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与当下互联网宗教研究聚焦信息技术如何改变宗教的功能主义范式不同,本文采取结构主义的研究范式,从信息哲学出发,将信息视为宗教存在与传播的主要形态和媒介载体,深入剖析展示了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的语音、文本、图像、视频、虚拟现实等形态结构,揭示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中介化、智能化和个体化等特征及其蕴含的信息操纵、信息失控和信息极化等风险,提出强化主流声音、增强技术供给等治理方略。
关键词: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形态;不确定性;媒介;智能化
作者简介:李凌,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副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伦理学与道德建设研究中心研究员。
基金项目:本文系2022年度国家宗教事务局招标科研项目重点项目(编号:ZD2209)、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智能时代信息价值观引领研究”(编号:18ZD307)阶段性研究成果。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及其治理,曾在2016年和2021年两度强调要高度重视互联网宗教问题。2022年3月颁布施行的《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下文简称《管理办法》),确立互联网宗教信息治理的体制机制,按照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1],对利用互联网非法传教、利用宗教谋利等问题进行规范治理,为互联网宗教信息治理奠定法治基础。
互联网技术迭代日新月异,特别是人工智能、元宇宙等技术创新,导致宗教信息传播形态不断变迁。当下主流互联网宗教研究,采取功能主义范式,聚焦于互联网对宗教的影响,探讨宗教体验、自我认同、权威流变、共同体建构[2]和网络治理[3]的变化。于互联网研究而言,这仍是二元分立的外在视角。本文拟采取结构主义的范式,从信息哲学出发,将信息视为宗教存在与传播的主要形态和媒介载体,从信息内在于宗教、宗教依托于信息的内在视角,剖析互联网宗教信息的语音、文本、图像、视频、虚拟现实等形态结构,揭示互联网宗教信息中介化、智能化和个体化等特征及其蕴含的信息操纵、信息失控和信息极化风险,提出加强正面宣传、增强技术供给等治理方略,推动宗教中国化语境下的互联网宗教信息治理。
一、互联网宗教信息的传播形态
在信息哲学中,信息被视为意义或者信号的承载[4]。信息包括三种类型:一是实在的信息,如物理信号;二是关于实在的信息,如语义信息;三是为了实在的信息,如遗传信息。[5]宗教的信息形态,指的是关于宗教的语义信息。信息形态是宗教存在、发展与传播的主要载体之一,不仅宗教故事、知识、教义等宗教内容主要以语音、文本、图片、视频等信息形态展示传播,而且互联网上的讲经布道、宗教仪式必须借助信息形态展开。
(一)语音形态的宗教信息
语音形态是宗教信息的最早形态,也是最基础、最天然的传播形态,包括口语、宗教音乐、宗教广播以及如今以数字形式呈现的宗教音频。在各大宗教诞生之初和发展早期,语音形态是宗教存在与传播的主要信息形态,各大宗教创教领袖大多述而不作,主要以口语形态的信息进行宗教传播,因此基督教、伊斯兰教、佛教等宗教早期经典,都采取的是语录体。语音形态的宗教信息,源于人类自然而然的沟通交往形式,扎根于生活世界的具体场景,具有生活化、低门槛等优势,因而历经千年仍保有生命力。
