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指出,“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原则,就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这一原则被纳入了2017年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继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颁布后,截止目前,已有23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发布了适用于本地的宗教事务条例[1],充分展现了各地正在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依法进行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尽管这些地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宗教事务条例》做了部分调整,但宗教事务管理要坚持的五项原则,即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在地方性的宗教事务条例中都保留了下来,并一以贯之的遵循。这体现了五项原则适用于我国当前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对我国各地有效治理宗教问题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习近平总书记近日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强调,“必须深刻认识做好宗教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重要性”。因此,弄清这五项原则的内涵对我国宗教工作更好地开展、宗教问题更有效地治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保护合法
宗教作为一种思想信仰,不仅表现在人的精神活动之中,而且也展现在人的社会活动之中,与整个现实社会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是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因此,宗教也要和其他社会活动一样,接受国家法律法规的制约,依照法律法规来进行合法有序的活动。
在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是党的宗教工作的一项基本政策,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涵括了两个方面:一是要保护信仰宗教的公民的合法权益;二是要保护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保护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这一层面,“保护合法”就是要依法保护我国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宗教信仰作为一种精神活动,是公民个人的事情,在其不影响公共事务和他人权益的前提下,我们要尊重公民的信仰,不能通过强制性的行政手段对公民的宗教信仰加以限制。
宗教信仰自由不仅涵括了“宗教信仰个体”,也涵括了“其团体对社会的义务及职责”。[2]宗教团体、宗教院校以及宗教活动场所是社会建构的一部分,与整个社会有着密切的关系。我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因而,存在我国社会之中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以及宗教活动场所同其他社会组织一样,都受到我国宪法和法律法规的保护,享有宪法和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同时也必须要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另外,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宗教教职人员在开展活动时,不仅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还要遵守宗教团体制定的规章制度。它是宗教团体的行为准则和行动指南,对宗教团体全体成员及其实践活动具有指导、规范和约束的作用,并为宗教团体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保障。
在保护不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这一层面,“保护合法”就是要保护公民不信仰宗教的权利。任何强迫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参加宗教活动、加入宗教团体或宗教组织以及信仰宗教的行为都是违反我国宪法的,是不被容许的。
二、制止非法
“非法”宗教活动是相对于“合法”宗教活动而言的,即“一切违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地方有关法规、条例和政策的宗教活动”[3],其表现形式复杂、多样。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合法开展宗教活动必需的具体条件,主要包括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组织者、宗教活动主持者、宗教活动内容等。相对于“合法”宗教活动,“非法”宗教活动也可以通过这四个方面来界定:
1.宗教活动场所
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九条对宗教活动场所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与此同时,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非法宗教活动场所不仅涉及非法的固定宗教活动场所,也包括未注册的互联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七条针对互联网宗教合法资质的认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互联网宗教活动场所与固定宗教活动场所一样,不能脱离国家法律法规的管理。因此,违反以上规定的宗教活动场所都是非法宗教活动场所,在非法宗教活动场所内开展的宗教活动也是非法宗教活动。
2.宗教活动组织者
宗教活动组织者一般涉及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或者宗教院校,其合法性体现在宗教活动组织者是否经过登记或由相关部门批准。其他形式的宗教活动组织者,如个人、家庭、企业等,如未经过登记或由相关部门批准,则可判定为非法宗教活动组织者。同时,由其组织的宗教活动也属于非法宗教活动。
