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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文洪:关于“宗教中国化”定义的理论思考    2018年11月9日 中国宗教学术网

“宗教中国化”的定义不可能做到自然科学意义上的精确,但是要在理论上把它说清楚,在实践上把中央提出的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的要求落到实处,对它的定义就必须尽可能精确。由于“宗教中国化”不是一种内涵的数学公式,而是因每个人对其理解的不同而不同的概念,所以,观点相异是必然的、正常的、可以理解的。笔者认为,“宗教中国化”应具有三部分特质:中国的各宗教认同中国、中国文化、中华民族,适应中国社会,吸收、融入中国文化。

 

定义“宗教中国化”,首先必须回答一个根本问题: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提出的目的是什么?笔者认为,从国家的角度看,目的应该是:增加宗教中对于国家安全、宗教和睦、社会进步的有利因素,减少不利因素。国家安全、宗教和睦、社会进步都是国家的根本利益;维护国家根本利益,是国家的基本职责和使命。历史和现实充分表明,宗教既可以维护、增加这些利益,又可以损害、减少这些利益。宗教中国化,无论从理论上看,还是从历史经验上看,都是让宗教维护、增加这些利益,或者不损害、不减少这些利益的必要、有效的途径。

 

基于上述论证,这里解释本文对“宗教中国化”定义的理由:

 

认同中国、中国文化、中华民族。这一要求是最基本的身份认同,表明“我”“他”之别,“此”“彼”之分。这个世界上有众多的国家、文化、民族,它们是当今人类安身立命和精神归属的基本单位、场域。不同国家、文化、民族之间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帮助;而它们之间存在一些差异甚至矛盾、对立;它们与本国公民的利益关系、感情关系远比与他国公民的密切,这三种认同是公民热爱国家、保卫国家、建设国家的思想基础和感情基础,在当今世界的任何国家,都是必要、重要的。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只有以中国为自己所属所忠的祖国,以中国文化为自己所属所敬的文化,以中华民族为自己所属所爱的民族,才具有对国家安全、宗教和睦、社会进步发挥积极作用的思想基础和感情基础。没有这三个认同,就不可能有任何对国家、社会、民族的责任与义务意识。所以,三个认同作为“宗教中国化”定义中的第一项。

 

适应中国社会。中国社会指现实当下的社会主义社会。任何一个社会都会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对其成员的行为提出法律性、道德性、习俗性的要求,当一个社会成员愿意接受并且其行动符合这些要求,他就适应了这个社会。大家都适应这个社会,社会就有秩序、有和谐;反之,小则摩擦不断,大则天下大乱。所以,这种秩序与国家安全、宗教和睦、社会进步这些国家的根本利益相一致。

 

在今天的中国,包括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在内的全体公民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适应社会主义社会,最根本的表现是遵守国家法律、恪守社会道德、践行核心价值。宗教每时每刻都同社会发生实际的关系,它对社会的影响是积极或者消极,完全体现在它同社会的实际关系之中,因此这种关系很重要。

 

吸收中国文化。中国文化包含着有利于国家安全、宗教和睦、社会进步的诸种核心理念,比如,古代的爱民、爱国、自强、进取、中庸、包容;当今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其中有些重要的因素,在一些宗教信徒的思想中是缺乏的。比如,有些信徒认为只有自己信仰的宗教才是唯一正确、正当的宗教,其他宗教以及不信教者,都是异类,这就是缺乏包容。又如,有些信徒把宗教置于国家之上,这就是缺乏正确的政教关系观。所以,各宗教应该从中国文化中吸收一切有利于社会和谐的价值要求。

 

需要指出的是,历史上佛教、伊斯兰教、基督宗教传入我国,都或多或少地吸收了中华文化元素,从而使自己更加适应中国社会,并且更好地发挥自己对社会的积极作用,减少消极作用。以佛教为例,正是处理好了同政权的关系,吸收了中国传统文化才形成了崭新的中国化佛教流派——禅宗。伊斯兰教、基督宗教的建筑风格、宗教符号,很多都体现了对中国文化的吸收。今天,五大宗教都大力倡导爱国爱教,这些都是吸收中国文化的鲜明表现。

 

融入中国文化。如果宗教前述认同、适应、吸收的工作都做得很好的话,那么,它一定会融入中国文化,成为它的一部分。反之,则会在不同程度上与中国文化隔膜、摩擦。宗教中国化的最终标准,就是看是否融入中国文化。宗教中国化既要求宗教有融入中国文化的愿望,又要求宗教有融入中国文化的行为,更要求宗教有融入中国文化的结果。所以,在“宗教中国化”定义中,必须有“融入中国文化”的要求。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党委书记、研究员)

(来源:《中国宗教》2018年第7期)

(编辑:霍群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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