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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波:散布与聚合:宗教信息在互联网上的结构性特征初探    2023年11月28日 中国宗教学术网

内容提要:宗教信息在互联网上分布的结构性特征,是理解互联网宗教现象及相关概念的基础。在《互联网宗教信息管理办法》生效前,我国互联网宗教信息在多方因素共同作用下、在多个维度上均呈现出散布与聚合并存的结构性特征,反映了互联网宗教信息产生、传布的规律。《互联网宗教信息管理办法》生效后将对宗教信息在互联网上的发布和传播有更加明晰的规范,但此前的结构性特征仍然可能在新的规范环境中继续呈现。把握这一特征,对有效规范、管理和引导互联网宗教信息有所助益,也为进一步的研究提供了线索。

 

关键词:互联网宗教信息结构性特征引导

 

作者简介:黄海波,上海社会科学院宗教研究所当代宗教研究室副研究员。

 

基金项目:本文为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的话语建构”(编号:2021ZZX002)阶段性成果。

 

互联网宗教现象复杂多维且变化频仍,对其理解和把握需要多角度的扎实研究。其中,宗教信息在互联网上呈现与分布的结构特征,是准确把握互联网宗教现象的基础和关键。严格而言,所谓“互联网宗教(现象)”,就是围绕互联网上的宗教信息而展开的以维持和增进宗教信仰及其体验为目的的活动。人们使用这些信息而在日常生活中组织其宗教实践,[1]形成“线上”与“线下”既分离又联动、以互联网作为媒介的复杂的互联网宗教现象。因此,宗教信息在互联网上分布的结构特征很大程度上决定且反映了互联网宗教现象的整体态势。在我国的《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颁布前,互联网上的宗教信息在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在多个维度上均呈现出散布与聚合并存的结构性特征,反映了互联网宗教信息产生、传布的规律。《管理办法》生效后将对宗教信息在互联网上的发布和传播有更加明晰的规范,但此前的结构性特征仍然可能在新的规范环境中继续呈现。把握这一特征,对有效规范、管理和引导互联网宗教信息有所助益,也为进一步的研究提供了线索。

 

一、互联网应用上的宗教信息之散布-聚合特征

2021年正式颁布的《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六条列举了宗教信息在互联网上的发布途径、表现形式以及内容范围:

第六条: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宗教教义教规、宗教知识、宗教文化、宗教活动等信息的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

该条明确指出,互联网宗教信息的呈现方式主要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其发布途径则是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在此,所列举的“互联网站……等”发布途径,虽然是宗教信息得以展示和传播的主要途径,但并没有穷尽所有类型。一些并未包含在上述列举名录中的形式,或者随互联网技术发展而新出现的形式,也有可能成为宗教信息的传播途径。当然,从另一方面来看,有些形式可能并不适合宗教信息的发布和展示,如果误以为宗教信息可以毫无障碍的在所有互联网应用形式上扩散,无疑也会夸大问题。因此,有必要对宗教信息在互联网上的展示与传播可能利用的方式即发布途径作进一步的梳理。

事实上,《管理办法》所列举的能够被用来发布和传播宗教信息的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等等都属于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所使用的“互联网应用”,它是指通过预装、下载等方式获取并运行在PC和移动智能终端上,向普通网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应用软件。根据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每年联合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目前,我国“互联网应用”主要有4大类17种:

1)基础类应用。主要有即时通信、搜索引擎、社交网络、网络新闻和在线办公。

2)商务交易类应用。主要有网络购物、网上外卖、网络支付和旅行预订。

3)娱乐类应用。主要有网络游戏、网络音乐、网络文学、网络视频(含短视频)和网络直播。

4)公共服务类应用。主要有网约车、在线教育和在线医疗。

理论上,互联网宗教信息可以利用上述所有应用发布并传播。但是,考虑到宗教自身的特点和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这些应用的功能目的及其监管状况,有一些应用不会成为宗教信息的“栖息地”。这些应用主要是“公共服务类”的网约车、在线教育和在线医疗;“商品交易类”的“网上外卖”“网络支付”和“旅行预订”。此外,尽管“娱乐类”应用中的“网络游戏”可能存在某些宗教类元素,如符号、配乐和故事情节等,它们在某种意义上也可能对使用者的宗教兴趣、宗教知识乃至宗教体验有所影响。然而,即便如此,网络游戏在宗教方面能够产生的影响也主要是个体体验性的。因此,“网络游戏”作为宗教信息的可能载体对现实宗教的影响虽然是个有趣的研究主题,但与本文所聚焦的直接的互联网宗教信息仍然有根本差别,因此,本文并不把“网络游戏”作为主要的宗教信息发布途径。这样,除上述几种应用之外,可以用来发布和传播宗教信息的互联网应用主要有以下几种:

首先,基础类应用中,“即时通信”和“社交网络”是当前互联网宗教信息的主要发布和传播渠道。其中,微信、QQ等即时通讯类和微博等社交类平台已全面进入人们的生活,是注册用户规模最为庞大和最为流行的基础类应用。在这些应用平台中,不仅有不少专门的宗教类账号以宗教类信息的发布为主要内容,而且很多宗教信仰者以及部分非信徒的个人帐号也有数量不等的宗教信息发布和转发。此外,“即时通信”平台还形成大量私密性的“圈群”,其中不乏围绕宗教而组建的“圈群”,其数量和信息内容难以把握。“远程办公”类应用中,宗教信息主要借助ZOOM、腾讯会议等开展的线上会议等传播。“搜索引擎”平台则本身不包含宗教信息,主要是寻找宗教信息的工具。“网络新闻”的管理十分严格,这类平台中的宗教信息主要是正规的宗教界新闻。

其次,商务交易类应用中,主要是一些购物平台售卖宗教经典以及佛龛、护身符、宗教标识饰品与画像等宗教用品。大众点评等旅游、生活资讯平台中,涉及宗教的内容多为宗教场所打卡,宗教特色餐厅餐馆的推荐点评等,以及个人分享点评的文字和图片中使用一些宗教祈福语或配以宗教经典中的章节文字。

第三,娱乐类应用中,主要是“网络视频(含短视频)”和“网络直播”中存在一定数量的宗教信息;其中,以原创动漫以及传播传统文化、禅味生活感悟、武术和养生内容的佛道教信息的数量相对较大;其它还有赞美诗教弹/唱、宗教画作欣赏、宗教建筑摄影、宗教场所打卡、个人宗教体验表达和交流、宗教故事与经典的分享等。有声读物平台则有宗教经典的讲解学习内容等。“网络音乐”和“网络文学”平台中也有一些涉及宗教的音乐与文学作品。

因此,宗教信息在“互联网应用”上呈现出两个方面的结构特征:一方面,宗教信息分散在10种应用类型中,并通过各种不同形式的具体应用程序和工具而传播,发布平台多样,传播渠道广泛,体现出宗教信息在“互联网应用”上的散布性特征。但是,另一方面,4大类17种应用并非全部适合宗教信息的发布和传播,宗教信息主要在其中的10种应用中存在,而且向某些具体应用形式集中,如传统网站、微信公众号、短视频和移动APP等等,它们构成了互联网宗教信息的主要供给渠道,从而体现出宗教信息在“互联网应用”上的聚合特征。

 

二、互联网宗教信息受关注度与影响力的散布-聚合特征

单从互联网宗教信息自身来看,其类型多样,数量庞大。但是,在整个互联网的海量信息中,宗教信息占有多大比例?其关注度和影响力如何?上述问题决定了宗教信息在互联网上是否容易获得,也反映了互联网上宗教信息的内容质量,更是现实社会中人们对宗教所持兴趣的折射。在现有条件下,这个问题可以通过对宗教网站的分析来把握。网站是互联网基础资源,是用于展示特定内容的相关网页的集合。个人或团体、组织通过网站发布资讯,人们通过网页浏览器访问网站,获取自己需要的资讯。进入移动互联网时代后,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人们的阅读习惯向移动端和社交媒体平台迁移,PC端网站的浏览量下降。但是,网站仍然是互联网信息的系统存储和供给平台;而且,很多传统网站也实现了向移动端的转移,将其信息通过各种移动端应用而方便人们的获取。宗教网站反映了宗教信息在互联网上的供给情况,它们的份额、受关注度和影响力等方面的结构性特征,也是互联网上宗教信息整体状况的一个缩影。本研究发现:

首先,数量上,宗教网站在互联网网站总量中所占比例极小。[2]对宗教网站的数量估计,可以结合我国目前合法宗教团体与场所的数量进行。第一,目前我国共有各类宗教团体5500个,经国家宗教局批准设立的宗教院校91个。[3]因此,如果团体、院校和机构均开办有网站的话,这些运营主体的网站数量最高不超过5500余个。第二,我国共有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14.4万个,其中约10%有能力建设并维护网站,按此估算约有1.4万个场所建有网站。第三,少量由宗教教职人员、信众群体或个人所建的网站。此类网站数量不会超过一千个。这样,我国境内宗教界的网站不会超过2万个。

这是一个按“上限”估算的宗教网站数量,实际数量要低得多。因为开办网站有较严格的管理和较高的准入门槛,需要有一定的资金和人力的投入,需要有专业团队负责设计和维护。因此,事实上有相当一部分基层宗教团体和场所并没有力量建立网站,或者即使建起了网站也无力维护。同时,随着国家对互联网的管理越来越严格,以及网站运营、维护成本较高等因素,即使是此前已建立的宗教网站中也有相当数量已关闭或停止更新,或处于更新频率较低的不活跃状态。

不过,按照2万个宗教网站这样一个上限估算看,我国宗教网站的规模似乎十分可观。但是,放到我国网站的总量中,宗教网站所占比例则微不足道。据统计,截止2021年6月,域名注册者在中国境内的网站数量总计为422万个。[4]据此,即使按2万个“上限”估算,宗教网站也只占网站总数的0.45%,而实际数量和比例则更低。

其次,宗教网站的受关注度和影响力总体较低,但向若干网站集聚。评测网站运营质量的大数据权威工具“站长之家”的网站排名反映,宗教类网站受关注度和影响力整体较低。网站排行榜根据搜索频率、浏览量、链接数、网页保存数等指标综合评定,较为准确反映了人们对网站的需求、对相关信息的关注和阅读的情况。与宗教相关且排名靠前的100个网站,散布在总榜单的第226位至15558位之间;其中,命理、风水、星座类的网站有56个;佛教网站23个,基督教网站11个,道教网站3个,伊斯兰教网站2个。也就是说,在我国的400余万个网站中,这1万5千余个网站关注度靠前,而其中以宗教信息为主的网站仅有39个,只占0.25%;命理、风水、星座等民俗信仰类网站在关注度排名榜中的数量超过宗教网站,且受关注度普遍高于宗教网站;各建制宗教中排名最高的网站都在总榜单的2000名以外。而各宗教网站的“全网日均流量总和”、PC端和移动端的“关键词数”“反链数”和网页“收录量”等主要指标,一定程度反映了网站建设的质量和吸引流量的能力。“表1”反映了宗教网站的受关注度和影响力向若干网站集聚的趋势(数据收集日期:2021年8月21日):

 

 

表1 吸引力较大的若干佛教、基督教网站

 

因此,如果按照理论上的推断,我国宗教类网站的上限不会超过2万个(实际上要少得多);即使按此上限计算,宗教网站在中国互联网网站总数中所占的比例仍然不到百分之零点五。这说明尽管宗教网站的绝对数量可能十分庞大,但由于整体互联网网站的巨大体量,宗教网站“淹没”于其中,其散布性特征与其微弱比例共同稀释了宗教信息在互联网上的能见度和易获性。这意味着除了少量有足够吸引力和关注度的宗教网站外,绝大部分宗教网站的使用者、关注者都很少,大概率只是与网站创办者有关的人,如宗教团体或场所的内部成员和信众等,这些网站很大程度上只是内部公告板的网络化形式,虽然具有在互联网上快速、大范围传播宗教信息的可能性,但实际上并没有条件和能力把这种可能性转化现实。即使有部分公众因为搜索或无目的浏览的偶遇等接触到这些宗教网站,也由于这些网站本身内容的贫乏而不会成为它们的固定读者。所以,整体上宗教网站的受关注度和影响力较弱,但这种关注度和影响力向着若干网站集聚。那些有较高关注度的少量宗教网站成为人们在互联网上获取宗教信息的主要渠道,是互联网上宗教信息的主要供给方。

