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11日,教宗方济各一世(Francesco I)签发了一项新的“Motu Proprio”,即《梵蒂冈城国各司法机构的刑事审判”》(Sulla giurisdizione degli organi giudizioari dello Stato della Citta’del Vaticano in material penale),内中既涉及废除无期徒刑,规定最长刑期为30-35年的决定,亦明令对神职人员性侵儿童予以严惩。
随着该“Motu Proprio”的发布,汉语世界对如何理解和表述“Motu Proprio”这一教宗文件的问题再次浮出书面,因为,此前惯常采纳的中文翻译——“自动诏书”、“手谕”、“自动覆文”等,笔者认为都似乎不太清晰。故此,笔者不揣浅陋,试图从教会法、词源学、教会历史等角度对“Motu Proprio”的本义、法律属性和历史演变提供一简明扼要的解析,并进而尝试提供一相对合理的中文翻译。
“Motu Proprio”系拉丁语,亦作“moto proprio”,转译为英文则为“On his own impulse”,亦对应于意大利文中的“di propria iniziativa”,可直译为“出自本意”或“源于自主、自发”等。由于其难于翻译,故此在现代西方语言当中,仍保留其拉丁文表述,而不削足适履、勉强直译。
一般而言,“Motu Proprio”有两重含义:一、见于《教会法典》“批复”、“覆文”(Rescriptum principis)条款当中,属于特别的“宗座覆文”或“敕答书”(papal rescripts)[1]。二、出自教宗本人意愿,非经罗马教廷各中央机构陈请或建议,并亲手签发的某些法令[2]。
当表述第二种含义时,“Motu Proprio”有别于为解答某些问题而颁布的宗座谕令或教令(epistolae decretales)[3]。由教宗签发的“Motu Proprio”,其对象可以是整个教会,也可以是某个地方教会,拟或教会中的特定群体。在形式上,它介乎“宗徒敕书”(litterae apostolicae)和“宗座训令”(bulla pontificalis)之间,且更接近前者。一般而言,“宗座训令”较“宗徒敕书”等级为高。不过,“Motu Proprio”又明显与前述二者不同,因为,它既不需要加盖印玺,也不需要会签。此外,教宗的签名和日期均采用拉丁文[4]。形式上,“Motu Proprio”通常以拉丁文或意大利文起草。
作为出自教宗之手的宗座文件,“Motu Proprio”往往是和其他6种教宗文件相提并论的,为比较起见,现将上述教宗文件的名称、属性、功能,简列如下:
(一)宗座训令(Bolla pontificia),系由梵蒂冈文书办公室起草的公告,加盖教宗印玺后颁布;
(二)宗徒敕书(Breve apostolico),系宗座书信一类,级别较“宗座训令”为低,多针对不太重要的事务;
(三)宗徒宪章(Costituzione apostolica),一译“宪谕”,系教宗直接颁布的法律法规;
(四)通谕(Enciclica),系宗座书信一类,系教宗针对教义、伦理及社会问题面向全体教友颁布的牧函;
(五)宗徒劝谕(Esortazione apostolica),又称“后主教会议宗徒劝谕”,系“主教会议”结束之后颁布的教宗文件;
(六)宗徒书信(Lettera apostolica),中文多译为“牧函”,可由教宗亲自起草、发布,亦可由教廷官员代表教宗起草、发布。其等级在“宪谕”、“通谕”和“宗徒劝谕”之下。
从教会史的角度来看,历史上最早的“Motu Propiro”由教宗英诺森八世(1481-1492年)于1484年所签发,日后则成为教宗敕令的一种通用形式,多用于管理罗马教廷事务,或确保教皇国行政管理的畅通。历史上有两个“Motu Propiro”特别涉及到宗座立法事宜:其一为1878年12月29日教宗列奥十三世颁布的“Motu Propiro”,内中对“宗座训令”(bolla papale)须加盖印玺、以拉丁文起草进行了特别规定[5];其二为1910年12月8日教宗庇护十颁布的“Motu Propiro”,内中对“宗座敕书”(Breve)的形式进行了规定[6]。
随着时间的推移,“Motu Propiro”日渐涉及教会当中最重大和迫切的事务,如1917年9月15日本笃十五世签发的有关《教会法典》解释权的“Motu Propiro”《与教会法典一道》(Cum juris canonici Codicem),并由此设立了宗座委员会以负责《教会法典》的权威解释。而1922年教宗庇护十一世签发的“Motu Propiro”,则对教宗选举的时间给予了调整和规定。不过,迄今为止最有名的恐怕要数1903年11月22日由教宗庇护十世所签署的《备极关切》(Tra le sollecitudini),该“Motu Proprio”重新奠定了格利高利圣咏在天主教会礼仪中的权威地位,使之成为时至今日最为通行的教会圣乐。