互联网兴起以来,语音形态的宗教信息主要传播场景包括:一是利用社交媒体传播宗教语音,互动频次高,隐匿性、封闭性较强。暴恐分子曾利用“朋友谈话”的社交软件,在实现互联网通话的同时逃避监控。[6]二是利用网站或APP传播传经讲道的音频文件,既可以在线形式公开收听,也可下载离线收听。针对暴恐犯罪的案例研究显示,很多宣扬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的犯罪信息,主要以音频形式加密离线传播。[7]三是宗教音乐文件,要么存在于公开的宗教网站或音频APP上,要么作为背景音乐(BGM)内嵌于短视频之中,节奏感、沉浸感较强,富有感染力和传播力。实证研究表明,在百度搜索与基督教、天主教有关的关键词中,歌曲与舞蹈最受公众关注[8],以“基督教广场舞音乐”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可获得与之相关的音视频网页链接210万个,足以说明语音形态宗教信息的巨大传播力。[9]
(二)文本形态的宗教信息
文本形态是宗教信息的主要形态,包括手写文本、印刷文本和数字文本。活字印刷术的发明应用,瓦解了上层僧侣对宗教教义诠释的垄断权,促进宗教传播大众化、全球化。正是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指出:“印刷术则变成新教的工具,总的来说变成科学复兴的手段,变成对精神发展创造必要前提的最强大的杠杆。”[10]印刷的宗教文本以抽象的文字符号对宗教信息进行编码,发挥着引发尊崇敬畏、诠释捍卫教义、传播信仰教化等功能。依文本所承载的文化功能不同,文本形态的宗教信息可分为神圣经典、注解诠释的神学文本、捍卫教义的辩护文本、传播信仰的教化文本以及沟通人神的祈祷文本等五种类型。[11]具体而言,各宗教神圣经典往往印数较大、传播甚广且文本质量不容置疑,神学文本、辩护文本常见于专业化的宗教研究,教化文本和祈祷文本因具有一定的私人性容易出现鱼龙混杂的状况。20世纪末到21世纪初,新疆地区收缴宣传煽动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的非法出版物,达到120余种17万余册,以私自翻印的非法教化文本和祈祷文本为主。[12]
互联网的出现,促进文本形态宗教信息的数字化,也引发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新问题。一是传统经典文本的数字化程度不够、质量堪忧,特别是高质量神圣经典、神学文本、辩护文本的数字化严重不足。以佛教为例,目前互联网上传播的经典文本主要由个别主体不清、资质不明的佛教网站供给,正规的佛教团体和学术机构供给的经典文本严重不足,影响信众对宗教文本的数字化阅读。二是教化文本和祈祷文本泛滥,传播于网站、论坛、博客、贴吧等网络平台,由于这些文本未经审核、私人性较强,很有可能夹带擦边球信息、非法信息乃至犯罪信息,容易诱发负面效应。近年来,部分网站通过发布宗教感悟、劝善行善、在线祈福等教化文本、祈祷文本,吸引大学生了解宗教,对高校形成强有力的渗透。[13]三是社交媒体催生宗教文本新形态,即碎片化程度较高、结构化程度低的沟通交往文本,服务于宗教信徒在线交流,形成点对点、多对多的信息互动模式。[14]沟通交往的宗教文本,与语音形态的互联网宗教信息具有替代性和互补性,都扎根于信众日常生活的沟通交往,互动频次高、数据规模大、隐匿性强、过于碎片化,构成互联网宗教实践愈加个体化的信息表现,也给互联网宗教信息治理带来极大挑战。新冠疫情期间,线下宗教活动被抑制,宗教信徒借助微信群、加密软件、网盘等传播沟通交往文本,形成难以监管的灰色地带。
(三)图像形态的宗教信息