 

三、宗教信息在新媒体上的散布-聚合特征:以某市为例

东部沿海某市是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较为发达、网民数量和质量较高的城市。该市宗教新媒体发展快速,但是,宗教信息在新媒体平台上也同样具有散布与集聚的特征。该市宗教界涉足新媒体始自2012年,该年天主教某神父开通个人微博,是可以查证的该市第一个宗教新媒体账号。此后宗教界注册的新媒体账号逐年增长。2012至2016年的5年间注册新媒体帐号88个,占总数的38.5%;2017年至2021年的5年间注册的新媒体账号共有139个,占61.5%。疫情对宗教界网络应用的刺激十分明显,2020年有57个新账号注册,占总数的25.2%。也就是说,有1/4的新媒体账号是在疫情当年新注册的。截至《管理办法》出台前,该市宗教界共运营微信公众号202个,微信小程序11个,音视频4个,微博9个,百度网盘1个,共计227个新媒体账号。

 

 

图1 十年来某市宗教界新媒体账号注册增长情况

 

这些新媒体账号中有194个由宗教团体或场所运营,占总数的85.5%;只有33个账号是个人运营,仅占总数的14.6%。按教别看,拥有新媒体账号数量最多的是佛教界,共有110个账号,占48.5%,接近该市宗教界账号总数的一半。基督教界有74个账号,占32.6%。道教28个账号,占12.3%。天主教14个账号,占6.2%。伊斯兰教只有市伊协运营了1个账号。这些新媒体账号的影响力、吸引力有很大差异,可以根据“粉丝”的数量规模来考察。

首先,该市227个宗教新媒体账号共拥有粉丝数281万人次(其中有不少是同时为多个不同帐号的粉丝),可分为以下几个层级:

第一层级。每个账号均超过或接近10万粉丝:微信公众号有道教某宫观(82.2万人),佛教某禅寺(28万人)、佛教某古寺(17.1万人)和佛教某佛寺(9.9万人);微博有佛教“某法师”(48万人)和佛教某禅寺(12万人),该禅寺在喜马拉雅音频网站的播客账号则有20万粉丝。这7个账号的粉丝数达到了217.2万人,占总粉丝数的77.3%。这意味着,在某市宗教界所有新媒体账号的粉丝中,有七成七的粉丝被上述7个佛、道教界的账号所吸引,这7个账号的运营主体则分属道教(1个)和佛教(3个)的4个场所。

第二层级。每个账号粉丝规模在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全部是微信公众号,共有16个账号。这一层级的账号总计有粉丝29万人。

第三层级。粉丝数在5000—1万人/账号,共19个账号,粉丝共13.5万名。

第四层级。粉丝数在1000—5000人/账号,共74个账号,粉丝共17.7万名。

第五层级。每个帐号粉丝数在1000人以下,共100个账号,粉丝共3.3万。

 

 

图2 某市宗教界新媒体账号数与粉丝数示意图

 

其次,从运营主体角度看,有16个场所、1个个人(某法师)、1个基金会(某佛教文教基金)和2个团体(市伊斯兰教协会和市基督教“两会”)共计20个单位运营的31个新媒体账号共拥有249.5万粉丝,占该市所有宗教新媒体帐号粉丝总数的88.8%;平均每个帐号都吸引到超过万人以上的粉丝。这是该市宗教界最具影响力的31个宗教新媒体账号,分属于宗教界中的20个运营单位。这也表明,该市宗教界中只有少数场所和团体才充分利用了新媒体来传播宗教信息,并且有一定影响力,但大多数场所的新媒体账号充其量是其成员的内部账号。

