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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新平:揭露愚昧迷信 保护宗教信仰   2011年3月29日 中国宗教学术网

《编者按》一个出生于50年代,仅有初中文化的极普通的人物李洪志,出于不可告人的目的,打着佛教的旗号,编造了所谓的“法轮大法”,宣传一套歪理邪说,欺骗、蒙蔽群众,严重侵蚀人们的思想,并策划、组织“法轮功”练习者进行大规模非法聚集,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破坏改革、发展、稳定的局面,已引起全国人民的无比愤怒。中共中央发出了共产党员不准修炼“法轮大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作出了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的决定,公安部发布了通告,充分反映了全党、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得到全国人民的拥护。


   “法轮大法”到底是什么货色?李洪志的胡说八道而掀动的这股现代迷信为什么会有市场?它的思想根源在哪里?这是理论工作者应当关心的一个无法回避的课题。本刊曾在1997年第4期、1999年第1期的显著位置发表了任继愈教授的《宣传无神论,发扬科学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新文化》和何云副教授的《中国迷信文化批判——对中国宗教学批判精神的一种呼唤》等文章,反映了学术界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和研究的初步成果。当前,全国人民同“法轮功”组织的斗争,是一场严肃的思想政治斗争,揭穿李洪志所掀动的这场现代迷信的实质,用科学的唯物论和无神论揭露、批判“法轮大法”所宣扬的歪理邪说,帮助受蒙骗的“法轮功”练习者摆脱愚昧,维护人民群众正常的宗教信仰,提倡文明、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为改革开放的千秋大业造就一个稳定、优良的社会环境是理论工作者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


   “法轮功”现象是在我国实行改革开放、社会主义事业向前发展中出现的一股逆流,它假借科学、健身、民族文化和传统信仰的旗号而泛起封建迷信的沉渣,推行愚昧和盲信,进行非法结社和破坏社会稳定的活动,严重危害到我国社会安定团结的局面和广大群众的身心健康。此外,“法轮功”还在贬低、歪曲和攻击传统宗教的基础上编造出所谓““法轮大法”,从而亦损害了我国正常的宗教信仰及其活动。“法轮功”虽然利用了传统宗教中的一些说法或教义,却绝不可将“法轮功”与宗教混为一谈。因此,我们必须认清“法轮功”推行现代迷信和自我造神运动的本质,严格将“法轮功”与正常的宗教信仰区别开来。“法轮功”现象给我们的诸多警示,亦包括揭露批判愚昧迷信、尊重保护宗教信仰。


   宗教信仰反映了信教群众的精神寄托和追求,宗教的产生与发展是千种历史文化现象。在其历史进程中;宗教形成了其文化成果及特色,保留有珍贵的文化遗产,为人类文明发展做出了贡献。我国几大宗教在社会主义祖国表现出爱国爱教的热情和对党和政府各种方针政策的拥护及支持,维护着民族团结和国家的统一,提倡对社会的爱心和真善美的人生态度,是我国安定团结、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因此,我们必须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以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宗教界历来反对把宗教与迷信混为一谈、相提并论。因此,广大宗教界人士对“法轮功”所鼓吹的现代迷信活动也加以坚决揭露和批判。宗教界与科学无神论宣传在批驳李洪志的歪理邪说上有着共同的立场。可以通过反愚昧迷信而拨乱反正、祛邪扶正。


   宗教与迷信有着一些根本区别。首先,在信仰观念上二者有着本质不同。所谓“迷信”是指以一种狂迷和狂妄的态度把相对的东西绝对化,对之顶礼膜拜,从而形成痴迷和盲信。例如,李洪志将自己吹嘘为无所不知、无所不能的“唯一”者,妄称其编造的“法轮大法”是救世度人的唯一“正法”,从而搞出了他自以为神、让人信其为神的现代造神运动。对李洪志及其所谓“大法”之信正是神化、信仰和追求“相对”,此即迷信在信仰观念上的典型表现。而正常宗教的信仰观念则一般为对“绝对”的信仰和追求,这种“绝对”并非人之神化或将相对扩大,而乃人对超越有限存在之无限整体的感悟和把握,是对理想境界之完善整体的寻求和向往。这种对“绝对”、“无限”、“整体”的把握超出了时空之中有限之人的认知能力,故成其为一种信仰。与夸大、神化“相对”的迷信相比,宗教中追求绝对、完善的信仰观念有着积极探索、向未来开放的意义,故与愚昧迷信形成区别。