图像形态的宗教信息并非当代独特之物。由于视觉构成人类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直观又富有象征性的图像在宗教信息传播中始终占有一席之地。[15]以往主要表现为宗教建筑和雕塑(立体图像)、宗教绘画(平面图像)[16],近代随着雕版印刷和摄影技术发展出宗教画报、宗教照片,当代主要为数码宗教图片。图像形态的宗教信息,以直观、外在形式把宗教崇拜对象显现出来,将主观抽象的宗教信仰人格化、具象化、物质化和可视化,不仅拉近宗教与信众之间的距离,而且有利于显性地宣扬宗教故事和教义。[17]恩格斯在揭示宗教本质时强调:“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18]将宗教信息图像化、可视化,恰恰体现了人们将头脑中的幻象客观化、实体化的尝试和努力。
依其功能,宗教图像主要具有象征、叙事、展示等不同信息传播功能。在活字印刷大规模应用之前,宗教建筑、雕塑和绘画主要以象征的形式将宗教信仰可视化、具象化,根据神圣经典构建一整套图像象征系统,借以表达和传播宗教主题或寓意。这时候的宗教图像,对于信众而言往往具有神性的光韵和膜拜的价值,用本雅明的话说就是“在一定距离之外但感觉上如此贴近之物的独一无二的显现”[19]。随着摄影技术推动图像的信息功能从象征向着展示转变,图像形态的宗教信息越来越写实,数码宗教图片成为记录和展示宗教活动的宣传推广工具,不仅祛除宗教图像所附着的神圣感[20],而且与传媒、商业相结合,导向不必要的商业化,甚至为非法活动提供方便。互联网上以图像形态传播的宗教信息数量和比例呈增长态势,特别是有些别有用心之人将文本形态的宗教信息包装转化为图像或特定意义的指代符号进行隐匿传播,开展非法传教或渗透活动,进一步加大监管难度。
(四)视频形态的宗教信息
视频是综合图像、语音、文本等多种信息形态的富媒介,其通过对时空场景、听觉、视觉的模拟再现和重构再造,给用户创造立体化、沉浸式的媒介体验。[21]视频形态既是宗教信息传播的新形态,也愈加成为互联网宗教信息的主流形态,不仅被正规合法的机构如宗教团体、宗教场所、宗教院校用以传经讲道、弘扬宗教文化,也被商业机构用以吸引用户、谋取利益,可能还会被非法机构和个人用以传播暴力恐怖、宗教极端、民族分裂等非法信息。研究显示:“制作、传播暴恐音视频,成为当前恐怖袭击案件多发的重要诱因,犯罪分子大都曾收听观看过暴恐音视频,并最终实施恐怖主义犯罪。”[22]
根据主题差异,视频形态的互联网宗教信息包括讲经布道、新闻资讯、心灵感悟、生活服务、宗教文化、影视娱乐等不同类型。从信息规模来看,占比最高的是生活服务、影视娱乐类视频[23],生活服务类宗教视频以展示销售宗教用品、推介宗教旅游场所、推介宗教书籍、宗教慈善募捐为主,商业化色彩浓厚,影视娱乐类则剪辑电影、电视、动漫或音乐中与宗教有关的片段传播宗教知识或文化,表现形式丰富,容易吸引用户眼球。从信息质量来看,新闻资讯、讲经布道类视频,由专业权威的宗教团体、场所或院校发布,信息质量较高,但也可能夹杂传播歧视、偏激思想的信息;生活服务、心灵感悟、宗教文化以及影视娱乐类视频,多由信众自媒体、商业机构发布,信息质量有待提升,而且存在着“擦边球现象”,例如以传播国学形式传经讲道,假借瑜伽名义传教等,需要予以规范。
(五)虚拟现实形态的宗教信息
互联网发展方向是越来越沉浸式、具身化。[24]2022年以来,元宇宙的概念将虚拟现实(VR)、可穿戴设备、传感器、数字孪生等技术综合起来,构建更为立体化、沉浸式、交互性、具身化的互联网传播传播场景。虽然元宇宙技术离大规模应用仍有时日,但在元宇宙中,人们可以发挥最大想象力进行创造,尽可能满足人类需求和愿望,甚至使人永远在场、永远“活着”[25],如在元宇宙中实现亲人的“重生”,获取更具神启性的宗教体验。对比文本或视频形态的宗教信息,虚拟现实形态的宗教信息更具沉浸感、想象力和启示性,其以仿真或者鲍德里亚所言的“拟像”形式实现对真实世界的模仿和超越,就像维兰·傅拉瑟在其数字弥赛亚主义所追求的,从口语信息,到印刷信息,再到图像信息、数字信息,人类期冀通过信息实现永恒和不朽,并完成对自身有限性的拯救。[26]当下,VR教堂、元宇宙教会正在境外悄然出现,人们在元宇宙中建立虚拟教堂、寺庙、清真寺等宗教场所,举办数字朝圣、数字洗礼等宗教仪式,吸引宗教信徒的关注和参与,特别是新冠疫情的蔓延,使得元宇宙宗教的作用更加凸显,在线虚拟崇拜大幅增加、方兴未艾。[27]