不过,当“Motu Proprio”表述第一重含义的时候,其被附于《教会法典》“批复”、“覆文”条款之下,但其功效和特殊之处在于,即便该“宗座覆文”因陈请人未明白表述事实或隐蔽真实情况而导致宗座被误导,从而与现行教会法典相抵触时,亦不因此而取消“Motu Proprio”的效力(参见《教会法典》第63款第1项),因教宗的“Motu Proprio”出自“自意”,故享有特别的“神恩”(grazia)[7]。但当陈请人有意欺瞒,即“所提动机、理由无一真实者”,则阻止“宗座覆文”生效[8];此外,根据《教会法典》第38项,“行政措施,包括自动覆文在内,如有损及他人既得权利,或抵触法律或经批准的习惯之处无效,但有关主管明文附加取消条款者,不在此限。”这里的“自动覆文”即“Motu Proprio”,即是说,除了第63款第1项的特殊情形之外,“Motu Proprio”如有与法典或教会习惯相抵触者,则阻止其生效。
在笔者对“Motu Proprio”从词源学、教会法典和教会历史进行多向度解读之后,想必我们可以较为确切地理解“Motu Proprio”的含义、功能和特殊性,由此出发确立其在汉语表述中的恰当译名,则可谓水到渠成。
如前所述,“Motu Proprio”通行的中文翻译,如“自动诏书”、“手谕”、“自动覆文”,显然难以明确表述“Motu Proprio”的本义;近来,亦有学者提议译为“手签批复”,但该译名仅照顾到“Motu Proprio”的第一重含义,显然不够周全。汉语学界和中国天主教会的一些学者、神职人员则常常对“Motu Proprio”纷繁各异的汉译加以混用,使得“Motu Proprio”的含义更为混淆和模糊了。
与此同时,日本学界的翻译似乎较为令人满意,在“维基百科”中,“Motu proprio”的相关日语翻译为“自发教令”[9]。这一译法至少明白无误地表达了“Motu proprio”的拉丁文本义和其法律特性。
不过,日语中“教令”的表述若返译为英文,则为“decretal”,即“教宗的教令”或“天主教教令集”之意。不过,这一表述却与本文开始阶段的表述稍有抵触,即当“Motu proprio”表述第二重含义时,有别于一般的“教宗教令”。
若结合“Motu proprio”前述与“Bolla(训令)”和“Breve(敕书)”的轻重、远近关系,笔者以为译作“自发敕令”似较为准确、清晰,且与其他6种教宗文件保持了适当的区分和距离。
当然,由于笔者才疏学浅,其奋毛遂之勇所做的大胆尝试,非为标新立异,乃为抛砖引玉,以使相关教会法、教会史、神学术语在汉语世界的相关表述更为精当、确切而已。
注释:
[1]具体而言,即《教会法典》第63款第1项:“隐蔽真情,即未在申请书内陈明,依照法律及教会法定格式与惯例,应明白表达之有效要件,则阻止覆文生效;唯恩惠覆文系以‘自动’方式发布者,不在此限”。http://www.chinacath.org/book/html/134/7087.html.
[2]Cross and Livingstone, The Oxford Dictionary of Christian Church, Third Edition Revised, 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7.
[3]Sous la Direction de R. Naz, Dictionnarie de Droit Canonique, Tome Sixieme, Editions-Librairie Letouzey & Ané, Paris 1957,p.958. Azara Antonio, Eula Ernesto (a. cura di), Novissimo Digesto Italiano,Volume X,Unione Tipografico-Editrice Torinese, Torino 1957, pp.976-977.
[4]但也并不尽然,如最新的教宗Motu proprio就仅在签名时使用了拉丁文,而日期则改为意大利文:http://www.vatican.va/holy_father/francesco/motu_proprio/documents /papa-francesco-motu-proprio_20130711_organi-giudiziari_it.html。
[5]Azara Antonio, Eula Ernesto (a. cura di), Novissimo Digesto Italiano,Volume X, Unione Tipografico-Editrice Torinese, Torino 1957, p.976.
[6]Acta Apostolicae Sedis, vol.II, 1910, p.939.
[7]参见网络英文天主教百科全书http://www.catholic.org/encyclopedia/view.php? id=8230.
[8]参见《教会法典》第第63款第2项:http://www.chinacath.org/book/html/134/7087. html.
[9]http://ja.wikipedia.org/wiki/自発教令。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所基督教研究室副研究员、博士)
(来源:《基督宗教研究》第十六辑,卓新平、唐晓峰主编,宗教文化出版社2014年1月出版)
(编辑:霍群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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