第三,从各个宗教的情况看,该市佛教界的110个账号共有167.8万粉丝,道教界的28个账号共有94.4万粉丝,佛道教的这些账号总计吸引了262.2万粉丝,占总数的93%。基督教界的74个新媒体账号共有15.88万粉丝,占6%。伊斯兰教和天主教的账号分别有1.86万和1.15万粉丝,两者一共占了粉丝总数的1%。除了道教以外,佛、基、天、伊等四大教的账号粉丝数与这几个宗教在现实中的人数比例格局基本一致。道教尽管在现实中人数不多,且其新媒体账号数量也较少,但这些账号的粉丝数却列居第二,远超过基督教。这或许意味着道教所代表的中国传统文化吸引了更多的非信徒。

 

 

图3 某市各宗教新媒体账号粉丝数

 

总之,从某市宗教界所运营的新媒体账号可以看出,移动互联网时代发布宗教信息主要以建立的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为主,宗教信息散布在这些新媒体平台。但是,粉丝数所反映的关注度和影响力主要集中在有限的几个账号。

 

四、散布与聚合:宗教信息在互联网上的结构特征及其意义

以上分析所采用的数据和案例产生于《管理办法》出台前,反映了《管理办法》落实前我国互联网宗教信息的结构性特征。这一时期由于没有专门针对互联网宗教信息发布与传播的规范性文件,互联网宗教信息在一种近乎自然的状态下发展。当然,这种自然状态并非完全无序,它同样受到有关互联网治理的其它法律法规以及一般公序良俗之制约。不过,由于缺乏专门的政策法规,相关行政部门和网络平台基于对相关政策法规的不同理解和把握,对互联网上的宗教信息管理有尺度不一的规制方案和举措。总体上,《管理办法》出台前互联网上的宗教信息处于规范相对模糊的环境中,在这种状态下所形成的结构性特征,是宗教信息在发布者、使用者以及互联网技术本身发展这几方面力量共同作用的产物。《管理办法》生效后,新的规范将对宗教信息在互联网上的呈现有更加明晰的规范和调整,但是,此前的结构性特征所反映的宗教信息在互联网上的运动规律,将在新的规范性框架下继续得以呈现。因此,把握这一结构性特征,能够更有效地在《管理办法》规范和引导下确保互联网宗教信息的有序发展。

互联网宗教信息的结构性特征,主要体现为散布与集聚的并存。散布是指宗教信息通过不同的互联网应用扩散在互联网上,发布平台多样,传播渠道广泛;同时,基于网站数量的估算可推知宗教信息在互联网信息总量中所占比例较低,“淹没”在互联网信息汪洋中,其散布性特征与其微弱比例共同稀释了宗教信息在互联网上的能见度和易获得性。尽管理论上互联网上的宗教信息可以方便、快捷地传播并为人们所获取,但是,事实上除了少量有足够知名度的宗教网站和新媒体账号外,绝大多数宗教信息在互联网上的存在并不为人所广泛知晓,充其量是与发布者有密切关联的群体的内部平台。

聚合是指宗教信息以若干互联网应用为主要的发布与传播途径,并且集中、聚合在这几类互联网应用的若干具体应用上,向某些具体应用形式集中,如传统网站、微信公众号、短视频和移动APP等等,而不是在所有应用类型中都能存在和传播。聚合尤其是指互联网宗教信息平台的吸引力、影响力向少量宗教信息发布平台集中,少量宗教网站和宗教新媒体吸引了大部分关注,成为互联网上宗教信息的主要供给渠道。