二、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特征及风险
麦克卢汉所言:媒介即是讯息。[28]换而言之,信息即媒介。从语音、文本到图像、视频,再到复杂的虚拟现实,所有形态的宗教信息,本质上都是人们借以把握现实并减少不确定性的媒介。致力于消除不确定性,这既是信息传播的价值,也是宗教存在的功能,因而也就构成宗教以信息为主要存在形态,信息借助宗教得以传播的哲学基础。正因为如此,奠基于现代科技之上的互联网,非但没有消解宗教,反而为宗教信息传播提供新土壤,推动宗教传播的在线化、社交化和全球化,让宗教在祛魅时代仍保有生机,甚至孕育着新的宗教如人工智能宗教、元宇宙宗教。
(一)中介化与信息操纵风险
信息既然是媒介,则必然是横亘于人与人直接交往之间的中介。各种形态的宗教信息,在致力于消除不确定性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构建媒介化表象,塑造、主宰甚至决定我们对现实的认知。[29]因此作为媒介的信息,虽然能带来一定的确定性,但也存在被媒介操纵、隐瞒和欺骗的风险。简而言之,由于互联网信息中介着我们对现实的直接把握和信任,当人们通过互联网信息媒介进行沟通交往时,实际上很难甄别电脑屏幕另一端的到底是真人还是机器人,是宗教徒还是骗子,是真诚还是包藏祸心。信息的中介化特质,对信息的真实性提出要求,真诚透明、不作假、不欺骗,应该成为信息生产与传播的首要价值原则。
然而现实之中,以次充好、以假乱真、包藏祸心的信息大有所在,而且由于宗教本身就是虚假幻象的反映,在互联网宗教信息领域,对信息进行操纵、隐瞒和欺骗的乱象就更为突出。首当其冲就是将非法信息包装成普通信息传播。很多暴力恐怖、宗教极端、邪教都伪装成合法信息进行传播。如邪教利用互联网传播歪理邪说,将中国人推崇的孝顺和谐的儒家和道家思想揉入讲经布道之中,表面上与时俱进、通俗易懂,但实际上暗地里灌输个人崇拜和“世界末日”等邪教思想,必须坚决查处抵制。其次是将商业目的隐藏在宗教信息中,以宗教信息谋取商业利益。少数商业机构假借传播宗教知识、宗教文化名义售卖宗教用品,打着宗教募捐的旗号获取非法所得,将宗教活动包装成文化旅游,诸如此类的宗教信息曾一度在互联网上泛滥,尤其以视频形态的信息为盛,导致宗教信息传播沾染商业色彩,混淆公众视听、破坏宗教声誉,虽然经过治理得到遏制,但隔段时间就会死灰复燃,需要常抓不懈。第三种就是存在一些似是而非、模拟两可的模糊地带或“擦边球现象”,诸如以国学、传统文化的名目传经讲道,把宗教知识包装成心灵鸡汤传播,模糊混淆了宗教知识与传经讲道、宗教文化传播与传教之间的界限,不仅普通公众难以辨别,就连媒体编辑、信息审核人员也很难甄别,严重侵犯公众正常接收信息的权利,误导了舆论导向。尽管《管理办法》提出对“擦边球现象”进行治理,但如何在实际操作中甄别和判定这些模糊地带,仍存在着理论盲点,诸如宗教与封建迷信怎么区分、宗教鸡汤与传教怎么区分、灵修冥想与宗教教育培训怎么区分等问题,都需要从概念、理论上尤其是法律上予以明确界定,并且给出相应的案例。
(二)智能化与信息失控风险
随着传统文本形态的宗教信息不断数字化和互联网宗教活动的增长,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呈智能化特征,可能从根本上改变宗教存在与传播的信息形态,既为人们获取宗教信息提供方便,也蕴含着信息失控的风险,如果人工智能技术被不法分子掌控和利用,人们反倒可能被愈加智能化的互联网宗教信息所欺骗、控制甚至奴役。
例如,宗教团体或个体利用智能化的社交机器人生成转发消息,传播宗教议题,拓展宗教影响力,其中就潜藏着信息诱导的风险。据统计,2017年推特上有15%的账号是社交机器D这些社交机器人充斥互联网,也参人,产生了35%的内容,占据60%以上的在线流量。[30]与到宗教信息传播当中。已有明确证据显示,推特上有组织或个人利用社交机器人发布或转发涉及东突、达赖的推文,散布谣言或者错误言论,对中国议题进行诱导、混淆视听。[31]由于社交机器人是全自动化,可以24小时不知疲倦、不间断工作,而且神出鬼没,封杀这个,马上又能生成另一个,这就给互联网宗教信息治理带来极大挑战。又例如,宗教场所或人工智能企业设计实体性的宗教机器人,用于传经讲道、宗教仪式或向人们提供宗教服务,还有学者提出要将养老院护工机器人塑造成佛教徒的模样,输入佛教话语体系与价值观念,从而提高老人对护工机器人的接受度。这些智能化应用,拓展了宗教服务的形式,但会不会引发宗教机器人对人的控制、侮辱或伤害等问题,值得关注和研究。