3.宗教活动主持者
合法的宗教活动主持者一般指具有法定资格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六条对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资格做出了相关规定。宗教教职人员不能随意到任意宗教活动场所主持宗教活动,必须依法到相关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经批准后,方可到指定宗教活动场所主持宗教活动。除此之外的宗教活动主持者属于非法宗教活动主持者,其参与的宗教活动即为非法宗教活动。
4.宗教活动内容
宗教活动内容主要涵括了宗教的传播内容、传播方式和宗教行为等。传播的非法宗教内容一般不符合合法的宗教教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打着宗教的旗号宣扬宗教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危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非法传播方式包含私办经文班和宗教培训班、违反国家出版管理规定私自编印传播宗教读物和影像资料、互联网非法传播宗教内容等。非法宗教行为包括在非法宗教活动场所内私设功德箱并接受宗教性捐款,私自朝觐,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未经批准私建或改建宗教活动场所等。
三、遏制极端
“近年来,宗教极端化现象正逐渐成为威胁国家安全、边疆稳定、民族团结的不利因素”。[4]基于对现实态势的考量,相比于2004年发布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在宗教事务管理要坚持的原则中增加了“遏制极端”这四个字。由此可见,极端主义已经成为我国宗教工作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2001年6月15日,上合组织签署的《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首次对极端主义作出了定义,“极端主义是指旨在使用暴力夺取政权、执掌政权或改变国家宪法体制,通过暴力手段侵犯公共安全,包括为达到上述目的组织或参加非法武装团伙,并且依各方国内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任何行为”,揭示了极端主义的目的与政治息息相关。宗教极端主义所进行的暴力恐怖活动凸显了其分裂国家、追求地区独立、破坏民族团结的政治目的,从本质上来说,它表达的不是纯粹的宗教思想和宗教行为,而是非宗教的政治性思想和行为。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四次集体学习中强调,“暴力恐怖活动漠视基本人权、践踏人道正义,挑战的是人类文明共同的底线,既不是民族问题,也不是宗教问题,而是各族人民的共同敌人”。因而,在宗教事务管理中,要注意分辨合法的宗教信仰与宗教极端主义,认清宗教极端主义的非宗教性本质。
2015年12月27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四条规定明确指出了极端主义是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宗教极端主义就是披着宗教的外衣,用宗教作掩护,向信众宣扬被歪曲的宗教教义,以暴力恐怖活动为手段,来为其政治目的服务。宗教极端主义宣扬的宗教教义与宗教本身背道而驰,主张具有歧视、仇恨、排他性的极端化思想,“排斥、贬低其他价值观念、文化形态和生活方式”[5]。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四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建立健全反恐工作格局,完善反恐工作体系,加强反恐力量建设。要坚持专群结合、依靠群众,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群防群治活动,筑起铜墙铁壁,使暴力恐怖分子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要发挥爱国宗教人士作用,加强对信教群众的正面引导,既满足他们正常宗教需求,又有效抵御宗教极端思想的渗透”。因而,为了遏制极端主义思想的散布,一方面要搞好宗教界的思想建设,加强宗教界人才队伍培养,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使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了解并认同我国所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而防止宗教极端思想的渗透与蔓延;另一方面,加强对非法宗教活动的管理,及早发现隐藏在非法宗教活动中的极端化思想和极端化行为,防范宗教极端主义对信教群众造成思想侵害,遏制非法宗教活动助力宗教极端主义发展。
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强调,“必须把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活动作为当前斗争的重点,高举社会主义法治旗帜,大力提高群防群治预警能力,筑起铜墙铁壁、构建天罗地网”。因此,要有效治理宗教极端主义问题,从而维护社会稳定、国家统一,宗教和睦,就要加强宗教法治化建设,用法律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生活安定和民族团结。基于现实需要,2018年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就明确了十五种极端化的言论和行为表现,其清晰的法律条文为我国其他地区的宗教工作者在界定宗教极端化方面提供了参考依据,同时也减少了由于界定不明确而混淆了民族习俗、合法的宗教活动和极端化行为导致的社会冲突。
四、抵御渗透
所谓宗教渗透,“是指境外团体、组织和个人利用宗教从事各种违反中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活动及宣传”[6],旨在“多角度、全方位对中国实施‘西化’‘分化’”[7]。可见,宗教渗透是境外敌对势力为达到其政治目的而采取的一种手段。
当前,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趋势不断扩大,境外宗教渗透的范围也越来越大,由“过去的沿海地区、少数民族聚集的边疆地区扩大到几乎整个中国”[8]。在这一过程中,宗教渗透的对象逐渐多元化,渗透的手段和方式也越来越多样、隐蔽。为了应对复杂多变的宗教渗透,我国宗教工作要重点关注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对内是各宗教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加强自身建设,抵御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对外是要依法管理涉外宗教事务,依法保护外国人和外国组织的宗教活动。