对这一结构特征的把握,可以推进我们对互联网宗教信息的理解,改变过去“单独”只依据网站数量的估算而导致的片面性。这种片面性主要体现为只根据宗教类网站、网页数量的快速增长以及脱离整体互联网信息的总规模而单独强调互联网宗教信息的数量规模,从而推断互联网促进了宗教的“复兴”。[5]但是,这种路径存在诸多问题:1不同研究者估算的中文宗教网站或网页的数量相差很大,且没有基于统一方法而获得的长时段连续性数据,因此无法判断和比较宗教网站和网页的增减情况;2由于国家互联网管理举措、网站运营者自身能力等原因,宗教类网站和网页的变动极大,很多网站事实上无法打开浏览,或是停止更新,不具有扩大宗教信息传播和扩大宗教影响的作用,但仍然包含在个别研究所收集的宗教网站总数中;3正如前文所述,所估算的宗教类网站和网页数量,虽然单独看规模巨大,但即使按其“上限”估算,放在中文网站和网页的总体规模中,所占比重都极低,以往的研究往往只强调宗教网站的数量规模而忽略了其在互联网网站、网页总量中所占的比例;4通过点击率、浏览量或者粉丝数等反映的宗教类网站与新媒体的吸引力、影响力有极大差异;大量宗教网站或新媒体账号的浏览量、粉丝数都相当低,虽然具有互联网上信息发布的开放形式,但事实上充其量只是部分信徒的内部信息交流工具,基本无法吸引公众关注。因此,仅仅根据宗教网站、网页的数量估算无法相对准确地了解互联网对宗教增长是否有影响。互联网上宗教类网页的数量及其增减,与现实中宗教规模的增减、宗教的吸引力和影响力等很难直接挂钩。

而从本文所梳理和分析的互联网宗教信息的结构特征出发,可以较为清晰的把握宗教信息在互联网上的运作规律。散布性特征意味着大量宗教信息实际上受众面窄、影响力弱、受关注度小,尽管互联网为宗教信息快速传播、便捷获取提供了无限可能,但这种可能性转变为现实需要一定的条件。聚合性意味着,在依据《管理办法》治理和规范互联网宗教信息的过程中,应将重点放在集聚着宗教信息的那些重点互联网应用、集聚着较高关注度的网站与新媒体平台,而对于大量散布而受关注度微弱的平台或渠道,可以在日常管理中,发挥多元治理主体的积极性加以规范和引导,不必平均用力,分散有限而宝贵的行政管理资源。

当然,对互联网宗教信息结构特征的分析只是一个初步的研究,它只是对宏观、整体的互联网宗教信息状况做出大致的推断和理解。与互联网宗教信息相关的舆情、防范宗教渗透以及打击邪教和非法宗教的违法犯罪等主题,仍然是重要的研究领域;互联网宗教信息结构特征分析也为这些主题提供了一个宏观背景。在《管理办法》生效后,互联网宗教信息的运动与分布规律的变化情况还需要继续深入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将研究视角扩展到互联网宗教信息的内容、传播方式、影响方式等更加复杂的主题。

 

 

[1]这些利用互联网上的宗教信息开展的宗教实践,既包括集体性的“宗教活动”,又包括个体的宗教体验;对互联网宗教信息的使用方式,既可以是“联网在线”的使用,又可以是下载以后在非联网状态下使用;线上的宗教参与既可以是完全公开的,又可以是设立边界和门槛的私密活动;集体性的宗教活动既体现为传统的共同在场,又可以是散点式分布在不同地点同时进行。当然,宗教实践的开展所依托的互联网信息并不局限于互联网宗教信息,有些信息虽然并非宗教性质,但对宗教实践的开展也有很大作用,如用于场所环境布置的信息、天气变化的信息、相关政策的信息等等。另外,互联网上的宗教信息也并非只能运用于宗教活动。因此,要把宗教的学术研究以及宗教团体和宗教信仰者个体“为了非宗教性的目的”而使用互联网信息--无论这些信息是宗教的还是非宗教的--排除在互联网宗教现象之外。

[2]本文所涉及的网站均指注册在我国境内的网站。

[3]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和实践》,2018年4月。

[4]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4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21年2月。

[5]ShengjuXua,andHeidiA.Campbell.SurveyingdigitalreligioninChina:CharacteristicsofreligionontheInternetinChina.TheCommunicationReview.2018.vol.214.pp.253-276,另见黄海波、黑颖《互联网宗教的“复兴神话”及其祛魅》,《世界宗教文化》2022年第4期。

 

(来源:《世界宗教文化》2023年第5期,该编辑部已授权转载

 

(编辑:许津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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