最值得担忧的问题,则是人工智能会不会创造宗教信仰新形态,催生人工智能宗教、元宇宙宗教等新宗教。诸如绝地教[32]等超现实宗教已证明,在互联网流动空间,“宗教的权威惯习依然发挥着作用”。由于信息是宗教存在与传播的主要形式,而人工智能在处理信息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因此不乏学者颇有见地指出,宗教信仰遵循一定的人类学或心理学机制,人工智能能够学习并改进传统的宗教信仰和实践机制,例如利用个性化推荐系统向追随者定制信息实现信息控制,使用传感器监视追随者达到行为控制的目的,引导和控制信众信仰、服从人工智能宗教。[33]谷歌一位工程师布莱克·莱莫恩基于自己的基督教信仰,在高频次的人机深度沟通互动之后,判定谷歌研发的智能机器人聊天系统“拉姆达”具有自我意识、人格和感知力。[34]这一被谷歌公司和很多人视为“走火入魔”的举动(LaMDA)反映了信息传播对宗教信仰的影响。既然这位高学历的工程师基于宗教信仰,将聊天机器人人格化,就存在人们会将越来越无所不知、无所不能的人工智能神格化的可能,产生人工智能宗教或元宇宙宗教。
(三)个体化与信息极化风险
已有学者关注到互联网宗教信仰或实践愈加个人主义的趋势。[35]由于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特别是基于用户的个性化推荐技术,究其本质是个体化技术,是基于个体利益需求和主观愿望而不断发展的技术体系,互联网信息传播呈现出个体化趋势[36],容易助长原子化的个人主义、小团体主义。其主要表现为社群交往的小团体化、信息的碎片化、公共性的减弱等,导致不同群体的分化、群体极化和对立,从整体上破坏社会团结。
信息个体化,反映在宗教信息领域,是宗教信息传播存在封闭性、隐匿性、碎片化和同质化等问题,导致不同宗教信徒之间社群分化、话语争论和价值对立。具体而言,一是封闭性。一些宗教团体高度封闭,社群内信息传播形成闭环,外部力量难以进入,信息在内部循环形成自我论证和自我强化的信息茧房,不仅给宗教内部的自主治理造成隐患,还容易产生各种偏见。二是隐匿性。大量宗教信息通过隐匿、封闭的互联网社群如微信群、贴吧、微博等传播,甚至有团体或个人利用加密的区块链技术传播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信息,主管部门或互联网平台难以有效监管治理。三是碎片化。宗教社群内部人际传播的沟通交往文本或语音,以高度分散、结构化程度较低、信息量较少的碎片化信息为主,加大了监控治理的难度。四是同质化。即使是某些宗教团体或场所开办的合法信息传播渠道,长期只发布同质化内容,宗教信徒长期浸染在单一话语和价值体系中,容易造成群体极化,导致群体决策或行动极端化。因此要关注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质量,向宗教信徒提供高质量信息,避免信息供给个体化、分散化、同质化造成的信息茧房、群体极化等问题。
三、互联网宗教信息治理方略
近来中央大力部署推进数字经济、数字政府建设,数字化已成为中国式现代化道路的重要战略,数字治理构成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基础维度。[37]针对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形态、特征及风险,进一步完善构建互联网宗教信息治理体系势在必行。
(一)增加正面信息供给
