的消极解体,即哲学的腐烂过程。”所以,神学批判很难走出新路。如果今天仍然只是从神学批判上来界定、否定宗教,不顾其社会存在这一根本,岂不是又回到了马克思当年所批判的那种陈旧思想体系格局之中?此文最为精彩之处是马克思对宗教异化进行了透彻而精到的分析。马克思深刻指出,“在实践的、现实的世界中,自我异化只有通过对他人的实践的、现实的关系才能表现出来。异化借以实现的手段本身就是实践的。”马克思不是空洞、抽象地谈异化,而于其中涵括着复杂的现实内容。马克思看到了所谓异化与现实社会的复杂关系,并进而认为异化与人的实践有着密切关联,异化即这种现实性非真实的“外化的实现”。同理,如果说宗教是虚幻的异化现象,那么其异化的根源却是实在的。于此,我们也仍需要在社会现实中来寻找那种虚幻异化现象的实际根源。当人们彻底否定宗教时,殊不知在实质上也就根本否定了宗教所生存的那个社会了。马克思明白指出的这种宗教现象与现实社会的逻辑关系,是非常值得我们在“批判”宗教时深思的。
《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标志着马克思彻底跳出费尔巴哈的抽象人本主义宗教理论,对费尔巴哈的局限性进行了理论清算。马克思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共十一条,直接论及宗教的有第四、六、七条。这三条提纲体现出马克思宗教观的精髓。在第四条提纲中,马克思指出,费尔巴哈关于宗教之自我异化理论的意义在于他看到了宗教反映出人的自我异化,但他对人的异化理解没有找到其根本所在,其理解的是抽象之人,却不知其世俗基础的关键在于世俗社会的存在。费尔巴哈理解的“世俗基础使自己从自身中分离出去,并在云霄中固定为一个独立王国,这只能用这个世俗基础的自我分裂和自我矛盾来说明”。而马克思则把对宗教的认知与其世俗社会的联系相结合,从宗教的异化看到其世俗基础的异化,并指出其实质就是社会的异化,因此宗教异化的最根本解决之途就是要消除社会异化、消灭产生这种异化的社会制度。在第六条提纲中,马克思指出,费尔巴哈所说宗教反映出“人的本质”只不过是抽象之人的自然本质,而“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马克思为此强调要从社会存在上来剖析人的本质,指明人的本质就是人的社会性、人的社会存在,是人的社会关系之总和。脱离社会则无宗教本质可言。在第七条提纲中,马克思认为与宗教相关联的一切包括人的“宗教感情”都是社会的产物,都与存在社会密切关联。“‘宗教感情’本身是社会的产物”,而所谓“抽象的个人”,也是“属于一定的社会形式的”。所以,只有从社会存在及其社会关系的总和来看待人的宗教信仰,才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这样,问题已经不是如何来“解释世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
以往的解释性哲学遂发展为实践性哲学。
综合而言,马克思的宗教观在这四篇著作中已经基本奠立,此后马克思的相关新著、以及与恩格斯的相关合著,都是这一马克思的宗教观的扩大和深化。其核心就是基于宗教赖以依存的社会来看待、评断宗教,意识到宗教问题是社会问题的反映,因此解决宗教问题并不能靠对宗教的抽象否定或简单打压,而评断宗教也必须与分析社会有机结合。脱离具体社会处境来谈论宗教的性质、想出治理宗教的举措,甚至简单地打压、制止宗教,绝不是马克思主义。在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的今天,准确、科学地理解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积极引导宗教与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基于我们的社会及时代现实来正确判断、对待宗教,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的应有要义,对于我们当下中国社会的与时俱进、创新发展乃至关重要。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宗教学会会长、世界宗教研究所研究员)
(来源:《中国宗教》2018年第5期)
(编辑:霍群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