   其次,迷信的活动方式是利用骗术、巫术来编造所谓“神迹奇事”,通过鼓吹所谓“神力”来达到功利的目的。而现代迷信则往往利用科学之名来违背科学常识、歪曲科学真理,形成各种“伪科学”来为其骗术遮掩、包装或张目,从而迷惑、愚弄和欺骗群众。这些骗术的持点是胡编乱造、牵强附会、随心所欲,形式粗糙而荒诞。例如,李洪志所宣扬的练“法轮功”能包治百病、阻止有病者吃药就医,以及他所谓能给人安“法轮”、让人“开天目”、“规定”和“推迟”地球爆炸、“超度”世人躲过“末世劫难”等,都是封建迷信用以迷惑人、欺骗人的典型活动方式。其结果是给受骗群众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给社会带来混乱和不安。正常宗教的活动方式则有其严格的教规和礼仪来作为指导和监督,这些仪规在长期的宗教实践中所形成,并已成为其宗教活动及相关社会活动的习俗和传统,为其信众所公认和信守。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宗教仪规一方面保留着其传统信仰的象征意义,一方面则已成为社会上通行的宗教法纪和崇拜礼仪,并无敛财等功利目的。宗教祈祷和修炼虽然承认其对人之身心的帮助,一般却不主张忌医拒药,有的宗教还发展出自己的医药系统,以治病救人,服务社会。正常宗教在其现代发展中一般都承认科学的进步及其成果,而坚决抵制迷信与伪科学的骗术。正常宗教活动通常已融入其主流社会,在其社会法律和规定认可的范围内展开,故与迷信活动形成区别。


   再次,迷信的组织形式多为非法结社或秘密结社,利用“帮主”崇拜和精神控制来形成其科层结构及指挥系统。这种组织形式因其严重危害受骗群众和所在社会而被社会公众所否定、被相关政府所取缔。迷信组织的头目往往利用受骗群众的健身需求或信仰追求来自称为神、自比神明,让人对之顶礼膜拜、绝对顺从,表现出一种狂傲和妄为;而其对受骗群众的控制则多采用神秘主义的鬼魔之说来威吓,给人一种精神上的枷锁。例如,李洪志宣称自己的“法身”无处不在,可出入于多层空间,有着巨大的“神通法力”,对其信徒加以保护和监督;而其给人“下法轮”、教人“炼法轮”之举亦引起信众对他的敬畏和惧怕,在精神上产生对这位无异于神明的“大师”顺之者昌、逆之者亡的感觉,从而不得不以绝对服从“大师”来求得“成仙”、“脱魔”或消除“业力轮报”之结果。“法轮功”以这套说教来形成对其头目的信服、以及对练功者自我或相互之间的监督,给人一种“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的神秘感和恐惧感,为其秘密结社提供了一种精神保障。“法轮功”貌似一种松散的练功群体,但其核心成员的诡秘和其精神控制的严密使之实质上已发展为一种黑社会性质的非法组织。而不少成员在其精神控制的压力下走火入魔、导致精神分裂,酿成严重恶果。正常宗教的组织形式则是合法的、公开的、维护社会秩序和与民众健康共融的。一般而言,正常宗教都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结社活动,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合法社会团体。这些宗教对自我持谦卑态度,承认现实世界的存在,并致力于服务社会、净化社会、参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其自成体系的教阶组织亦是其历史发展的产物,并已得到其信众及其社会的认可,与其社会保持着适应、协调的和谐关系,因而与迷信组织的非法性和隐秘性本质有别。


   最后,迷信的存在目的是对世上事物、自我安乐的非分之想和特别关切,它利用其骗术和信者的愚昧来满足个人的私欲、讹诈群众的钱财、并企图实现控制社会的野心。迷信所表现的对自我的溺爱、对世俗的沉醉、对个人有限生存的迷恋,都说明其存在本质乃一种荒诞的神灵观、一种消极的人生观、一种虚无的世界观、以及一种颓废的价值观。例如,李洪志利用“法轮功”而进行的巧取豪夺、其自比神明而达到的骄奢放纵、以及其信者因对生命意义的误解和对修性养命的偏爱而堕入盲区难以自拔,乃典型体现出迷信具有的自私、粗俗、卑劣的存在目的及其负面影响和恶果。迷信代表着种媚俗、痴迷和盲信,会给其上当者带来虚幻、消沉和悲观,因而缺乏那种超越自我、追求终极的健康信仰之境界。“法轮功”虽然打出了真善忍的旗号,却根本不懂什么是真善忍之境,因此没有真正去实践而是反其道来行之。正常宗教的存在目的则是追求超越和表达终极关切,其超越时空的审视旨在引导积极有为的人生而不是让人消沉,其对人之有限、相对的洞见旨在超越自我而不是让人僭越。所以,正常宗教信仰乃坚决反对人自比神明和具有所谓“神力”之举,而要人的作为和利益符合那表达着宇宙秩序和整体存在的超然“神意”,并以一种脱尘超俗的精神来推动人类社会达到公义、道德、纯洁和圣化,使人获得一种精神境界上的升华。因此,宗教这种寻求超越的存在目的亦与迷信追求私欲和功利的存在目的有着天壤之别,形成鲜明对照。


   “法轮功”是愚昧迷信、落后腐朽的表现,是对人之纯真信仰的侮辱和亵渎。在揭露批判“法轮功”的同时,我国的宗教信仰会继续得到社会公众的尊重和法律政策的保护,而广大宗教界人士也必定会继续通过道德的、修为的和革新的途径向超越的精神升华境界迈进,适应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为我国的安定团结和两个文明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来源:《世界宗教研究》199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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