只要宗教还存在,宗教人士通过互联网获取宗教信息、开展沟通交流的精神需求就是客观存在、不可磨灭的现实,不会因为互联网上没有宗教信息而消失,也不会因为互联网上传播的是非法信息就避之躲之远之。互联网宗教信息有效治理,也要坚持“两手抓”:一手要抓规范化治理,加强对非法信息、不良信息的治理,坚决打击过度商业化、涉暴力恐怖、涉宗教极端、涉国家民族分裂等非法信息的传播;一手还要抓正面宣传,要发挥宗教活动场所、团体、院校的作用,搭建APP、网站等自建平台,主要面向宗教人士,定向为他们供给高质量的互联网宗教信息,用主流声音占领宗教信徒的信息渠道,用正面宣传凝聚社会共识。特别要重视宣传党的宗教工作理论和方针政策,宣传好宗教法律法规,促进宗教人土自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二)增强制度可操作性
在《管理办法》基础上,进一步出台操作手册或工作指南,增加互联网宗教信息治理的制度供给。一是针对互联网宗教信息的模糊地带、擦边球现象展开专项研究。明确《管理办法》新引入的“宗教知识”“讲经传道”等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对擦边球现象进行精准化的理论甄别和法律界定,形成更具有操作性和指导性的实施细则和审核把关手册,帮助宗教事务管理人员、宗教信息审核人员把握这些现象或行为的特征,做出精准判断和筛选。二是加强互联网宗教信息审核员队伍建设。明确要求互联网平台设置专职审核人员,开展常态化培训和业务交流,形成互联网宗教信息治理的社会协同格局。三是采取技防与人防相结合路径,对隐匿的微信群、贴吧等社群进行规范治理,防止隐匿传播导致群体极化、非法传教等问题。所谓技防就是利用人工智能技术自动挖掘互联网社群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人防则是发动人民群众力量,培育政治素养、媒介素养和宗教管理素养都高的信息审核员,融入这些封闭隐匿的互联网宗教社群开展引导和监管,杜绝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相关信息的蔓延扩散。
(三)提高技术治理能力
互联网会越来越智能化,仅仅依靠制度或人工治理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已捉襟见肘,过于依赖互联网平台公司或信息服务主体的自律,也达不到有效治理的效果,必须增强技术供给的公共性,提高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及宗教团体的数字治理能力。
一是提高技术治理能力。大数据是数字治理的前提,习近平强调:“善于获取数据、分析数据、运用数据”,“增强利用数据推进各项工作的本领”[38],只有掌握了宗教大数据,才能真正提高互联网宗教信息治理的效能。要加强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数字化治理能力建设,推动宗教基本信息数据库、宗教管理文献数据库、互联网宗教负面信息样本库、互联网宗教信息监控和治理平台等建设,研发高效精准治理的信息化工具,设计优化互联网宗教信息自动化审核算法模型,实现互联网宗教信息治理的智能化、精准化。
二是增强数字资源供给能力。以宗教团体、知名宗教活动场所为主体,在推动宗教中国化的语境下,建设佛教、道教、基督教、天主教、伊斯兰教等不同宗教信息资源公共数据库,推动传统宗教信息的数字化,系统搜集、存储、展示各自宗教的神圣经典、神学文本、辩护文本、教化文本、祈祷文本等,集中供给知名宗教领袖讲经传道视频,提供在线开展宗教仪式、组织宗教活动的直播或社交工具,引导宗教信徒依法有序开展互联网宗教信息活动。与其让各种鱼龙混杂、泥沙俱下的信息途径占领宗教信众的注意力,不如通过合法合规、专业权威的信息供给渠道满足他们的精神文化需求。