1.我国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
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就是要坚持我国的宗教由我国自己的宗教团体来管理,将宗教的发展方向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同企图控制我国宗教团体、干预我国宗教事务的一切敌对势力作斗争。宗教界要通过提升自我宗教素养、加强宗教队伍建设、扎根中华大地来增强自身力量,从而有力抵御宗教渗透。习近平总书记在近期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对宗教界的发展也提出了要求,“要支持引导宗教界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全面从严治教,带头守法遵规、提升宗教修为。要加强宗教团体自身建设,完善领导班子成员的民主监督制度”。
2.依法管理涉外宗教事务
《中国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和实践》白皮书指出,“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宗教活动依法受到保护”。[9]《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对外国人如何在我国进行宗教活动做出了明确规定。同时指出,外国人在我国境内也要遵守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合法的宗教活动。不得在中国境内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和进行其他传教活动。需要注意的是,境外敌对势力通常利用宗教渗透在我国境内建立宗教组织和传教点,进行非法传教活动,从而企图控制我国的宗教团体、干涉我国的宗教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对非法传教活动的具体表现也做出了相关规定。
五、打击犯罪
一般来说,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主体主要是敌对势力和不法分子。这种违法犯罪活动的形式多种多样,概括来说主要表现在:“煽动宗教狂热,制造暴力事件,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伤害;利用宗教进行分裂破坏活动,蓄意制造恐怖事端,直接冲击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利用宗教传播封建迷信思想,蒙蔽群众,谋财害命,侵犯社会道德和法律底线,等等。”[10]这些活动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严重伤害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必须依法严厉打击。
我国不允许敌对势力和不法分子披着宗教的外衣进行违法活动最终危及国家安全。正如《宗教事务条例》第四条强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和冲突,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在处理违法犯罪活动时,不要被宗教外衣所迷惑,要认清它的本质。要将政治问题、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区分开来,不能因为这些活动打着宗教的旗号就简单地归结为宗教问题,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11]。
结语
宗教事务管理五项原则是从我国现有宗教问题的实际情况出发,反映了我国当前宗教工作的重心,为依法开展宗教工作指明了方向。这五项原则各有自己的内涵,但在现实情况中,它们并非独立存在,而是相互交织,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要做好宗教工作,在坚持五项原则的同时,必须坚持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铸牢统一战线,提高宗教工作队伍的素质,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充分发挥宗教界的积极作用。这将为依法开展宗教工作、有效治理和解决宗教问题提供坚强后盾和有力支撑。
[1]23个地方性宗教事务条例可以参看“国家宗教事务局”网站。其中,《广西壮族自治区宗教事务办法》属于地方政府规章,其他属于地方性法规。为表述方便,在此统称为地方宗教事务条例。
[2]卓新平:《科学宣传无神论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世界宗教研究》2017年1期。
[3]孙卓名、毛欣娟:《对“非法宗教”的界定标准研究—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的相关规定》,《科学与无神论》2020年第5期。
[4]姜歆:《我国防范化解宗教极端化的立法现状》,《中国宗教》2019年第1期。
[5]肖建飞、孙志敏:《“极端主义”与“极端化”含义分析基于〈反恐怖主义法〉与新疆〈去极端化条例〉的文本考察》,《实事求是》2018年4期。
[6]范波、周知:《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的新特点及工作对策》,《经济研究导刊》2009年第21期。
[7]吴传毅、金庭碧:《“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中国意识形态安全战略》,《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8年第6期。
[8]范波、周知:《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的新特点及工作对策》,《经济研究导刊》2009年第21期。
[9]《中国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和实践》,《人民日报》,2018年4月4日,第9版。
[10]向祖文:《深刻理解〈总则〉内涵深入把握〈条例〉要义—新修订〈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解读之二》,《民族大家庭》2020年第4期。
[11]《新形势下做好民族工作的行动指南—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求是》2014年15期。
(作者:王静,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来源:《世界宗教文化》2021年第6期)
(编辑:许津然)