三是推动治理技术创新。着眼于国家整体安全,特别是网络信息安全,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国企的合作,推动区块链、人工智能、元宇宙、人机互联等互联网前沿关键核心技术在宗教治理领域的创新应用,针对境外宗教通过互联网渗透、暴力恐怖信息借助区块链加密隐匿传播、宗教信息传播形态多元化、元宇宙宗教兴起等治理难题,创新发展与互联网宗教信息识别、舆情监控、人机协同、正面供给有关的治理技术,牢牢把住技术创新和应用的公共性方向,通过技术创新提高互联网宗教信息安全防控和治理能力。
(四)适度超前研究引导
由于互联网已成为人类不可或缺的存在方式,在虚拟的数字化空间中,人们在宗教方面的精神需求如何满足?会不会如有些专家所推测的,出现高度智能化的人工智能宗教?在元宇宙之中,如果出现虚拟宗教场所,是否需要审批,应该遵守哪些规范?诸如此类人工智能宗教、元宇宙宗教问题,应当组织学术机构和专家,适度开展前瞻性研究,深度把握人工智能、元宇宙等新技术对宗教现象、宗教问题的变革和影响,适时进行技术方向的引导和政策制度的供给,增强互联网宗教信息治理的主动权、主导权。
[1]《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22年第7期,第65一69页。
[2]吴越:《网络的宗教使用和宗教的网络复兴——国外宗教与网络研究综述》,《世界宗教文化》2016年第5期。
[3]梁卫国:《信众的网络体验和权威的流变治理——国外和国内“互联网+宗教”研究述要》,《世界宗教研究》2020年第3期。
[4][加]罗伯特·K.洛根:《什么是信息——生物域、符号域、技术域和经济域里的组织繁衍》.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9年,第17页。
[5][英]L.弗洛里迪、刘钢:《信息哲学的若干问题》.《世界哲学》2004年第5期。
[6]印波:《网络暴恐信息筛查标准(建议稿)》.《刑法论丛》2018年第1期。
[7]王秋丽:《新疆暴力恐怖犯罪若干实体问题研究》,《人民检察》2014年第24期。
[8]王术:《公众如何关注基督教和天主教?——基于关键词采集技术的大数据分析》,《世界宗教文化》2016年第4期。
[9]该数据于2022年12月2日在百度搜索获得,根据自2022年7月以来多次搜索结果显示,该数据处于动态变化之中,但整体数量级保持高位,且呈增长态势。
[10]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十七卷)》,人民出版社2019年,第50页。
[11][美]乔治·格拉肖、汪信砚、李白鹤:《文本的功能分类》,《国外社会科学》2007第6期。
[12]王梅、李欣庭、张昆:《非法宗教宣传品:现状、危害与治理》,《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6年第3期。
[13]陈国成:《网络宗教向高校渗透的方式、特点及其对策》,《思想政治教育研究》2017年第6期。
[14]吴越:《网络的宗教使用和宗教的网络复兴——国外宗教与网络研究综述》,《世界宗教文化》2016年第5期。
[15]刘伟冬:《图像学与中国宗教美术研究》,《新美术》2015年第3期。
[16]杨清凡:《关于藏传佛教图像研究的回顾与思考》.《西藏研究》2006年第4期。
[17]陈平原:《晚清教会读物的图像叙事》,《学术研究》2003年第11期。
[18][德]恩格斯:《反杜林论》,人民出版社2018年,第340页。
[19][德]瓦尔特·本雅明:《机械复制时代的艺术作品》,王才勇译,中国城市出版社2002年,第13页。
[20]在很多宗教场所或宗教仪式上,是禁止拍照留影的,正是因为这种可以机械复制、数字复制的摄影技术,破坏了宗教图像特有的神性和膜拜价值。按照本雅明的观点,圣母像一年到头都被遮盖,神的雕塑不会让人近距离观察,宗教图像通过隐匿和象征而凸显出神性,复制却让这种膜拜价值消退,而让展示价值出场。
[21]李凌、杨涛:《融媒时代视频内容的多重要素及其生产传播要点》,《新闻文化建设》2022年第16期。
[22]刘炯:《网络时代暴恐音视频传播防控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
[23]苏新华、王彬彬、裴文庆、孙淑芹:《大学生科学无神论短视频的反例镜鉴与发展路径构建——基于抖音平台的研究》,《科学与无神论》2020年第5期。
[24]李凌、陈昌凤:《媒介技术的社会选择及价值维度》,《编辑之友》2021年第4期。
[25]陈昌凤:《元宇宙:深度媒介化的实践》,《现代出版》2022年第2期。
[26]Anke Finger, Rainer Guldin, Gustavo Bernardo: Vilém Flusser: an introduction. Mineapolis: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2011, p.106.
[27]Luis Andres Henao:From Mecca to the Vatican, Exploring Sacred–sites with VR,106.I FM The Corner,https://106Ithecorner.com/news/030030–from–mecca–to–the–vatican–exploring–sacred–sites–with–vr/,2022.11.19.
[28][加]马歇尔·麦克卢汉:《理解媒介:论人的延伸》,何道宽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33页。
[29]“世界上发生的众多事情……是我们无法通过某种直接方式了解的;我们关于这些事件的知识以及我们关于它们能说什么道理,最初都是由被中介的表象建构、塑造或决定的。这种被中介的表象出现在我们面前的方式包括:报纸上的故事或消息,电视新闻节目中的报道,以及用户借助推特、脸书等web2.0应用程序生成并在网上传播的信息。”[美]戴维·J.贡克
尔、[英]保罗·A.泰勒:《海德格尔论媒介》,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9年,第37-38页。
[30]洪杰文、许琳惠:《社交网络中社交机器人行为及其影响研究——基于国外相关文献的综述》,《全球传媒学刊》2021年第4期。
[31]师文、陈昌凤:《分布与互动模式:社交机器人操纵Twitter上的中国议题研究》,《国际新闻界》2020年第5期。
[32][澳]亚当·波萨马伊、[美]布莱恩·特纳、张坤、张大川:《网络空间里的权威与流动性宗教:宗教传播的新疆域》,《国际社会科学杂志(中文版)》2015年第2期。
[33]Soenke Ziesche: An AI May Establish A Religion, 2020, pp.316-317, https://www.researchgate.net/publication/339947329_Ziesche_2019_An_Al_May_Establish_A_Religion.
[34]华凌:《谷歌工程师闹了场大乌龙人工智能还没理解能力哪来的意识觉醒》,《科技日报》2022年8月3日第6版。
[35]吴越:《网络的宗教使用和宗教的网络复兴——国外宗教与网络研究综述》,《世界宗教文化》2016年第5期。
[36]李凌、陈昌风:《信息个人化转向:算法传播的范式革命和价值风险》.《南京社会科学》2020年第10期。
[37]江小涓:《数字时代的技术与文化》,《中国社会科学》2021年第8期。
[38]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编:《习近平关于网络强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21年,第40页。
(来源:《世界宗教文化》2023年第1期,该编辑部已授权转载)
(编辑:许津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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